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應作成筆錄。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規定,法院於非訟事件之訊問應作成筆錄,這份筆錄是抗告審查與日後救濟所援引的官方依據。
Q · 開庭訊問時,法院一定要做筆錄嗎?
要。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明定訊問應作成筆錄
依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對關係人或證人所為之訊問,應作成筆錄。這份筆錄是程序進行的官方紀錄,上級審抗告或日後再審審查時,主要依憑卷內筆錄判斷,現場沒記入的內容原則上不會被上級審知悉。當事人有權在簽名前請求補充或更正記載。
「口說無憑」在法庭裡是字面意義的真理。第35條只有六個字:訊問應作成筆錄。別小看它。法官問了什麼、你答了什麼、證人怎麼說,全靠這份筆錄留下白紙黑字。為什麼這對你關鍵?因為上級法院抗告審查時,看的是卷宗裡的筆錄,不是當天空氣中說過的話。筆錄沒記到的內容,二審法官不會知道;筆錄記錯了,將來就拿錯的版本論斷你。所以訊問現場,筆錄不是書記官一個人的事,是你的事。你有權當場請求補充、更正,這個權利只在簽名之前有效。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為程序記錄性規範,要求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對關係人或證人所為之訊問,均應製作筆錄,作為程序進行與訊問內容的官方書面紀錄,供上級審查、抗告及再審程序援引,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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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35條規定訊問應作成筆錄,你有權在簽名前請求補充或更正記載不完整、不正確的地方。內行人提示:簽名之前是唯一的黃金時機,逐段核對後再簽;簽下去就等於確認筆錄正確,事後再爭執你得自己舉證,難度高很多。
差很大。抗告法院審查時主要看卷內筆錄,現場沒記到的內容,上級審根本不會知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精神,程序上的事項常專以筆錄為證。內行人提示:把重要陳述確實記進筆錄,等於替自己日後的救濟先存好彈藥,現場一句「請記明於筆錄」往往比事後一疊書狀有用。
規定法院就非訟事件所為之訊問,應作成筆錄,作為程序的官方書面紀錄。
訊問筆錄是訊問過程與內容的官方紀錄,是抗告、再審審查時上級審主要依憑的依據。
非訟程序求簡速,筆錄得簡明但不可無;訴訟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事項較完整(民訴 212)。
準用民訴 219,關於程序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卷內筆錄為證明方法,口頭主張難以推翻。
於朗讀或簽名前當場請求補充、更正;未獲採納者,請求將異議一併記明於筆錄。
訊問中留意是否即時記下,關鍵陳述當場說「請記明於筆錄」,簽名前再逐段核對。
可依規定聲請閱覽、抄錄卷內訊問筆錄,作為日後抗告或再審的援引依據。
仍可爭執其正確性,但須自行舉證,難度大增,因此核對的黃金時機是簽名前。
前者求簡速、得簡明;後者法定應記載事項較完整。但兩者程序遵守皆專以筆錄證之。
難。抗告法院主要看卷內筆錄,現場沒記入的內容原則上上級審不會知悉。
| 比較面向 | item_a | value_a | item_b | value_b |
|---|---|---|---|---|
| 適用程序 |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 | 非訟事件程序之訊問 | 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 | 訴訟事件之言詞辯論 |
| 記載密度 |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 | 求簡速,得簡明但不可無紀錄 | 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 | 法定應記載事項較完整(民訴 212) |
| 證明效力 |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訊問筆錄 | 準用民訴 219,程序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 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筆錄 |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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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事務所之設置或遷移登記事項之變更、消滅或廢止,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塗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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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訊問應作成筆錄。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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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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