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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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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2. 2.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6條之1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董事候選人提名規定,違反提名程序者最高可罰240萬元。

Q · 公司監察人一定要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嗎?

不一定,須章程載明採用才適用

依公司法第216條之1,只有在章程明文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監察人選舉才準用第192條之1的提名程序(受理期間、資格審查、名單公告);股東僅能就提名名單投票。章程未載明者,回到股東會現場提名。負責人違反提名程序,一般公司罰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罰24萬至240萬元,且選舉結果可能被法院撤銷。

白話解讀

選舉的結果,往往在投票之前就決定了。216條之1處理的就是投票前那個關鍵環節:候選人提名。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就只能從提名名單中選人,不能在現場臨時提名。這套制度準用董事候選人提名的規定(第192條之1),包括提名期間、資格審查、名單公告等程序。誰控制了提名名單,誰就控制了選舉的上限。小股東可以依程序提名候選人,但提名門檻、審查標準、公告方式這些細節,全部由董事會或召集權人執行。第二項是罰則:負責人或召集權人違反提名程序(例如故意不公告、漏列合格候選人),一般公司罰1萬到5萬,公開發行公司罰24萬到240萬。民國107年修法把這個制度從公開發行公司擴大到所有公司,同時把罰則從準用改為明文規定,讓處罰更有法律明確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16條之1為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的準用規範:當公司章程載明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準用第192條之1(董事候選人提名)第一項至第六項,包含提名受理期間、被提名人資格審查、候選人名單公告等程序,並對違反程序的負責人或召集權人課予分級罰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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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章程沒寫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會可以直接現場提名嗎?

可以。候選人提名制度是章程的選擇性規定,章程沒寫就回到傳統股東會現場提名。但章程一旦載明採提名制度,就必須走完整提名程序,不能在現場跳過。

Q2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個人?

罰的是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個人,一般公司每人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每人24萬至240萬元,且採『各處』逐人處罰。比罰鍰更大的風險是選舉結果可能被法院撤銷。

Q3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是強制的嗎?

不是。須公司章程明文載明採用才適用本條準用的提名程序,否則回到股東會現場提名。

Q4公司法216條之1是什麼?

規範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準用第192條之1董事候選人提名的全套程序與罰則。

Q5候選人提名制度是什麼意思?

章程載明後,股東只能從經審查、公告的候選人名單中投票選人,不能現場臨時提名。

Q6準用第192條之1是準用哪些內容?

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提名受理期間、被提名人資料、董事會資格審查、合格名單公告等程序。

Q7什麼是召集權人?

有權召集股東會之人,含董事會及依法自行召集之股東、監察人,違反提名程序時為處罰對象。

Q8小股東怎麼提名監察人候選人?

確認章程採提名制度→注意公告受理期間→備齊被提名人資料與消極資格證明→受理期間內書面提交並留存證明。

Q9監察人候選人被不當刷掉怎麼救濟?

保留書面往來,於股東會提出異議列入議事錄,決議日起30日內依第189條訴請撤銷。

Q10違反提名程序罰多少?

一般公司1萬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24萬至240萬元,採各處逐人計算。

Q11怎麼證明公司違反提名程序?

保留開會通知日期、候選人名單公告紀錄、提名往來文件,比對準用第192條之1第2、5、6項要件。

Q12監察人提名 vs 董事提名差在哪?

程序相同(同準用192條之1),但216條之1另定監察人選舉違反時的專屬罰則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一般公司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公司章程載明即適用(107年起)章程載明即適用
罰鍰額度新臺幣1萬至5萬元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
開罰機關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
處罰對象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各處)
107年修法前原僅公開發行適用、罰則採準用已適用,罰則改明文化提高明確性

一般公司

適用公司
章程載明即適用(107年起)
罰鍰額度
新臺幣1萬至5萬元
開罰機關
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
處罰對象
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各處)
107年修法前
原僅公開發行適用、罰則採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公司
章程載明即適用
罰鍰額度
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
開罰機關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
處罰對象
公司負責人或召集權人(各處)
107年修法前
已適用,罰則改明文化提高明確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社法 監査役の選任(株主総会決議);候補者指名は会社法第305条の株主提案権で部分的に対応
韓國상법상 감사(監事) 선임;후보 추천 절차는 대만 고유 제도에 가까움
中國公司法 监事/监事会选举(监事由股东会选举,部分由职工代表担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40527 增訂)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監察人為公司執行監督之法定、必備機關,亦有建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必要,爰增訂本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規定。

(1070706 修正)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一項:    (一)依原條文規定,監察人選舉,僅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鑒於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已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亦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而監察人選舉係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爰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以求一致。    (二)依原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由於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七項為處罰之規定,不宜準用之,爰將所定「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修正為「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   二、增訂第二項。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法制體例上,罰責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之,爰予明定。

  • 監察人名詞
  •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條文
  •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司法192-1條文
(094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監察人為公司執行監督之法定、必備機關,亦有建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必要,爰增訂本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規定。

(1070706 修正)

一、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一項:    (一)依原條文規定,監察人選舉,僅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鑒於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已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亦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而監察人選舉係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爰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以求一致。    (二)依原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由於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七項為處罰之規定,不宜準用之,爰將所定「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修正為「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   二、增訂第二項。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法制體例上,罰責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之,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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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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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6-1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公司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