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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28685 號
要旨
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是否由其父母具領月退休金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是否由其父母具領月退休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七二五九二號書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九一) 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七一二二號函略以:「有關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均有明文,至月退休金等公法上給付是否歸入失蹤人財產之範疇,而類推適用相關規定,尚請權責機關自行審認。」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九一) 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七一二二號主 旨:有關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均有明文,至月退休金等公法上給付是否歸入失蹤人財產之範疇,而類推適用相關規定,尚請權責機關自行審認,請查照。
說明
復貴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二三七九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