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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估價之標準應經股東全體同意載於章程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估價之標準應經股東全體同意載於章程

出處

司法院院解字三二二九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無限公司股東有以信用為出資者,其估價之標準依本法(舊)第三二條第二項、第三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應以股東全體之同意訂定而載明於章程。(司法院院解字三二二九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估價之標準應經股東全體同意載於章程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估價之標準應經股東全體同意載於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