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8213 號
要旨
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應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全文內容
來文所稱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提存人應依民法第十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其未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受取人辦理提存者,依提存法第十八條規定,其提存尚難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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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應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來文所稱提存受取人生死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提存人應依民法第十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其未以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為受取人辦理提存者,依提存法第十八條規定,其提存尚難認為合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