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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34秘密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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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法院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Q · 聲請監護宣告開庭時,家裡的隱私會被路人聽到嗎?

原則不會,非訟訊問依法不公開

依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法院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路人或好奇的親戚原則上不能旁聽,除非法院認為適當而許可。這道不公開原則同時保護當事人、證人與鑑定人,讓敏感的身分、健康、財產資訊不致在公開法庭曝光,也讓醫師、社工等願意據實陳述。

白話解讀

刑事、民事的法庭辯論原則上公開,誰都能進去旁聽。非訟事件卻反過來:第34條規定訊問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不公開」。為什麼?因為非訟事件常牽涉最私密的事,一個人是不是失智到要被宣告監護、一個家庭要不要收養孩子、遺產裡有哪些難堪的細節。如果這些都攤在公開法庭上任人旁聽,當事人會不敢說真話,程序反而查不出真相。但書留了彈性: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例如具教學或公益性質的場合。對你來說,這是一道法律幫你拉上的窗簾,但要知道它不是焊死的。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為非訟程序的不公開訊問原則:法院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時,原則不對外公開,僅在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可旁聽。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監護宣告、收養、繼承等非訟事件所涉的個人隱私,確保當事人與證人能在不被旁觀的空間裡據實陳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聲請監護宣告,開庭時家裡的隱私會不會被路人聽到?

原則不會。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訊問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不公開,路人、好奇的親戚原則上不能旁聽,除非法院認為適當而許可。若發現法庭裡有不相干的人,可當庭請法官依不公開原則請他離席,公開與否的主動權在法院。

Q2非訟事件不是也在法院開庭嗎,為什麼跟一般訴訟不一樣不公開?

因為非訟事件處理的常是身分、健康、財產這類最私密的事,全程公開會讓當事人和證人不敢講實話,反而查不出真相,所以第 34 條把預設值翻轉成不公開。別把民事訴訟公開審理的印象套到非訟事件,兩者起點正好相反。

Q3非訟事件不公開原則有例外嗎?

有。第 34 條但書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例如具教學或公益性質的場合。是否許可由法院裁量,當事人認為不妥可當庭表示反對意見供法院斟酌。

Q4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訊問關係人、證人、鑑定人時不公開,是非訟程序保護當事人隱私的核心原則。

Q5什麼是非訟事件不公開訊問?

監護宣告、收養、繼承等非訟事件的法庭訊問原則不對外開放,路人不能旁聽,除非法院許可。

Q6非訟事件不公開保護的是誰?

不只保護當事人本人,也保護證人與鑑定人,讓醫師、社工願意據實陳述。

Q7非訟事件和民事訴訟的公開原則一樣嗎?

正好相反。民事訴訟原則公開審理,非訟事件第 34 條預設不公開。

Q8開庭時發現有外人旁聽怎麼辦?

可當庭援引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請法院禁止,公開與否的主動權在法院。

Q9怎麼讓監護宣告的訊問不公開?

非訟事件訊問本來就預設不公開,無須額外聲請;發現不相干者在場時當庭請求禁止旁聽即可。

Q10敏感的病歷、財產清冊怎麼避免曝光?

可請求法院以不公開方式提示,並請求記明筆錄、限制卷宗閱覽。

Q11法院例外許可旁聽,我不同意怎麼辦?

可當庭表示反對意見供法院斟酌,是否許可旁聽由法院裁量。

Q12非訟事件不公開 vs 民事訴訟公開審理差在哪?

民事訴訟以公開審理監督司法為原則,非訟事件第 34 條以保護隱私為由預設不公開,起點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n_litigation_art34civil_litigation
公開原則預設不公開原則公開審理
法源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
旁聽須法院認為適當始得許可任何人原則上可旁聽
立法目的保護身分、健康、財產隱私,促進據實陳述監督司法、防止黑箱

non_litigation_art34

公開原則
預設不公開
法源
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
旁聽
須法院認為適當始得許可
立法目的
保護身分、健康、財產隱私,促進據實陳述

civil_litigation

公開原則
原則公開審理
法源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
旁聽
任何人原則上可旁聽
立法目的
監督司法、防止黑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第 30 条(手続の非公開)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제13조(심문의 비공개)
德國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FamFG i.V.m. § 170 GVG, Nichtöffentlich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34(matière gracieuse, chambre du consei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之許可書。   二、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之許可書。   二、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0610829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0940118 全文修正)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鑑定人」及「不公開之」之間,加一「,」號,其餘未修正。

  • 訊問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之許可書。   二、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之許可書。   二、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0610829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鑑定人」及「不公開之」之間,加一「,」號,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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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