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0 條(償還與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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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0 條:無限公司股東代墊款項可請求公司償還並付利息,執行業務受損害且自己無過失者可請求賠償。
Q · 幫公司墊的錢,公司要還我嗎?要不要加利息?
要還、要付利息,這是法定權利
依公司法第 50 條第一項,無限公司股東因執行業務代墊的款項,可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利息,這是法定權利不需要事先特約。若代墊的是尚未到期的債務,可請求公司提供相當擔保。第二項規定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損害且自己無過失者,公司必須賠償。注意:與第 49 條報酬請求權不同,本條兩項權利都不需要章程約定。
深度解讀
墊錢和報酬是兩回事,這是很多合夥人搞混的致命錯誤。上一條說了:沒有特約就沒有報酬。但這條保護的是另一件事:你為公司先墊出去的錢,公司必須還你,而且要加利息。你幫公司付了貨款、墊了租金、出差自掏腰包買機票,這些都不是「老闆本來就該承擔的」,而是你代公司墊付的款項,公司有法定義務連本帶息還給你。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因為執行業務而受到損害,只要你自己沒有過失,公司必須賠償你。你幫公司送貨出了車禍、你代表公司去談判被對方告、你因為公司的事情導致個人財產受損,只要不是你自己搞砸的,公司都得賠。這兩項權利不需要特約,是法律直接給你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求償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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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