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5 條(對監察人訴訟)
- 1.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 2.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 225 條,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決議失效,須重新決議。
Q · 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後,公司多久內要起訴?沒告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225 條第一項,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未起訴,該股東會決議效力消滅,不能再以同一決議為基礎起訴。如要再追究,必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第二項另開了一條繞道路:股東會得於董事之外另行選任訴訟代表人,避免「自己人不告自己人」。
白話解讀
股東會通過「告監察人」的決議,感覺像打了一場勝仗。但大多數人不知道,這場勝仗自帶一個自毀倒數:三十天。從決議通過那天起算,公司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法院遞出訴狀。超過一天,決議的效力就像從沒存在過。更致命的是,很多公司以為「告監察人就是董事代表公司去告」,但現實往往是:董事跟監察人私下有交情,根本不想動手。所以第二項開了一條路,股東會可以直接繞過董事,另外選一個人代表公司出庭。這個規定的存在,就是因為立法者早就預見了「自己人不告自己人」的人性弱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5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之程序,包含三十日法定起訴期限及訴訟代表人之另選機制,係追究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責任的核心程序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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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25 條三十日期限怎麼算?▾
自股東會決議日當日起算,第三十日結束前必須向法院遞狀,逾期決議失效。
Q2三十日過了還能告監察人嗎?▾
原決議失效,須另開股東會重新決議,或透過第 214 條準用走少數股東代位訴訟路徑。
Q3訴訟代表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不需要。法律無資格限制,股東會選任即可,可以是股東、外部人或律師。
Q4為什麼要在董事外另選代表人?▾
立法者預見董事與監察人經常為同一圈子,避免「自己人不告自己人」的內耗。
Q5公司法 225 跟 214 條差在哪?▾
225 是公司本身起訴(股東會決議發動);214 是少數股東代位公司起訴(董事會怠於起訴時)。
Q6監察人被告,公司可以同時告董事嗎?▾
可以,第 226 條規定董監對公司損害有共同責任時,連帶負損害賠償。
Q7股東會決議告監察人需要多少出席與表決門檻?▾
普通決議即可(公司法 174 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Q8上市公司有審計委員會還適用 225 條嗎?▾
證交法設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公司,類推適用本條對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追訴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t_225 | act_214 |
|---|---|---|
| 發動主體 | 公司本身(股東會決議發動) | 少數股東(持股 1% 以上) |
| 對象 | 監察人 | 董事(準用第 227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
| 期限 | 決議日起 30 日內公司起訴 | 股東請求後 30 日董事會不起訴,股東得代位 |
| 代表人 | 董事代表,得另選 | 股東以自己名義代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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