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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20 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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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8 days ago
司法類科
在董事會不作為的情況下,監察人才可召集股東會。
cy184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此條屬主動召集,第245第二項屬監察人被動召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召集股東會。 不符合必要時(越俎代庖),非有召集權之人,股東會不成立 * ⚠️通常市場派透過獨董爭奪經營權的模式約為4步驟: Step 1:198累積投票制下,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持股,獲選「📌獨董席次」 Step 2:以「獨董名義召開股東臨時會」 證交14-4準用公司220(或220或173或173-1) Step 3:透過「📌徵求委託書」或「📌交叉持股」拿下過半股權,順利進行「股臨會」 Step 4:股臨會「📌解任公司派董事」,拿下經營權奪取勝利 199解任、198股臨會改選董事(搭配27) 201 董事會開股臨會補選缺額董事 參考自 獨董意外成企業爭權利器 背離原意 - A13 公司治理 - 20201203 - 工商時報 (ctee.com.tw) 獨立董事召開股東會啟動派系紛爭(陳連順師) * 對方派系通常會對股東臨時會召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根據實證統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乏被駁回) 🔵朱德芳師:監察人監察權應分為『🌞監督權』與『🌞業務執行權』(例如公司法223本屬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本係多數決行使,此際監察人取代董事會行使業務執行權,亦宜依董事會那套多數決模式行使,而非單獨行使) * 🔵黃正欣律師: 四大經營權爭奪種類 公司派(極大化主場優勢) vs 市場派 1️⃣外來勢力型(台鋼、龍邦,例如先買進目標公司股票,把票壓在獨立董事上,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 2️⃣家族型(泰山、長榮、東元) 3️⃣事業夥伴型(友訊、漢唐) 4️⃣綜合型(例如泰山既是外來勢力型,又是家族型) 白馬騎士 vs 引狼入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