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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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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3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於章程載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及估價標準。

Q · 沒有錢,可以用技術或勞務當股本開公司嗎?

可以,但限無限公司,且須在章程載明估價

依公司法第43條,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不以現金或現物為限。但須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在章程中載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這是保護出資人未來價值不被低估的關鍵。2018年(民國107年)修法已刪除原本可用的「信用」出資,因信用難以估價且實務從未使用。

白話解讀

開公司一定要拿現金出來嗎?不一定。這條打開了一扇很多人不知道的門:無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當作出資。白話說,你沒有錢但你有手藝、有專利、有特許經營權,這些都可以拿來當股本。廚師用廚藝入股餐廳、工程師用技術入股科技公司、設計師用設計能力入股工作室,法律上完全合法。但有一個硬性要求:你必須在章程裡寫清楚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第41條第1項第5款)。這不是形式要求,這是保護。因為勞務值多少錢沒有市場價格可以參考,如果章程不寫清楚,未來拆夥算帳的時候,你的「技術值五百萬」在對方嘴裡可能變成「值五十萬」。另外,2018年修法之前,「信用」也能出資,但因為信用太難估價、實務上從來沒人用過,修法時直接拿掉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43條為無限公司出資種類的規範,允許股東以勞務或其他權利(如專利、特許經營權)作為出資,而不限於現金或現物,但須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於章程載明出資之種類、數量及估價標準;2018年修法已刪除原可用之「信用」出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技術入股,公司倒了還要負無限責任嗎?

要。無限公司股東不管用什麼方式出資,對公司債務都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第60條)。你的出資方式是勞務不代表責任比現金出資的股東輕,債權人可以找任何一個股東清償全部債務。這也是為什麼多數技術合夥人最終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Q2為什麼2018年修法把「信用出資」拿掉了?

修法理由很直白:信用界定不易,實務上從來沒有任何一家登記的無限公司使用信用出資。立法者給了六十多年沒人用,加上信用出資讓股東與債權人無法判斷公司實際資本實力,與其留著製造爭議,不如刪除。

Q3勞務出資是什麼?

以提供勞務(技術、管理、設計等)替代現金作為公司股本的出資方式,公司法第43條限無限公司適用。

Q4公司法第43條規定什麼?

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第41條於章程載明種類、數量與估價標準。

Q5什麼是『其他權利』出資?

指現金、現物以外可評價的權利,例如專利權、特許經營權、債權等。

Q6信用出資為什麼被刪除?

信用難以估價、六十多年實務從無使用、且不利債權人判斷資本實力,2018年修法刪除。

Q7技術入股的價值怎麼估?

無法定公式,可由股東合意或委請第三方鑑價機構出具報告,並以章程記載為準。

Q8勞務出資要怎麼寫進章程?

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於章程載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再辦理登記。

Q9勞務出資的股東中途無法提供勞務怎麼辦?

屬章程應預先約定事項;未約定時可能構成出資未履行,依股東協議或退股規定處理。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履行勞務出資?

保留工作成果、會議紀錄、交付文件與往來訊息,作為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Q11無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哪個能用技術出資?

無限公司明文允許(第43條);有限公司2018後有條件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不可。

Q12勞務出資 vs 現金出資,責任有差嗎?

沒差。無限公司股東不論出資方式都負連帶無限責任,差別只在出資形式與估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現物出資
勞務出資可(第43條)2018後有條件放寬原則不可
信用出資已於2018刪除不可不可
股東責任連帶無限責任以出資額為限以股份金額為限

無限公司

現金/現物出資
勞務出資
可(第43條)
信用出資
已於2018刪除
股東責任
連帶無限責任

有限公司

現金/現物出資
勞務出資
2018後有條件放寬
信用出資
不可
股東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現物出資
勞務出資
原則不可
信用出資
不可
股東責任
以股份金額為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576条(持分会社の定款・出資の評価の標準);合名会社の無限責任社員は労務出資が可能
韓國상법 제222조(출자의 종류);합명회사 무한책임사원의 노무·신용 출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不承认劳务出资)
德國HGB §§ 105 ff.(OHG)i.V.m. § 706 Abs. 3 BGB(Beitrag durch Dienstleist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1-1 ss.(SNC)+ Code civil art. 1843-2(apport en industrie)
美國RUPA § 401(partner contributions may include servi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0350323 全文修正)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1070706 修正)

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0181207 制定)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0350323 全文修正)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1070706 修正)

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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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