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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82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應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全文內容

來文所稱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提存人應依民法第十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其未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受取人辦理提存者,依提存法第十八條規定,其提存尚難認為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秘台廳(一)字第 082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應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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