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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1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查法人非經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換言之,法人惟於登記後,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本件高雄縣蚵寮基督教會如具備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即可向法院非訟事件處為登記之聲請。而該第三款所謂財產證明文件,當係指財產之捐助證明書而言,而該法人未登記前,尚不能以法人名義取得財產所有權之證明,自無從提出所有權證明文件。至於該教會牧師王天德稱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捐助人所捐土地未經辦理移轉登記為由拒絕受理一節,諒係出於誤會,可逕向該管法院非訟事件處聲請辦理。

全文內容

查法人非經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換言之,法人惟於登記後,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本件高雄蚵寮基督教會如具備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 (現行法第三十二條) 所列文件,即可向法院非訟事件處為登記之聲請。而該第三款所謂財產證明文件,當係指財產之捐助證明書而言,在該法人未登記前,尚不能以法人名義取得財產所有權之證明,自無從提出所有權證明文件。至於該教會牧師王天德所稱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捐助所捐土地未經辦理移轉登記為由拒絕受理一節,諒係出於誤會,可逕向該管法院非訟事件處聲請辦理。

備註:法人登記應附具之財產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已有解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31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法人非經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換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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