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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6 條(董事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2.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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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之報酬」(薪資),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避免自肥 ⚠️實務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會寫:「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甚至搭配「否決權特別股」,降低章程修改可能性 II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 報酬(通常固定薪資) 酬勞(盈餘分配) * 🛕經濟部104年0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 「…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董監事酬勞之發放僅能以現金為之,公司是否發放董監事酬勞係屬章程規範範疇,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自應於章程中明文規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倘章程未明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即認定為公司不發放董監事酬勞,尚不得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代替章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戴銘昇師: 在1960年代時,董事所領取之報酬額仍相對小。 1960年代到1970年代初期,許多公司提供給董事固定報酬,且持續成長。在1962年,大部分的大型公司均給與外部董事報酬。到了1975年,幾乎全部的公開公司均給與董事報酬。 1970年代後期,董事報酬額遽增。 1980年代,董事報酬逐漸增加。 1990年代,董事報酬又急遽上升, 甚至成為1992年美國總統選舉辯論的焦點。 之後,董事報酬還是不斷的攀升。 若化約為數字來呈現,1936年至1939年,「🥷經營者」的報酬是「🥷一般勞動者」的82倍。 之後有消有長,到了1999年,攀升到248倍。
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證券交易法§14-6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 酬勞=獎金 綜合叫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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