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法院就事實證據調查、通知及裁定執行,得囑託他法院或機關代為處理,使程序不受地域限制。
Q · 非訟案件的證人或標的在外縣市,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或機關代為調查。
依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當事實調查、通知送達或裁定執行涉及外縣市的證人、文件或標的時,受理法院不必親自前往,得「囑託」該所在地的法院或主管機關代為處理。例如抵押土地在外島,可囑託當地法院勘查鑑價;監護宣告確定後,常直接囑託戶政機關登記。囑託取得的結果回送受理法院,效力與本院自查相同。
你在台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要傳訊的證人卻住屏東,你以為法院只能叫他北上,或者乾脆放棄這份證據?第33條給法院一條捷徑:把事實調查、通知送達、甚至裁定的執行,「囑託」給證人或標的所在地的法院、機關代為處理。對你的意義是,案件不會因為人證物證散在各縣市就卡死,法院之間有一張互相代工的協力網。更實際的是,很多非訟裁定(監護宣告、死亡宣告)法院會直接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你不必自己拿著裁定跑一趟。
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為囑託程序規定,指法院於非訟事件中,得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之送達及裁定之執行,囑託受託法院或主管機關代為實施,以兼顧程序效率與證據就近調查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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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第33條,法院可以把訊問、調查囑託給證人所在地的法院代為進行,證人就近到當地法院作證即可,不必長途奔波。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聲請狀主動載明證人地址並請求囑託調查,別被動等法院安排,主動提出能讓程序更順。
不一定。像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法院常依本條直接囑託戶政等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你不必自己持裁定去辦。內行人提示:拿到裁定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有沒有發出囑託,確認有,你就省了一趟;確認沒有,再依個案規定自行辦理,避免白跑或漏辦。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誰來實施 | 囑託他法院/機關代行(§33) | 受理法院自行職權調查(§32) | 受訴法院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民訴 §290) |
| 適用情形 | 證據、受通知人或執行標的在外地 | 證據在本院可及範圍內 | 訴訟事件之證據在他法院轄區 |
| 涵蓋範圍 | 調查+通知+裁定執行三者 | 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 限於證據調查 |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傳喚」及「通知」之用語,原各有所指;惟「傳喚」一語,已為民國五十七年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所不採,即令「傳喚」當事人,亦用「通知」之方式,爰將「傳喚」二字刪除,以精簡文字。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傳喚」及「通知」之用語,原各有所指;惟「傳喚」一語,已為民國五十七年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所不採,即令「傳喚」當事人,亦用「通知」之方式,爰將「傳喚」二字刪除,以精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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