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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61 條(新入股東之責任)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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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1 條規定,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連帶負責。

Q · 入股無限公司,要為我加入前的舊債負責嗎?

依公司法第 61 條,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配合第 60 條,責任性質為連帶無限清償,債權人可直接跳過公司向任一新股東追討全額。即使在入股契約內約定「不承擔舊債」,對外仍無效,僅生股東間內部求償效力。繼承或受贈無限公司股份視為「加入」,責任相同。

白話解讀

你的老同學邀你入股他經營三年的公司。合夥契約簽了,出資也到位了,你覺得自己是一段新旅程的起點。但法律看到的畫面完全不同:你剛走進一間房間,裡面所有擺設,包括那些你看不見的債務,從此都跟你有關。公司法第 61 條寫得乾脆:加入公司為股東,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一樣要負責。無限公司的股東是連帶清償責任(第 60 條),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過公司找你要錢。你入股前那筆你根本不知道的欠款,債權人有權要求你全額清償。重點不是你知不知道那些債存在,而是你選擇成為股東的那一刻,法律就把帳本攤開算你一份。所以在簽約之前,查清這家公司到底欠了誰多少錢,不是建議,是生存技能。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1 條為「無限公司新入股東舊債連帶責任」之強行規定:股東於加入公司後,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與既有股東同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不因加入時知悉與否而免責,亦不得以股東間內部約定對抗第三人債權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入股前公司欠的錢,我真的要負全部責任嗎?

在無限公司,是的。股東的責任是「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第 60 條),加上第 61 條規定新入股東對舊債也負責。「連帶」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股東追討全額,不是按出資比例分攤。你可以清償後再跟其他股東按比例求償,但那是你們內部的事。內行人提示:入股前請會計師做一份盡職調查報告,費用幾萬元,可避免幾百萬的隱藏地雷。

Q2我在合約裡寫「不承擔舊債」有用嗎?

對外(債權人)完全無效,第 61 條是強制規定,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但對內(股東之間)有用:被追討舊債後可依據此約定向其他股東全額求償。所以這個條款還是要寫,但要清楚效力範圍。內行人提示:更有效的做法是要求原股東提供擔保品或保證金,作為「隱藏舊債」的保障措施。

Q3現在還有人開無限公司嗎?這條有實際意義嗎?

無限公司在台灣登記數不到五百家,確實少見。但這條的觀念延伸到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第 115 條準用),以及合夥事業(民法第 667 條以下)。任何「股東要負個人責任」的事業型態,這條的邏輯都適用。內行人提示:簽約前看清楚公司名稱中的「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這幾個字,比什麼都重要。

Q4公司法第 61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新股東對加入前已發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強行規定,與第 60 條共構責任體系,不容股東間內部約定對抗第三人。

Q5什麼叫「加入公司為股東」?

包含投資入股、繼承股份、受贈股份、合併承繼等任何取得無限公司股東地位之情形,不限於主動投資。

Q6什麼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債權人可選擇向任一股東請求全額清償,且不以出資額為限,股東以全部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後再向其他股東求償。

Q7無限公司是什麼?跟有限公司差在哪?

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含個人財產),有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台灣登記不到五百家無限公司。

Q8入股前怎麼做盡職調查?

委請會計師查近 5 年資產負債表、銀行對帳單、稅務申報、應付帳款清冊,並要求原股東出具或有負債書面陳述書。

Q9入股契約如何寫保障條款?

載明已揭露債務清單,要求原股東就未揭露舊債提供擔保品或保證金,並設保留款於約定期間後給付。

Q10盡職調查費用大概多少?

中小型公司會計師簽證約 5-15 萬,律師法律盡職調查約 8-20 萬,相較於可能背上百萬舊債極具效益。

Q11被追討舊債後怎麼跟其他股東求償?

依股東間內部約定或出資比例向其他股東求償,可寄存證信函要求分擔,必要時提民事訴訟主張連帶債務人求償權。

Q12公司法 61 條 vs 有限公司新股東責任差在哪?

無限公司新股東對舊債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公司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不負個人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公司類型新股東舊債責任對外免責約定盡職調查必要性
無限公司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 61、60)對外無效極高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準用第 61 條(第 115 條)對外無效極高
有限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無此議題中(評估投資報酬)
股份有限公司僅以股款為限無此議題中(評估投資報酬)
合夥(民法 681)新合夥人對舊債連帶責任對外無效極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605 条(持分会社の新規加入社員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213조(合名회사 신입사원의 책임)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44 条(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德國HGB § 130 (Haftung des in eine bestehende OHG eintretenden Gesellschaft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1-1 et L. 221-14 (responsabilité du nouvel associé en SNC)
🇺🇸 美國RUPA § 306(b) — 反向規範:新合夥人對加入前債務「不」負個人責任(與大陸法系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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