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6-1 條
- 1.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 2.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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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6條之1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董事候選人提名規定,違反提名程序者最高可罰240萬元。
Q · 公司監察人一定要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嗎?
依公司法第216條之1,只有在章程明文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監察人選舉才準用第192條之1的提名程序(受理期間、資格審查、名單公告);股東僅能就提名名單投票。章程未載明者,回到股東會現場提名。負責人違反提名程序,一般公司罰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元,且選舉結果可能被法院撤銷。
白話解讀
選舉的結果,往往在投票之前就決定了。216條之1處理的就是投票前那個關鍵環節:候選人提名。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就只能從提名名單中選人,不能在現場臨時提名。這套制度準用董事候選人提名的規定(第192條之1),包括提名期間、資格審查、名單公告等程序。誰控制了提名名單,誰就控制了選舉的上限。小股東可以依程序提名候選人,但提名門檻、審查標準、公告方式這些細節,全部由董事會或召集權人執行。第二項是罰則:負責人或召集權人違反提名程序(例如故意不公告、漏列合格候選人),一般公司罰1萬到5萬,公開發行公司罰24萬到240萬。民國107年修法把這個制度從公開發行公司擴大到所有公司,同時把罰則從準用改為明文規定,讓處罰更有法律明確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6條之1為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的準用規範:當公司章程載明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準用第192條之1(董事候選人提名)第一項至第六項,包含提名受理期間、被提名人資格審查、候選人名單公告等程序,並對違反程序的負責人或召集權人課予分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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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216條之1是什麼?▾
規範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準用第192條之1的董事候選人提名程序。
Q2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是強制的嗎?▾
不是,須章程載明採用才適用,否則回到股東會現場提名。
Q3違反監察人提名程序會被罰多少?▾
一般公司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元。
Q4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負責人?▾
罰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個人,且採『各處』,多人共同違反時逐人處罰。
Q5小股東可以提名監察人候選人嗎?▾
可以,依公告受理期間提交完整提名文件,但資格審查權在董事會。
Q6監察人提名被刷掉怎麼辦?▾
保留書面往來,於股東會提出異議列入議事錄,30日內依第189條訴請撤銷決議。
Q7民國107年修法改了什麼?▾
把提名制度從公開發行公司擴大到所有公司,並將罰則由準用改為明文規定。
Q8監察人提名和董事提名一樣嗎?▾
程序相同(準用192條之1),但216條之1另定監察人選舉違反時的專屬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公司 | 公開發行公司 |
|---|---|---|
| 適用公司 | 章程載明即適用(107年起) | 章程載明即適用 |
| 罰鍰額度 | 新臺幣1萬至5萬元 | 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 |
| 開罰機關 | 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 |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 |
| 處罰對象 | 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各處) | 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各處) |
| 107年修法前 | 原僅公開發行適用、罰則採準用 | 已適用,罰則改明文化提高明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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