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7 條(監察人之任期)
- 1.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2.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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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7條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改選者延任至新任就任,經主管機關限期仍不改選即當然解任。
Q · 監察人任期到了公司一直不改選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217條,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及改選時,原監察人延長執行職務至新任就任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即進入無監察人狀態,須依第217條之1補選。
白話解讀
三年。這是法律給監察人設的保險絲。不管你幹得再好,任期上限就是三年,到了就要重新經過股東會投票。可以連任,但必須重新選。這個設計的目的不是防止好監察人繼續做,而是強制公司定期面對一個問題:這個人還適合繼續監督我們嗎?真正有意思的是第二項。任期到了但公司還沒改選怎麼辦?法律讓監察人延長執行職務,直到新人就任為止。聽起來很合理,但實務上這成了一個漏洞:有些公司故意不改選,讓「自己人」的監察人無限期延任。民國90年修法堵住了這個洞: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公司改選,期限到了還不選,監察人當然解任。不是「可以」解任,是「自動」解任。這表示公司會進入沒有監察人的狀態,後續必須依217條之1在30天或60天內補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7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任期之規範條文,明定任期上限三年並得連選連任,同時建立「任期屆滿延任」與「主管機關限期改選、屆期當然解任」兩段機制,兼顧監督連續性與防止延任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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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人任期幾年?▾
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章程可訂更短但不能更長。
Q2監察人可以連任嗎?▾
可以,法律未限制連任次數,章程亦得另設限制。
Q3任期到了沒改選監察人還有權力嗎?▾
有,延任至新任就任前職務有效,除非主管機關限期屆滿導致當然解任。
Q4什麼是當然解任?▾
主管機關限期改選屆滿仍不改選時,監察人身分於該時點自動消滅,不需任何機關再作處分。
Q5章程可以把監察人任期訂成一年嗎?▾
可以,法律是『不得逾三年』,一年、兩年皆合法。
Q6監察人當然解任後公司怎麼辦?▾
進入無監察人狀態,董事會須依第217條之1於30日(公開發行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Q7股東能逼公司改選監察人嗎?▾
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限期令改選,亦得依第173條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
Q8監察人任期和董事任期一樣嗎?▾
上限同為三年(董事見第195條),但解任與補選程序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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