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0 條(償還與賠償請求權)
- 1.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 2.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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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0 條:無限公司股東代墊款項可請求公司償還並付利息,執行業務受損害且自己無過失者可請求賠償。
Q · 幫公司墊的錢,公司要還我嗎?要不要加利息?
依公司法第 50 條第一項,無限公司股東因執行業務代墊的款項,可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利息,這是法定權利不需要事先特約。若代墊的是尚未到期的債務,可請求公司提供相當擔保。第二項規定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損害且自己無過失者,公司必須賠償。注意:與第 49 條報酬請求權不同,本條兩項權利都不需要章程約定。
白話解讀
墊錢和報酬是兩回事,這是很多合夥人搞混的致命錯誤。上一條說了:沒有特約就沒有報酬。但這條保護的是另一件事:你為公司先墊出去的錢,公司必須還你,而且要加利息。你幫公司付了貨款、墊了租金、出差自掏腰包買機票,這些都不是「老闆本來就該承擔的」,而是你代公司墊付的款項,公司有法定義務連本帶息還給你。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因為執行業務而受到損害,只要你自己沒有過失,公司必須賠償你。你幫公司送貨出了車禍、你代表公司去談判被對方告、你因為公司的事情導致個人財產受損,只要不是你自己搞砸的,公司都得賠。這兩項權利不需要特約,是法律直接給你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50 條為無限公司股東執行業務的法定保障條款,包含兩項獨立權利:第一項代墊款償還請求權(含利息與擔保提供)、第二項業務損害賠償請求權(限自己無過失)。本條與民法委任費用償還(民法第 546 條)、合夥事務費用負擔(民法第 678 條)構成執行職務者財產保障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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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50 條跟第 49 條差在哪?▾
第 49 條報酬需特約才能領,第 50 條墊款償還和損害賠償是法定權利不需特約
Q2墊款利息怎麼算?▾
法條未指定利率,原則適用法定利率年息 5%(民法第 203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ule | key_point |
|---|---|---|
| 公司法第 49 條(報酬) | 需章程或合夥契約特約才能領 | 需事先約定 |
| 公司法第 50 條第 1 項(墊款) | 法定請求權,無需特約即可請求償還與利息 | 法定權利 |
| 公司法第 50 條第 2 項(損害賠償) | 法定請求權,但須自己無過失 | 舉證責任在股東 |
| 民法第 546 條(委任費用償還) | 受任人費用償還的一般規定,本條的法理基礎 | 上位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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