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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20 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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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得自行召集股東會,是僵局下的自救機制。

Q · 董事會不開股東會,監察人可以自己召集嗎?

依公司法第 220 條,監察人在兩種情況下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一是「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董事會該開不開或已無法運作),二是「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2001 年修法新增的擴張事由,董事會仍運作但監察人認為有召集必要)。召集程序合法時,其決議效力與董事會召集者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董事會癱瘓了。可能是董事長跑路、董事全部辭職、兩派人馬僵持不下誰都不肯開會。公司營運在燒錢,合約到期沒人簽,員工薪水眼看要發不出來。正常的股東會得由董事會召集,但董事會連自己都開不了。怎麼辦?220 條就是為這個死胡同打開的一扇緊急出口。監察人可以在兩個條件下自己召集股東會:第一,「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意思是董事會有能力開但故意不開,或者根本已經無法運作。第二,「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這是 2001 年修法新增的擴張事由。就算董事會還在運作,只要監察人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而且理由是為了公司利益,也可以自行召集。這讓監察人從「只能等董事會動」的被動角色,升級為「可以自己啟動最高權力機關」的主動角色。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股東會召集權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本條賦予監察人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兩種前提下,得越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是公司治理僵局下的自救與監督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20 條是什麼?

規定監察人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Q2監察人召集股東會需要其他監察人同意嗎?

不需要。依第 221 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一人即可召集。

Q3監察人召集的股東會效力跟董事會召集的一樣嗎?

只要召集程序合法,決議效力完全相同。

Q4什麼叫董事會不能召集?

董事全部辭職、董事長失聯或董事會僵持無法達成決議等使董事會無法運作的情形。

Q5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是什麼意思?

2001 年修法新增的擴張事由,董事會仍運作但監察人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客觀必要。

Q6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要走什麼程序?

建議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留紀錄,期限過後再依第 172 條通知期限發召集通知並載明議案。

Q7監察人召集被質疑濫權怎麼辦?

事後可能被依第 189 條提起決議撤銷之訴,故召集前須有充分理由與書面紀錄。

Q8監察人召集和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差在哪?

第 220 條是監察人主動召集,第 173 條是少數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被拒才可自行召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oardsupervisorminority_shareholder
召集主體董事會(原則)監察人(第 220 條)少數股東(第 173 條)
啟動條件依法定或章程定期/必要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持股 1% 以上、請求董事會被拒或不召集
是否需先請求他人實務建議先書面請求董事會留紀錄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
單獨行使合議決定一人即可(第 221 條)可單獨或合併持股達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公司法 監事會職權(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職責時,監事會得提議並召集股東會)
🇩🇪 德國AktG § 111 Abs. 3(Aufsichtsrat beruft die Hauptversammlung ein, wenn das Wohl der Gesellschaft es forder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ar le commissaire aux comptes en cas de carence du cons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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