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7-1 條(監察人全體解任)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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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7條之1規定,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須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公開發行公司放寬為60日。
Q · 監察人全部辭職或被解任後,多久要補選?
依公司法第217條之1,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新監察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召集程序較複雜(須公告、通知散戶並符合證交法),期限放寬為六十日。只要還有一位監察人在任就不觸發本條。董事會逾期不召集,股東得依第173條請求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公司可以沒有總經理,可以沒有財務長,但不能沒有監察人。監察人是法律設計的內部監督機制,全部走光的那一刻,公司的帳本就沒人有法定權限去查了。217條之1就是為這個緊急狀態設計的倒數計時器: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必須在30天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公開發行公司的期限放寬到60天,因為召集程序更複雜(要公告、通知散戶、符合證交法規定)。注意兩個細節。第一,觸發條件是「全體均解任」,只要還剩一位監察人在位,這條就不適用。第二,召集責任在「董事會」,不是個別董事。如果董事會不作為,股東可以依第173條自行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這條是民國90年增訂的,立法理由很直白:監察人全部不在的公司陷入「無人監督狀態」,必須有緊急補救機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7條之1為監察人出缺的緊急補救規範:當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全體」均解任、公司頓失法定內部監督機關時,課予董事會於一定期限內(一般公司三十日、公開發行公司六十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監察人之義務,以恢復公司治理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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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人全部辭職多久要補選?▾
一般公司30天內、公開發行公司60天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Q2只剩一位監察人也要補選嗎?▾
不用。本條觸發條件是「全體均解任」,剩一位就不適用。
Q3董事會不召開臨時會怎麼辦?▾
持股3%以上股東得依第173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Q4公開發行為什麼給60天?▾
股東人數多、召集程序須公告與符合證交法,30天實務難完成。
Q530天從哪天起算?▾
自最後一位監察人解任生效之日起算。
Q6逾期不補選有什麼後果?▾
董事會本身構成失職,公司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行政處分。
Q7有審計委員會還要適用嗎?▾
若已依證交法設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則不適用本條。
Q8獨立董事可以取代監察人嗎?▾
不能。傳統監察人制度下,獨立董事與監察人是不同法定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公司 | 公開發行公司 |
|---|---|---|
| 補選期限 | 30日內 | 60日內 |
| 期限放寬理由 | 股東少、程序簡便 | 須公告、通知散戶、符合證交法 |
| 通知/公告前置 | 至少提前10日通知(§172) | 至少30日前公告 |
| 起算點 | 最後一位監察人解任生效日 | 最後一位監察人解任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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