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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48非訟事件文書保存、利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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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1 至 243 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閱覽卷宗,但裁判草案及評議意見不公開。

Q · 非訟事件的卷宗可以聲請閱覽嗎?

可以,當事人本人就能聲請閱覽抄錄

依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非訟事件的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需要副本時並得預納費用聲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許可,也能聲請閱覽。但依準用第 243 條,裁判草案及評議意見等內部文件不在可閱覽範圍。

白話解讀

法院審理你的非訟事件,整個過程的書狀、筆錄、裁定、各方提交的文件,會被裝訂成一卷「卷宗」。你知道你有權翻開它嗎?這條把民事訴訟法關於卷宗的三條規定(第241條到第243條)搬來用:法院要把相關文書編訂成卷宗保存(第241條);當事人可以向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第242條);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許可,也能聲請閱覽(第242條)。但有一條紅線:法官評議裁判的草案、評議意見這類內部文件不能給你看(第243條)。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不確定對方在程序裡到底提了什麼、法院的依據是什麼,你不是只能猜,你有法定的權利去看卷。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為準用規定,明定民事訴訟法第 241 條至第 243 條關於卷宗編訂保存、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抄錄、評議意見不予公開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一體適用,以兼顧程序公開與評議秘密之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非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去看法院的卷宗嗎?

可以。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向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需要副本還能預納費用聲請繕本、影本或節本。沒請律師的人常以為卷宗看不到,其實你本人就有這個權利,主動去聲請就能看到對方提交了什麼,這是評估自己處境最直接的方式。

Q2我不是當事人,但這個案子的結果會影響我,我能調卷來看嗎?

有機會,但門檻較高。第三人要閱卷,需經當事人同意,或向法院釋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取得許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單純好奇或只是事實上相關不夠。釋明利害關係時要具體說明你的權利義務如何因該裁定受影響,講得越清楚,法院准許的機會越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可否閱覽當事人:原則可,向書記官聲請即可利害關係第三人:須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許可評議意見:一律不可
法源依據準用民訴第 242 條前段準用民訴第 242 條(第三人部分)準用民訴第 243 條
聲請門檻提出身分證明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無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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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閱覽
當事人:原則可,向書記官聲請即可
法源依據
準用民訴第 242 條前段
聲請門檻
提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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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閱覽
利害關係第三人:須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許可
法源依據
準用民訴第 242 條(第三人部分)
聲請門檻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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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閱覽
評議意見:一律不可
法源依據
準用民訴第 243 條
聲請門檻
無從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32(記録の閲覧等)
德國FamFG § 13(Akteneinsicht/非訟及家事事件之閱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0610829 全文修正)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0530515 制定)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0610829 全文修正)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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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