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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35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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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應作成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規定,法院於非訟事件之訊問應作成筆錄,這份筆錄是抗告審查與日後救濟所援引的官方依據。

Q · 開庭訊問時,法院一定要做筆錄嗎?

要。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明定訊問應作成筆錄

依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對關係人或證人所為之訊問,應作成筆錄。這份筆錄是程序進行的官方紀錄,上級審抗告或日後再審審查時,主要依憑卷內筆錄判斷,現場沒記入的內容原則上不會被上級審知悉。當事人有權在簽名前請求補充或更正記載。

白話解讀

「口說無憑」在法庭裡是字面意義的真理。第35條只有六個字:訊問應作成筆錄。別小看它。法官問了什麼、你答了什麼、證人怎麼說,全靠這份筆錄留下白紙黑字。為什麼這對你關鍵?因為上級法院抗告審查時,看的是卷宗裡的筆錄,不是當天空氣中說過的話。筆錄沒記到的內容,二審法官不會知道;筆錄記錯了,將來就拿錯的版本論斷你。所以訊問現場,筆錄不是書記官一個人的事,是你的事。你有權當場請求補充、更正,這個權利只在簽名之前有效。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為程序記錄性規範,要求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對關係人或證人所為之訊問,均應製作筆錄,作為程序進行與訊問內容的官方書面紀錄,供上級審查、抗告及再審程序援引,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之相關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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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時我講的話書記官好像沒記全,可以要求補上去嗎?

可以。第35條規定訊問應作成筆錄,你有權在簽名前請求補充或更正記載不完整、不正確的地方。內行人提示:簽名之前是唯一的黃金時機,逐段核對後再簽;簽下去就等於確認筆錄正確,事後再爭執你得自己舉證,難度高很多。

Q2筆錄記得對不對,對之後抗告有差嗎?

差很大。抗告法院審查時主要看卷內筆錄,現場沒記到的內容,上級審根本不會知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精神,程序上的事項常專以筆錄為證。內行人提示:把重要陳述確實記進筆錄,等於替自己日後的救濟先存好彈藥,現場一句「請記明於筆錄」往往比事後一疊書狀有用。

Q3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就非訟事件所為之訊問,應作成筆錄,作為程序的官方書面紀錄。

Q4訊問筆錄是什麼?有什麼用?

訊問筆錄是訊問過程與內容的官方紀錄,是抗告、再審審查時上級審主要依憑的依據。

Q5非訟事件的筆錄和訴訟筆錄差在哪?

非訟程序求簡速,筆錄得簡明但不可無;訴訟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事項較完整(民訴 212)。

Q6什麼叫專以筆錄證之?

準用民訴 219,關於程序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卷內筆錄為證明方法,口頭主張難以推翻。

Q7訊問筆錄記錯或漏記怎麼更正?

於朗讀或簽名前當場請求補充、更正;未獲採納者,請求將異議一併記明於筆錄。

Q8怎麼確保我講的重點有進筆錄?

訊問中留意是否即時記下,關鍵陳述當場說「請記明於筆錄」,簽名前再逐段核對。

Q9我可以怎麼拿到筆錄留底?

可依規定聲請閱覽、抄錄卷內訊問筆錄,作為日後抗告或再審的援引依據。

Q10簽名後發現筆錄不對怎麼辦?

仍可爭執其正確性,但須自行舉證,難度大增,因此核對的黃金時機是簽名前。

Q11非訟訊問筆錄 vs 民訴言詞辯論筆錄差在哪?

前者求簡速、得簡明;後者法定應記載事項較完整。但兩者程序遵守皆專以筆錄證之。

Q12筆錄沒記到的話,抗告時還能主張嗎?

難。抗告法院主要看卷內筆錄,現場沒記入的內容原則上上級審不會知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value_aitem_bvalue_b
適用程序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非訟事件程序之訊問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訴訟事件之言詞辯論
記載密度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求簡速,得簡明但不可無紀錄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法定應記載事項較完整(民訴 212)
證明效力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準用民訴 219,程序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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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
記載密度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
證明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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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程序
非訟事件程序之訊問
記載密度
求簡速,得簡明但不可無紀錄
證明效力
準用民訴 219,程序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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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程序
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
記載密度
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
證明效力
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

value_b

適用程序
訴訟事件之言詞辯論
記載密度
法定應記載事項較完整(民訴 212)
證明效力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手続の記録・調書に関する規定)
中國民事诉讼法(庭审笔录相关规定)
德國ZPO §§ 159–160(Protokoll über Verhandlungen und Vernehmun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procès-verbal d'audition)
美國28 U.S.C. § 753(court reporters — verbatim record of court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0940118 全文修正)

訊問應作成筆錄。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 訊問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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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規定:「訊問應作成筆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