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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286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是否由其父母具領月退休金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是否由其父母具領月退休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七二五九二號書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九一) 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七一二二號函略以:「有關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均有明文,至月退休金等公法上給付是否歸入失蹤人財產之範疇,而類推適用相關規定,尚請權責機關自行審認。」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九一) 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七一二二號主 旨:有關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均有明文,至月退休金等公法上給付是否歸入失蹤人財產之範疇,而類推適用相關規定,尚請權責機關自行審認,請查照。

說明

復貴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二三七九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286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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