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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或信用充資本定有標準者應予以估定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勞務或信用充資本定有標準者應予以估定

出處

司法院院解字三五四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院解字第二六八九號解釋所謂其他之物指金錢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而言,至以勞務或信用充資本時,其計算方法,法律或契約定有標準者從其所定,其未定有標準者自應予以估定。(司法院院解字三五四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務或信用充資本定有標準者應予以估定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勞務或信用充資本定有標準者應予以估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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