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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0監察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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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得自行召集股東會,是僵局下的自救機制。

Q · 董事會不開股東會,監察人可以自己召集嗎?

可以。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時,監察人得自行召集

依公司法第 220 條,監察人在兩種情況下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一是「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董事會該開不開或已無法運作),二是「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2001 年修法新增的擴張事由,董事會仍運作但監察人認為有召集必要)。召集程序合法時,其決議效力與董事會召集者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董事會癱瘓了。可能是董事長跑路、董事全部辭職、兩派人馬僵持不下誰都不肯開會。公司營運在燒錢,合約到期沒人簽,員工薪水眼看要發不出來。正常的股東會得由董事會召集,但董事會連自己都開不了。怎麼辦?220 條就是為這個死胡同打開的一扇緊急出口。監察人可以在兩個條件下自己召集股東會:第一,「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意思是董事會有能力開但故意不開,或者根本已經無法運作。第二,「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這是 2001 年修法新增的擴張事由。就算董事會還在運作,只要監察人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而且理由是為了公司利益,也可以自行召集。這讓監察人從「只能等董事會動」的被動角色,升級為「可以自己啟動最高權力機關」的主動角色。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股東會召集權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本條賦予監察人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兩種前提下,得越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是公司治理僵局下的自救與監督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人自己可以決定什麼時候召集嗎?還是要全體監察人同意?

依公司法第 221 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所以一個監察人單獨就可以依第 220 條召集股東會,不需要其他監察人同意。這在經營權爭奪中特別重要:只要掌握一席監察人,就有能力在關鍵時刻啟動股東會。

Q2監察人召集的股東會可以做所有決議嗎?還是有限制?

只要議案有寫在召集通知上,股東會就可以決議。但實務上建議議案範圍與召集理由直接相關,例如因董事會癱瘓而召集,議案應聚焦在改選董事等恢復治理功能的事項;塞入無關議案日後可能被質疑召集正當性。

Q3公司法 220 條是什麼?

規定監察人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可自行召集股東會,是治理僵局的緊急出口。

Q4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的兩種事由差在哪?

前者是董事會該開不開或失能(客觀狀態),後者是董事會仍運作但監察人基於公司利益認有必要(2001 修法新增)。

Q5什麼叫董事會不能召集?

董事全部辭職、董事長失聯、或兩派董事僵持無法達成決議,使董事會實質無法運作。

Q6監察人召集和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差在哪?

第 220 條監察人可主動自行召集;第 173 條少數股東須先請求董事會,被拒或不召集才可自行召集。

Q7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怎麼走程序?

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留紀錄 → 期限屆至 → 依第 172 條發召集通知(常會 20 日前、臨時會 10 日前)並載明議案。

Q8召集通知要寫什麼?

載明依公司法第 220 條召集、召集事由,以及與召集理由相關的具體議案,範圍勿過寬避免被質疑濫權。

Q9監察人召集要遵守哪些期限?

依第 172 條,股東常會 20 日前、臨時會 10 日前通知;決議撤銷之訴自決議日起 30 日內提起(第 189 條)。

Q10怎麼證明董事會不為召集?

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於一定期限內召集,保留請求文件與董事會逾期未動的紀錄,作為召集權正當性的證據。

Q11監察人召集 vs 董事會召集 效力差在哪?

只要程序合法,兩者決議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在召集正當性可能事後被質疑。

Q12監察人召集 vs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173)哪個適用?

監察人有監督地位可主動召集;少數股東須先請求董事會。掌握監察人席位者槓桿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oardsupervisorminority_shareholder
召集主體董事會(原則)監察人(第 220 條)少數股東(第 173 條)
啟動條件依法定或章程定期/必要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持股 1% 以上、請求董事會被拒或不召集
是否需先請求他人實務建議先書面請求董事會留紀錄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
單獨行使合議決定一人即可(第 221 條)可單獨或合併持股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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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體
董事會(原則)
啟動條件
依法定或章程定期/必要
是否需先請求他人
單獨行使
合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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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體
監察人(第 220 條)
啟動條件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
是否需先請求他人
實務建議先書面請求董事會留紀錄
單獨行使
一人即可(第 221 條)

minority_shareholder

召集主體
少數股東(第 173 條)
啟動條件
持股 1% 以上、請求董事會被拒或不召集
是否需先請求他人
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
單獨行使
可單獨或合併持股達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中國公司法 監事會職權(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職責時,監事會得提議並召集股東會)
德國AktG § 111 Abs. 3(Aufsichtsrat beruft die Hauptversammlung ein, wenn das Wohl der Gesellschaft es forder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ar le commissaire aux comptes en cas de carence du consei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創立會應於股東中選任監察人。   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為監察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因違反法令、章程或董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0550705 全文修正)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0901025 修正)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立法理由一、依最高法院判例,原條文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股東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爰予配合修正。   二、除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情形下,為積極發揮監察人功能,由監察人認定於「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亦得召集之。

  • 監察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創立會應於股東中選任監察人。   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為監察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因違反法令、章程或董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0550705 全文修正)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0901025 修正)

一、依最高法院判例,原條文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股東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爰予配合修正。   二、除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情形下,為積極發揮監察人功能,由監察人認定於「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亦得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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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