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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321 號
要旨
法人依非訟事件法聲請設立登記後,一經法院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即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全文內容
一 按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又法人依非訟事件法聲請設立登記後,一經法院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即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判例參照) 。
二 貴院來函所稱,業經法院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尚未發給登記證書一節,係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法人設立登記,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應通知聲請人繳驗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並應提出其移轉登記簿謄本。聲請人逾九十日未繳驗前項證明文件者,除撤銷其設立登記並公告外,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之法人登記證書,應於法人繳驗前條之證明文件後發給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