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1 至 243 條,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閱覽卷宗,但裁判草案及評議意見不公開。
Q · 非訟事件的卷宗可以聲請閱覽嗎?
可以,當事人本人就能聲請閱覽抄錄
依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非訟事件的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需要副本時並得預納費用聲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許可,也能聲請閱覽。但依準用第 243 條,裁判草案及評議意見等內部文件不在可閱覽範圍。
法院審理你的非訟事件,整個過程的書狀、筆錄、裁定、各方提交的文件,會被裝訂成一卷「卷宗」。你知道你有權翻開它嗎?這條把民事訴訟法關於卷宗的三條規定(第241條到第243條)搬來用:法院要把相關文書編訂成卷宗保存(第241條);當事人可以向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第242條);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許可,也能聲請閱覽(第242條)。但有一條紅線:法官評議裁判的草案、評議意見這類內部文件不能給你看(第243條)。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不確定對方在程序裡到底提了什麼、法院的依據是什麼,你不是只能猜,你有法定的權利去看卷。
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為準用規定,明定民事訴訟法第 241 條至第 243 條關於卷宗編訂保存、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抄錄、評議意見不予公開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一體適用,以兼顧程序公開與評議秘密之保護。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事人得向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需要副本還能預納費用聲請繕本、影本或節本。沒請律師的人常以為卷宗看不到,其實你本人就有這個權利,主動去聲請就能看到對方提交了什麼,這是評估自己處境最直接的方式。
有機會,但門檻較高。第三人要閱卷,需經當事人同意,或向法院釋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取得許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單純好奇或只是事實上相關不夠。釋明利害關係時要具體說明你的權利義務如何因該裁定受影響,講得越清楚,法院准許的機會越大。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可否閱覽 | 當事人:原則可,向書記官聲請即可 | 利害關係第三人:須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許可 | 評議意見:一律不可 |
| 法源依據 | 準用民訴第 242 條前段 | 準用民訴第 242 條(第三人部分) | 準用民訴第 243 條 |
| 聲請門檻 | 提出身分證明 |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 無從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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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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