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殊無另行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要旨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殊無另行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一五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依相對人提出再抗告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記載:相對人為再抗告人公司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相對人既為再抗告人之監察人,自得隨時行使上開職權,殊無另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