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6 條(董監連帶責任)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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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26條規定,董事與監察人對同一損害都有賠償責任時,兩人為連帶債務人。
Q · 監察人沒擋下董事掏空,債權人能同時告董事和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第226條,當董事與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都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兩人為連帶債務人。受害方可選擇向任一方或同時向雙方請求全額賠償,不必分別計算各自的過失比例。實務上原告會挑資力較佳的一方先聲請強制執行,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分擔由民法第280條、第281條處理。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被掏空了三千萬。查下來,監察人明知董事在搬錢卻沒有吭聲,董事是動手的人,監察人是閉眼的人。如果沒有這條,公司(或受害的第三人)得分別告兩邊,各自計算各自的責任比例,證據要準備兩套,訴訟要打兩場。226條說:不用。他們是連帶債務人,你可以挑一個口袋深的先追,追到的人再自己去跟另一個人算帳。對受害方來說,這等於把舉證和執行的成本砍了一半。對董事和監察人來說,這是一道防火牆被打通的警告:你不能靠「那不是我的責任」來脫身,因為法律已經把你們綁在一起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26條規定,監察人與董事就同一損害事件對公司或第三人均負賠償責任時,二者構成連帶債務人。本條為公司治理責任體系的樞紐條文,銜接公司法第224條(監察人損害賠償義務)、第193條(董事違法決議責任)、第23條(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與民法第272條以下連帶債務制度共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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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226條的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當董事和監察人都對同一損害負賠償責任時,債權人可向任何一方要求全額賠償。
Q2監察人只是沒查核,為什麼要跟董事一起賠?▾
依公司法第224條,監察人怠忽監督義務本身就構成損害賠償責任,與董事的積極違法行為共同造成損害結果,故依226條連帶。
Q3債權人要先告董事還是先告監察人?▾
可同時告也可任挑一方,實務通常先追資力較佳者。
Q4監察人賠完後可以向董事追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連帶債務人間有內部求償權,依各自過失比例分擔。
Q5第三人也能依本條告監察人嗎?▾
可以。條文明寫「對公司或第三人」,例如投資人因虛偽財報受損即可同時告董事與監察人。
Q6公司法226條的時效多久?▾
侵權型適用民法197條(知悉起2年、行為起10年);契約型適用民法125條(15年)。
Q7D&O保險會理賠連帶責任嗎?▾
多數D&O保單會涵蓋董監事連帶責任,但對「故意違法」「自我交易」常設除外條款,理賠時要看保單條件。
Q8公司法226條和民法185條共同侵權差在哪?▾
民法185規定所有共同侵權人連帶;公司法226限定董事與監察人之間,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226 | civil_law_185 | civil_law_272 |
|---|---|---|---|
| 連帶範圍 | 限董事與監察人之間 | 所有共同侵權行為人 | 意定或法定的所有連帶債務人 |
| 責任性質 | 公司治理機關的職務責任(含積極違法+怠忽監督) | 侵權行為責任 | 通則性連帶債務規範 |
| 對外效力 | 全額連帶,挑誰追都可 | 全額連帶 | 全額連帶 |
| 內部分擔 | 依民法280條,按過失比例 | 依民法280條 | 原則平均,得約定或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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