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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25 條(對監察人訴訟)

  1. 1.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2. 2.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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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 225 條,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決議失效,須重新決議。

Q · 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多久內要起訴?沒告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225 條第一項,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未起訴,該股東會決議效力消滅,不能再以同一決議為基礎起訴。如要再追究,必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第二項另開了一條繞道路:股東會得於董事之外另行選任訴訟代表人,避免「自己人不告自己人」。

白話解讀

股東會通過「告監察人」的決議,感覺像打了一場勝仗。但大多數人不知道,這場勝仗自帶一個自毀倒數:三十天。從決議通過那天起算,公司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法院遞出訴狀。超過一天,決議的效力就像從沒存在過。更致命的是,很多公司以為「告監察人就是董事代表公司去告」,但現實往往是:董事跟監察人私下有交情,根本不想動手。所以第二項開了一條路,股東會可以直接繞過董事,另外選一個人代表公司出庭。這個規定的存在,就是因為立法者早就預見了「自己人不告自己人」的人性弱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之程序,包含三十日法定起訴期限及訴訟代表人之另選機制,係追究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責任的核心程序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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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十天過了,公司還是沒告監察人,股東能自己告嗎?

不能直接告。但可以走第 214 條的少數股東代位訴訟路徑: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本條是對監察人,所以但書規定改向董事會請求)。董事會收到請求後三十日不起訴,股東就可以自己代位公司起訴。內行人提示:第 214 條的門檻是百分之一持股,小股東可以聯合湊到這個門檻。

Q2股東會另選的訴訟代表人需要什麼資格?

法律沒有限制資格。不需要是律師,不需要是股東,甚至可以是公司外部的人。股東會選誰就是誰。實務上通常會選懂法律的人或與監察人沒有利害關係的獨立第三方。內行人提示:選代表人的決議跟決定起訴的決議可以在同一次股東會一起通過,省掉再開一次會的麻煩。

Q3公司法 225 條三十日是什麼性質?可以中斷或延長嗎?

通說認為三十日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消滅時效中斷、不完成之規定,也不能因雙方協議延長。逾期決議效力自動消滅,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會建議在決議當日同步啟動訴狀準備,避免拖到第 20 天才警覺。

Q4公司法 225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之程序,含 30 日法定起訴期限及訴訟代表人另選機制兩大設計。

Q5什麼是除斥期間?跟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為法律規定權利存在的固定期間,期間屆滿權利自動消滅,不適用中斷、不完成事由;消滅時效則可中斷重新起算。

Q6監察人的法定責任是什麼?

查核公司業務及財務、查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表冊(公司法 218、219 條),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負損害賠償(公司法 224 條)。

Q7什麼叫「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股東會普通決議可指定董事以外之任何自然人為訴訟代表人,不限律師、不限股東,目的是避免董事與監察人利益圈交織的程序失靈。

Q8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怎麼操作?

依公司法 172 條召集股東會 → 列議案 → 174 條普通決議通過 → 同次會議決定代表人 → 30 日內委任律師遞訴狀。

Q9如何避免三十日期限失誤?

決議當日同步指定代表人並委任律師、寄存證信函給董事會、行事曆標記第 30 日截止點、第 20 日前完成訴狀草稿。

Q10怎麼證明監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蒐集會議紀錄顯示其未查核或查核不實、保留相關業務文件、聘請會計師鑑定財報、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Q11告監察人訴訟費用大概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依求償標的 10-30 萬起跳;公司可動用公司財產,不需股東自掏腰包。

Q12公司法 225 vs 214 條差在哪?

225 是公司本身發動(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214 是少數股東(持股 1% 以上)代位公司發動,且對象主要是董事,準用至監察人時請求改向董事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_225act_214
發動主體公司本身(股東會決議發動)少數股東(持股 1% 以上)
對象監察人董事(準用第 227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期限決議日起 30 日內公司起訴股東請求後 30 日董事會不起訴,股東得代位
代表人董事代表,得另選股東以自己名義代位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386 条(監査役の責任追及等の訴え)
🇰🇷 韓國상법 제 415 조(감사의 책임에 관한 소)
🇨🇳 中國公司法 第 151 條(股東代表訴訟,含監事責任追究)
🇩🇪 德國AktG § 147(Geltendmachung von Ersatzansprüchen gegen Aufsichtsrat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252(action en responsabilité contre les membres du conseil de surveillance)
🇺🇸 美國Delaware GCL § 220 + § 327(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against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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