非訟事件法 第 49 條(不認外國法院裁判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 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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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
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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