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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2.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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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可依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II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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