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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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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將民訴第168至180條、第188條準用於非訟事件,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時程序當然停止,待承受人續行。

Q · 非訟事件聲請人中途過世,案子會結束嗎?

不會,程序停止等人承受

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等規定,聲請人死亡時程序是「當然停止」而非終結。等繼承人等有資格者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2聲明承受後,程序繼續進行。若有委任代理人,依準用第173條原則不停止。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沒有把所有程序細節都自己寫一遍。碰到聲請人死亡、喪失能力、法定代理人變動這類事,它選擇借道:第35條之1把民事訴訟法第168到180條、第188條整批「準用」過來。白話說,當事人發生重大變故時,程序會依民訴的規則當然停止,再由有資格的人承受、續行。對你的意義是,要搞懂非訟程序遇到當事人死亡會怎麼走,光看非訟事件法找不到答案,得翻到民訴那幾條去。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以為「人死了案子就結束」,其實程序是被按下暫停,等人來接。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為準用性條文,將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關於當事人變故時程序當然停止與承受的整套機制,引進非訟事件程序適用,使非訟程序在聲請人死亡、喪失能力或代理權消滅時有完整可循的停止與接續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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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人在非訟程序中途過世,案子是不是就自動結束了?

不是。依第3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等規定,當事人死亡時程序是「當然停止」而非終結,等有資格的人承受後繼續進行。把停止當成結束是常見誤會,真正該做的是盡快確認誰有資格承受、有沒有時限,別讓案子卡在無人接手的空檔。

Q2聲請人死了但他有請律師,程序也會停止嗎?

原則不會。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當事人若有訴訟代理人,程序不當然停止,由代理人續行至承受人出現。有沒有委任代理人,直接決定程序是立刻暫停還是照常進行,這個區別在實務上常被忽略,卻會影響你判斷該不該、何時介入。

Q3誰可以承受非訟程序?要在多久內聲明?

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續行程序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2應於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向法院聲明承受。逾期未承受,程序可能因停止狀態延宕,務必把握十日時限主動處理。

Q4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是什麼?

準用性條文,把民訴第168至180、188條的程序停止與承受機制引進非訟事件,是非訟程序遇當事人變故的接橋。

Q5程序當然停止是什麼意思?

法定事由一發生程序就自動暫停,不待聲請、不待法院裁定,與案件終結是兩回事。

Q6什麼叫準用?

把某法規定比照適用到性質相近但沒明文規範的事項,框定範圍內才適用,框外不能任意套。

Q7承受程序是什麼?

停止事由發生後,由繼承人等有資格者聲明接手並讓程序繼續進行的動作。

Q8非訟事件聲請人死亡怎麼處理?

確認停止事由 → 判斷有無代理人 → 有資格者十日內依第35條之2聲明承受 → 程序續行。

Q9怎麼聲明承受非訟程序?

由繼承人等有資格者於事由發生起十日內,以書狀或言詞向原法院聲明承受。

Q10怎麼判斷程序到底有沒有停止?

對照準用的民訴第168至180條看事由是否發生,再用第173條確認有無代理人例外。

Q11對停止或承受有爭議怎麼辦?

可請求法院以裁定確認程序是否停止或承受是否合法,不服再依第43條抗告。

Q12程序停止 vs 程序終結差在哪?

停止是暫停等承受、案件還在;終結是案件消滅、要重新聲請。把停止當終結會錯過時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scenario_b
效果程序當然停止程序終結
案件存續暫停、等待承受消滅、需重新聲請
有代理人時原則不停止(準用§173)不適用
後續動作聲明承受續行

scenario_a

效果
程序當然停止
案件存續
暫停、等待承受
有代理人時
原則不停止(準用§173)
後續動作
聲明承受續行

scenario_b

效果
程序終結
案件存續
消滅、需重新聲請
有代理人時
不適用
後續動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4条(訴訟手続の中断及び受継)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3조 이하(소송절차의 중단·수계)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诉讼中止)
德國ZPO §§ 239 ff.(Unterbrechung des Verfahren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69 et s.(interruption de l'instanc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5(Substitution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20416 增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聲請人或相對人有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在有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情形,於非訟事件程序上應如何處理,本法並未規定,為杜爭議,明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俾資適用,爰設本條。

(10204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聲請人或相對人有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在有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情形,於非訟事件程序上應如何處理,本法並未規定,為杜爭議,明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俾資適用,爰設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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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5-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