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6 條(董事報酬)
- 1.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 2.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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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6 條規定董事報酬必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事先議定,不得事後追認;公司虧損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報酬。
Q · 董事可以自己決定領多少錢嗎?
依公司法第 196 條第一項,董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且明文規定「不得事後追認」。董事會本身無權自行決定董事報酬。第二項準用第 29 條第二項,公司虧損時主管機關得限制董事報酬。實務上「先領後補」的操作在民國 98 年修法後直接作廢,未經事先合法程序領取的報酬構成不當得利。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種特別荒謬的公司治理現象:董事自己決定自己領多少錢。196條就是對付這件事的。它規定董事報酬只能由兩個來源決定:章程明訂,或者股東會事先議定。注意「事先」兩個字。98年修法特別加上「不得事後追認」六個字,堵死了過去常見的操作:董事先領了天價報酬,然後在股東會上補一個追認決議,讓一切看起來合法。現在不行了。沒有事先授權就領的報酬,法律上沒有依據。第二項準用第29條第二項,讓公司在經營虧損時可以要求董事繳回報酬,這是防止「公司虧到脫褲,董事照領千萬」的最後防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報酬之法定程序規範,建立「章程訂明」或「股東會事先議定」二擇一的合法授權路徑,並明文禁止事後追認。第二項準用第 29 條第二項,於公司虧損時賦予主管機關限制董事報酬的權限,係防止董事自肥的核心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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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董事報酬可以由董事會自己決定嗎?▾
不行。董事報酬涉及利益衝突,必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事先議定。
Q2股東會可以事後追認董事領過的報酬嗎?▾
98 年修法明文禁止事後追認,補認決議無效。
Q3章程寫「董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算章程訂明嗎?▾
有爭議。概括授權回董事會等於空白支票,越具體越安全。
Q4車馬費、顧問費算不算董事報酬?▾
只要因擔任董事取得的對價都算,名目不影響性質。
Q5發現董事未經合法程序領報酬怎麼辦?▾
調章程與股東會議事錄、寄存證信函、依不當得利返還或代位訴訟。
Q6公司虧損時可以調降董事報酬嗎?▾
依第 196 條第二項準用第 29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得限制報酬。
Q7董事報酬請求返還的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不當得利)。
Q8公司法 196 與第 235 條員工酬勞差在哪?▾
196 規範董事報酬須股東會議定;235 規範員工與董事酬勞之盈餘分配比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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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報酬合法授權兩條路徑比較 | [ "路徑", "授權主體", "授權時點", "彈性", "風險" ] | [ [ "章程訂明", "全體股東(章程變更需特別決議)", "事前", "低(變更需 2/3 出席、過半同意)", "計算標準固定,調整不易" ], [ "股東會議定", "股東會普通決議", "事前", "高(每年可調整)", "需確保議案資訊揭露完整" ], [ "董事會自決", "董事會(無權)", "—", "—", "違反第 196 條,無效" ], [ "事後追認", "股東會補認(無效)", "事後", "—", "98 年修法後構成不當得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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