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 225 條,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決議失效,須重新決議。
Q · 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多久內要起訴?沒告會怎樣?
30 日內,逾期決議自動作廢
依公司法第 225 條第一項,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未起訴,該股東會決議效力消滅,不能再以同一決議為基礎起訴。如要再追究,必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第二項另開了一條繞道路:股東會得於董事之外另行選任訴訟代表人,避免「自己人不告自己人」。
股東會通過「告監察人」的決議,感覺像打了一場勝仗。但大多數人不知道,這場勝仗自帶一個自毀倒數:三十天。從決議通過那天起算,公司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法院遞出訴狀。超過一天,決議的效力就像從沒存在過。更致命的是,很多公司以為「告監察人就是董事代表公司去告」,但現實往往是:董事跟監察人私下有交情,根本不想動手。所以第二項開了一條路,股東會可以直接繞過董事,另外選一個人代表公司出庭。這個規定的存在,就是因為立法者早就預見了「自己人不告自己人」的人性弱點。
公司法第 22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之程序,包含三十日法定起訴期限及訴訟代表人之另選機制,係追究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責任的核心程序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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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告。但可以走第 214 條的少數股東代位訴訟路徑: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本條是對監察人,所以但書規定改向董事會請求)。董事會收到請求後三十日不起訴,股東就可以自己代位公司起訴。內行人提示:第 214 條的門檻是百分之一持股,小股東可以聯合湊到這個門檻。
法律沒有限制資格。不需要是律師,不需要是股東,甚至可以是公司外部的人。股東會選誰就是誰。實務上通常會選懂法律的人或與監察人沒有利害關係的獨立第三方。內行人提示:選代表人的決議跟決定起訴的決議可以在同一次股東會一起通過,省掉再開一次會的麻煩。
通說認為三十日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消滅時效中斷、不完成之規定,也不能因雙方協議延長。逾期決議效力自動消滅,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會建議在決議當日同步啟動訴狀準備,避免拖到第 20 天才警覺。
規範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之程序,含 30 日法定起訴期限及訴訟代表人另選機制兩大設計。
除斥期間為法律規定權利存在的固定期間,期間屆滿權利自動消滅,不適用中斷、不完成事由;消滅時效則可中斷重新起算。
查核公司業務及財務、查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表冊(公司法 218、219 條),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負損害賠償(公司法 224 條)。
股東會普通決議可指定董事以外之任何自然人為訴訟代表人,不限律師、不限股東,目的是避免董事與監察人利益圈交織的程序失靈。
依公司法 172 條召集股東會 → 列議案 → 174 條普通決議通過 → 同次會議決定代表人 → 30 日內委任律師遞訴狀。
決議當日同步指定代表人並委任律師、寄存證信函給董事會、行事曆標記第 30 日截止點、第 20 日前完成訴狀草稿。
蒐集會議紀錄顯示其未查核或查核不實、保留相關業務文件、聘請會計師鑑定財報、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依求償標的 10-30 萬起跳;公司可動用公司財產,不需股東自掏腰包。
225 是公司本身發動(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214 是少數股東(持股 1% 以上)代位公司發動,且對象主要是董事,準用至監察人時請求改向董事會。
| 比較面向 | act_225 | act_214 |
|---|---|---|
| 發動主體 | 公司本身(股東會決議發動) | 少數股東(持股 1% 以上) |
| 對象 | 監察人 | 董事(準用第 227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
| 期限 | 決議日起 30 日內公司起訴 | 股東請求後 30 日董事會不起訴,股東得代位 |
| 代表人 | 董事代表,得另選 | 股東以自己名義代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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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應須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在股份兩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外,更應有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 前項之決議、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公司於選任經理人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就職之年、月、日。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十日」,俾統一法律文字。
兩合公司應須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在股份兩合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外,更應有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 前項之決議、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公司於選任經理人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主管官署。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就職之年、月、日。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修正第一項,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十日」,俾統一法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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