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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25 條(對監察人訴訟)

  1. 1.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2. 2.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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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 225 條,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決議失效,須重新決議。

Q · 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多久內要起訴?沒告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225 條第一項,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未起訴,該股東會決議效力消滅,不能再以同一決議為基礎起訴。如要再追究,必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第二項另開了一條繞道路:股東會得於董事之外另行選任訴訟代表人,避免「自己人不告自己人」。

白話解讀

股東會通過「告監察人」的決議,感覺像打了一場勝仗。但大多數人不知道,這場勝仗自帶一個自毀倒數:三十天。從決議通過那天起算,公司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法院遞出訴狀。超過一天,決議的效力就像從沒存在過。更致命的是,很多公司以為「告監察人就是董事代表公司去告」,但現實往往是:董事跟監察人私下有交情,根本不想動手。所以第二項開了一條路,股東會可以直接繞過董事,另外選一個人代表公司出庭。這個規定的存在,就是因為立法者早就預見了「自己人不告自己人」的人性弱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之程序,包含三十日法定起訴期限及訴訟代表人之另選機制,係追究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責任的核心程序入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25 條三十日期限怎麼算?

自股東會決議日當日起算,第三十日結束前必須向法院遞狀,逾期決議失效。

Q2三十日過了還能告監察人嗎?

原決議失效,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或透過第 214 條準用走少數股東代位訴訟路徑。

Q3訴訟代表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不需要。法律無資格限制,股東會選任即可,可以是股東、外部人或律師。

Q4為什麼要在董事外另選代表人?

立法者預見董事與監察人經常為同一圈子,避免「自己人不告自己人」的內耗。

Q5公司法 225 跟 214 條差在哪?

225 是公司本身起訴(股東會決議發動);214 是少數股東代位公司起訴(董事會怠於起訴時)。

Q6監察人被告,公司可以同時告董事嗎?

可以,第 226 條規定董監對公司損害有共同責任時,連帶負損害賠償。

Q7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需要多少出席與表決門檻?

普通決議即可(公司法 174 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Q8上市公司有審計委員會還適用 225 條嗎?

證交法設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公司,類推適用本條對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追訴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_225act_214
發動主體公司本身(股東會決議發動)少數股東(持股 1% 以上)
對象監察人董事(準用第 227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期限決議日起 30 日內公司起訴股東請求後 30 日董事會不起訴,股東得代位
代表人董事代表,得另選股東以自己名義代位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386 条(監査役の責任追及等の訴え)
🇰🇷 韓國상법 제 415 조(감사의 책임에 관한 소)
🇨🇳 中國公司法 第 151 條(股東代表訴訟,含監事責任追究)
🇩🇪 德國AktG § 147(Geltendmachung von Ersatzansprüchen gegen Aufsichtsrat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252(action en responsabilité contre les membres du conseil de surveillance)
🇺🇸 美國Delaware GCL § 220 + § 327(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against bo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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