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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33調查、通知及裁定執行之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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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法院就事實證據調查、通知及裁定執行,得囑託他法院或機關代為處理,使程序不受地域限制。

Q · 非訟案件的證人或標的在外縣市,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或機關代為調查。

依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當事實調查、通知送達或裁定執行涉及外縣市的證人、文件或標的時,受理法院不必親自前往,得「囑託」該所在地的法院或主管機關代為處理。例如抵押土地在外島,可囑託當地法院勘查鑑價;監護宣告確定後,常直接囑託戶政機關登記。囑託取得的結果回送受理法院,效力與本院自查相同。

白話解讀

你在台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要傳訊的證人卻住屏東,你以為法院只能叫他北上,或者乾脆放棄這份證據?第33條給法院一條捷徑:把事實調查、通知送達、甚至裁定的執行,「囑託」給證人或標的所在地的法院、機關代為處理。對你的意義是,案件不會因為人證物證散在各縣市就卡死,法院之間有一張互相代工的協力網。更實際的是,很多非訟裁定(監護宣告、死亡宣告)法院會直接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你不必自己拿著裁定跑一趟。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為囑託程序規定,指法院於非訟事件中,得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之送達及裁定之執行,囑託受託法院或主管機關代為實施,以兼顧程序效率與證據就近調查之需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聲請的非訟案件,證人住很遠,一定要他親自到我的法院嗎?

不一定。依第33條,法院可以把訊問、調查囑託給證人所在地的法院代為進行,證人就近到當地法院作證即可,不必長途奔波。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聲請狀主動載明證人地址並請求囑託調查,別被動等法院安排,主動提出能讓程序更順。

Q2非訟裁定下來後,後續的登記是不是都要我自己跑一趟?

不一定。像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法院常依本條直接囑託戶政等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你不必自己持裁定去辦。內行人提示:拿到裁定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有沒有發出囑託,確認有,你就省了一趟;確認沒有,再依個案規定自行辦理,避免白跑或漏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誰來實施囑託他法院/機關代行(§33)受理法院自行職權調查(§32)受訴法院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民訴 §290)
適用情形證據、受通知人或執行標的在外地證據在本院可及範圍內訴訟事件之證據在他法院轄區
涵蓋範圍調查+通知+裁定執行三者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限於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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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實施
囑託他法院/機關代行(§33)
適用情形
證據、受通知人或執行標的在外地
涵蓋範圍
調查+通知+裁定執行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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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實施
受理法院自行職權調查(§32)
適用情形
證據在本院可及範圍內
涵蓋範圍
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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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實施
受訴法院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民訴 §290)
適用情形
訴訟事件之證據在他法院轄區
涵蓋範圍
限於證據調查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0940118 全文修正)

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傳喚」及「通知」之用語,原各有所指;惟「傳喚」一語,已為民國五十七年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所不採,即令「傳喚」當事人,亦用「通知」之方式,爰將「傳喚」二字刪除,以精簡文字。

  • 證據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傳喚」及「通知」之用語,原各有所指;惟「傳喚」一語,已為民國五十七年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所不採,即令「傳喚」當事人,亦用「通知」之方式,爰將「傳喚」二字刪除,以精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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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