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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17 條(監察人之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2.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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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II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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