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43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於章程載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及估價標準。
Q · 沒有錢,可以用技術或勞務當股本開公司嗎?
可以,但限無限公司,且須在章程載明估價
依公司法第43條,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不以現金或現物為限。但須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在章程中載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這是保護出資人未來價值不被低估的關鍵。2018年(民國107年)修法已刪除原本可用的「信用」出資,因信用難以估價且實務從未使用。
開公司一定要拿現金出來嗎?不一定。這條打開了一扇很多人不知道的門:無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當作出資。白話說,你沒有錢但你有手藝、有專利、有特許經營權,這些都可以拿來當股本。廚師用廚藝入股餐廳、工程師用技術入股科技公司、設計師用設計能力入股工作室,法律上完全合法。但有一個硬性要求:你必須在章程裡寫清楚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第41條第1項第5款)。這不是形式要求,這是保護。因為勞務值多少錢沒有市場價格可以參考,如果章程不寫清楚,未來拆夥算帳的時候,你的「技術值五百萬」在對方嘴裡可能變成「值五十萬」。另外,2018年修法之前,「信用」也能出資,但因為信用太難估價、實務上從來沒人用過,修法時直接拿掉了。
公司法第43條為無限公司出資種類的規範,允許股東以勞務或其他權利(如專利、特許經營權)作為出資,而不限於現金或現物,但須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於章程載明出資之種類、數量及估價標準;2018年修法已刪除原可用之「信用」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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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無限公司股東不管用什麼方式出資,對公司債務都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第60條)。你的出資方式是勞務不代表責任比現金出資的股東輕,債權人可以找任何一個股東清償全部債務。這也是為什麼多數技術合夥人最終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修法理由很直白:信用界定不易,實務上從來沒有任何一家登記的無限公司使用信用出資。立法者給了六十多年沒人用,加上信用出資讓股東與債權人無法判斷公司實際資本實力,與其留著製造爭議,不如刪除。
以提供勞務(技術、管理、設計等)替代現金作為公司股本的出資方式,公司法第43條限無限公司適用。
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第41條於章程載明種類、數量與估價標準。
指現金、現物以外可評價的權利,例如專利權、特許經營權、債權等。
信用難以估價、六十多年實務從無使用、且不利債權人判斷資本實力,2018年修法刪除。
無法定公式,可由股東合意或委請第三方鑑價機構出具報告,並以章程記載為準。
依第41條第1項第5款,於章程載明出資的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再辦理登記。
屬章程應預先約定事項;未約定時可能構成出資未履行,依股東協議或退股規定處理。
保留工作成果、會議紀錄、交付文件與往來訊息,作為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無限公司明文允許(第43條);有限公司2018後有條件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不可。
沒差。無限公司股東不論出資方式都負連帶無限責任,差別只在出資形式與估價。
| 比較面向 | 無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現金/現物出資 | 可 | 可 | 可 |
| 勞務出資 | 可(第43條) | 2018後有條件放寬 | 原則不可 |
| 信用出資 | 已於2018刪除 | 不可 | 不可 |
| 股東責任 | 連帶無限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 | 以股份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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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但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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