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9 條要求監察人查核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表冊並報告意見,得委託會計師,虛偽報告者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Q · 監察人在股東會前要做什麼?簽名有什麼責任?
查核董事會表冊並報告意見,虛偽報告負刑事罰金
依公司法第 219 條,監察人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各種表冊負有「查核並報告意見」的積極義務,不是核對簽名而已。第二項允許委託會計師審核,費用由公司負擔。第三項規定虛偽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刑事罰金(會留前科),不是行政罰鍰。
每年股東常會,你會拿到一疊裝釘好的財務報表。你翻了幾頁、看了看數字、投了贊成票。但你可能從來沒想過:在你看到這些數字之前,有一個人應該已經替你檢查過了。那個人就是監察人。219 條要求監察人對董事會編造的所有提交股東會的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不是選配,是義務。查核的意思不只是翻一翻、簽個名。2001 年修法刻意把舊法的「核對簿據調查實況」改成「查核」,就是為了拉高標準。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監察人如果做了「虛偽之報告」,刑事責任,最高罰金六萬元。這是罰金不是罰鍰,意味著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前科紀錄。一個監察人隨便簽字說「查核無誤」而實際上根本沒查,就是走在這條刑責的邊緣上。
公司法第 219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查核義務的核心規範,要求監察人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各項表冊予以實質查核並報告意見,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並對虛偽報告課以刑事罰金,構成股東會表冊外部驗證之前的內部監督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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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公司法第 219 條第二項存在的原因。監察人可以委託會計師代為審核,費用由公司出。法律從未要求監察人自己是財會專家,它要求的是你盡到查核義務。若公司拒絕支付會計師費用,這本身就是嚴重的治理紅燈,應在查核報告中載明。
會,但不寫保留意見而事後出事責任更大。第 219 條要求『報告意見』,保留意見就是意見的一種。實務上寫保留意見的監察人在出事後幾乎都能全身而退,因為盡了義務;每年都寫『查核無誤』的監察人,在公司爆雷時第一個被告。建議用『經查核,本人對某科目未能取得充分查核證據以形成結論』這類客觀措辭。
規範監察人對董事會表冊的查核義務、委託會計師權利與虛偽報告的刑事罰金,是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督的核心條款。
2001 年修法把『核對簿據調查實況』改成『查核』,從被動核對提高為積極實質查核義務。
監察人未實質查核卻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查核報告,如根本沒查就簽『查核無誤』,第三項課刑事罰金。
監察人是公司內部法定監督機關負查核義務,會計師是受委託的外部專業審核者,二者可並存。
載明查核範圍、方法與發現,對無法確認科目用保留意見,保留查核工作底稿作免責證據。
依第二項由公司負擔。若公司拒付,本身是治理紅燈,應在查核報告中載明。
股東常會召開前,依第 228、230 條董事會應於開會三十日前送交表冊。
保留查核工作底稿——調閱了哪些帳冊、詢問哪些人員、比對哪些數據,是事後免責的關鍵證據。
罰金是刑事處罰走刑事程序留前科,罰鍰是行政罰,性質、程序、後果完全不同。
董事編造表冊(第 228 條),監察人查核表冊(第 219 條),一個負編造真實、一個負監督驗證。
| 比較面向 | 罰金(第三項) | 罰鍰(行政罰) |
|---|---|---|
| 性質 | 刑事處罰 | 行政處分 |
| 程序 | 刑事訴訟程序 | 行政程序 |
| 前科 | 有前科紀錄 | 無前科 |
| 追訴時效 | 刑法第 80 條(五年) | 行政罰法(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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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及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載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股份者,其股數。
總經理或經理不得變更董事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之報告,係向股東會為之,縱有不實,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同,故仍保留其處罰規定,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監察人有「調查」、「查核」之權責義務,非僅消極「核對簿據」,且簿據核對尚不足以發現真實,雖後段尚有「調查實況」之規定,惟為免誤會,爰修正第一項,以「查核」二字代之,以資周延。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及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載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股份者,其股數。
總經理或經理不得變更董事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所定之報告,係向股東會為之,縱有不實,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同,故仍保留其處罰規定,並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監察人有「調查」、「查核」之權責義務,非僅消極「核對簿據」,且簿據核對尚不足以發現真實,雖後段尚有「調查實況」之規定,惟為免誤會,爰修正第一項,以「查核」二字代之,以資周延。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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