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9 條(監察人之查核表冊權)
- 1.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2.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 3.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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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9 條要求監察人查核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表冊並報告意見,得委託會計師,虛偽報告者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Q · 監察人在股東會前要做什麼?簽名有什麼責任?
依公司法第 219 條,監察人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各種表冊負有「查核並報告意見」的積極義務,不是核對簽名而已。第二項允許委託會計師審核,費用由公司負擔。第三項規定虛偽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刑事罰金(會留前科),不是行政罰鍰。
白話解讀
每年股東常會,你會拿到一疊裝釘好的財務報表。你翻了幾頁、看了看數字、投了贊成票。但你可能從來沒想過:在你看到這些數字之前,有一個人應該已經替你檢查過了。那個人就是監察人。219 條要求監察人對董事會編造的所有提交股東會的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不是選配,是義務。查核的意思不只是翻一翻、簽個名。2001 年修法刻意把舊法的「核對簿據調查實況」改成「查核」,就是為了拉高標準。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監察人如果做了「虛偽之報告」,刑事責任,最高罰金六萬元。這是罰金不是罰鍰,意味著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前科紀錄。一個監察人隨便簽字說「查核無誤」而實際上根本沒查,就是走在這條刑責的邊緣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9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查核義務的核心規範,要求監察人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各項表冊予以實質查核並報告意見,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並對虛偽報告課以刑事罰金,構成股東會表冊外部驗證之前的內部監督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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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19 條是什麼?▾
規範監察人對董事會表冊的查核義務與虛偽報告的刑事罰金。
Q2監察人一定要自己看懂財報嗎?▾
不用,第二項允許委託會計師審核,費用由公司負擔。
Q3監察人虛偽報告會怎樣?▾
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處罰會留前科。
Q4查核要在什麼時候完成?▾
股東常會開會前,依第 228、230 條董事會應於開會三十日前送交。
Q5罰金和罰鍰差在哪?▾
罰金是刑事處罰走刑事程序留前科;罰鍰是行政罰,性質完全不同。
Q6監察人可以寫保留意見嗎?▾
可以,第 219 條要求的是「報告意見」,保留意見即為意見的一種。
Q7查核和核對簿據差在哪?▾
2001 年修法把『核對簿據調查實況』改成『查核』,刻意拉高為積極查核義務。
Q8股東能追問監察人查了什麼嗎?▾
能,可在股東會要求說明查核範圍與方法,問答會記入議事錄成為追責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罰金(第三項) | 罰鍰(行政罰) |
|---|---|---|
| 性質 | 刑事處罰 | 行政處分 |
| 程序 | 刑事訴訟程序 | 行政程序 |
| 前科 | 有前科紀錄 | 無前科 |
| 追訴時效 | 刑法第 80 條(五年) | 行政罰法(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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