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非訟事件法 第 3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而無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聲明承受程序。
  2.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