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1 條(新入股東之責任)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1 條規定,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連帶負責。
Q · 入股無限公司,要為我加入前的舊債負責嗎?
依公司法第 61 條,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配合第 60 條,責任性質為連帶無限清償,債權人可直接跳過公司向任一新股東追討全額。即使在入股契約內約定「不承擔舊債」,對外仍無效,僅生股東間內部求償效力。繼承或受贈無限公司股份視為「加入」,責任相同。
白話解讀
你的老同學邀你入股他經營三年的公司。合夥契約簽了,出資也到位了,你覺得自己是一段新旅程的起點。但法律看到的畫面完全不同:你剛走進一間房間,裡面所有擺設,包括那些你看不見的債務,從此都跟你有關。公司法第 61 條寫得乾脆:加入公司為股東,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一樣要負責。無限公司的股東是連帶清償責任(第 60 條),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過公司找你要錢。你入股前那筆你根本不知道的欠款,債權人有權要求你全額清償。重點不是你知不知道那些債存在,而是你選擇成為股東的那一刻,法律就把帳本攤開算你一份。所以在簽約之前,查清這家公司到底欠了誰多少錢,不是建議,是生存技能。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1 條為「無限公司新入股東舊債連帶責任」之強行規定:股東於加入公司後,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與既有股東同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不因加入時知悉與否而免責,亦不得以股東間內部約定對抗第三人債權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61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新股東須對加入前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Q2入股契約寫「不承擔舊債」有效嗎?▾
對外債權人無效,僅生股東間內部求償效力。
Q3繼承無限公司股份要負舊債嗎?▾
視同「加入」,同樣負連帶責任,不可限定繼承擋住。
Q4債權人可不可以只向新股東追討?▾
可。連帶責任下債權人可選擇任一股東請求全額。
Q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有這規定嗎?▾
沒有。第 61 條僅適用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6退股後還要負舊債嗎?▾
退股前已發生債務仍負責(第 70 條規定)。
Q7新股東如何自保?▾
入股前要求會計師盡職調查、要求原股東提供擔保。
Q8違反第 61 條會被罰嗎?▾
本條非罰則,是民事連帶責任規定,被追償時直接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公司類型 | 新股東舊債責任 | 對外免責約定 | 盡職調查必要性 |
|---|---|---|---|
| 無限公司 | 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 61、60) | 對外無效 | 極高 |
|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 準用第 61 條(第 115 條) | 對外無效 | 極高 |
| 有限公司 | 僅以出資額為限 | 無此議題 | 中(評估投資報酬) |
| 股份有限公司 | 僅以股款為限 | 無此議題 | 中(評估投資報酬) |
| 合夥(民法 681) | 新合夥人對舊債連帶責任 | 對外無效 | 極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