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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17監察人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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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2. 2.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7條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改選者延任至新任就任,經主管機關限期仍不改選即當然解任。

Q · 監察人任期到了公司一直不改選會怎樣?

可延任,但主管機關限期不改選即當然解任

依公司法第217條,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及改選時,原監察人延長執行職務至新任就任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即進入無監察人狀態,須依第217條之1補選。

白話解讀

三年。這是法律給監察人設的保險絲。不管你幹得再好,任期上限就是三年,到了就要重新經過股東會投票。可以連任,但必須重新選。這個設計的目的不是防止好監察人繼續做,而是強制公司定期面對一個問題:這個人還適合繼續監督我們嗎?真正有意思的是第二項。任期到了但公司還沒改選怎麼辦?法律讓監察人延長執行職務,直到新人就任為止。聽起來很合理,但實務上這成了一個漏洞:有些公司故意不改選,讓「自己人」的監察人無限期延任。民國90年修法堵住了這個洞: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公司改選,期限到了還不選,監察人當然解任。不是「可以」解任,是「自動」解任。這表示公司會進入沒有監察人的狀態,後續必須依217條之1在30天或60天內補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7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任期之規範條文,明定任期上限三年並得連選連任,同時建立「任期屆滿延任」與「主管機關限期改選、屆期當然解任」兩段機制,兼顧監督連續性與防止延任濫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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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人任期到了公司一直不改選,現任監察人做的事還算數嗎?

在主管機關限期屆滿導致當然解任之前,延任的監察人執行職務是有效的。公司法第217條第2項前段明確授權延長執行職務。但若主管機關已限期改選且期限屆滿,監察人即當然解任,之後以監察人名義所為行為效力即有問題。內行人提示:『延任』與『非法占位』的分界線,在於主管機關有沒有發限期改選通知。

Q2章程可以把監察人任期訂成一年嗎?

可以。法律規定是『不得逾三年』,所以一年、兩年、三年都合法,超過三年的部分則視為三年。任期太短會增加股東會召開頻率與改選成本,實務上多數公司訂三年。內行人提示:部分投資人會在投資協議中要求章程把監察人任期訂短,以保留每年換人的控制彈性。

Q3監察人當然解任後公司怎麼辦?

監察人當然解任後公司進入無監察人狀態,董事會必須依公司法第217條之1,於30日內(公開發行公司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監察人,以回復監督機能。內行人提示:補選的時間壓力常成為經營權攻防的籌碼,少數股東若提前備妥候選人名單,談判位置會強很多。

Q4監察人任期幾年?

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且法律未限制連任次數,章程得訂更短任期但不能更長。

Q5什麼是監察人當然解任?

主管機關限期令改選屆滿仍不改選時,監察人身分於該時點自動消滅,不待任何機關另為處分。

Q6監察人延任是什麼意思?

任期屆滿但尚未改選時,原監察人延長執行職務至新任監察人就任為止,期間職務行為仍有效。

Q7監察人任期和董事任期差在哪?

上限同為三年,但解任、延任與補選程序各有專條(監察人 §217、§217-1;董事 §195、§199、§201)。

Q8公司不改選監察人股東怎麼辦?

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限期令改選,並得依第173條請求或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Q9監察人當然解任後多久要補選?

董事會須依第217條之1於30日內、公開發行公司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Q10怎麼確認監察人任期是否屆滿?

查公司登記資料的監察人就任日,加三年計算,再比對是否經過改選。

Q11章程要怎麼設定監察人任期才有效?

訂三年以內皆有效(如一年、兩年);訂超過三年者超過部分視為三年。

Q12監察人延任 vs 非法占位差在哪?

分界在主管機關有沒有發限期改選通知;通知前延任有效,限期屆滿後則當然解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336条(監査役の任期)
韓國상법 제410조(감사의 임기)
中國中国《公司法》监事任期規定(每届三年,2023年修订)
德國AktG § 102(Amtszeit des Aufsichtsrat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75(durée des fonctions des membres du conseil de surveillance)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1(d)(董事任期分級;美採單一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無監察人對應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股款以外之出資,其種類及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

(0690418 修正)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逾期仍不改選者,公司負責人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照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增列董事任期屆滿不依限改選時處罰之規定,同樣於本條第二項末段增設之。

(0721122 修正)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並按次連續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選為止。

立法理由一、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二、增訂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及按次連續科罰之規定。

(0860531 修正)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至改選為止。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立法理由按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但實務上因公司經營權之爭致遲遲未為改選之事例時有所見,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促進公司業務正常經營,以貫徹本條之立法目的,爰修正第二項。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207 制定)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股款以外之出資,其種類及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

(0690418 修正)

參照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增列董事任期屆滿不依限改選時處罰之規定,同樣於本條第二項末段增設之。

(0721122 修正)

一、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二、增訂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及按次連續科罰之規定。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按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但實務上因公司經營權之爭致遲遲未為改選之事例時有所見,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促進公司業務正常經營,以貫徹本條之立法目的,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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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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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7 條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