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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公司法61新入股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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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1 條規定,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連帶負責。

Q · 入股無限公司,要為我加入前的舊債負責嗎?

要。第 61 條讓新股東連帶清償舊債

依公司法第 61 條,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配合第 60 條,責任性質為連帶無限清償,債權人可直接跳過公司向任一新股東追討全額。即使在入股契約內約定「不承擔舊債」,對外仍無效,僅生股東間內部求償效力。繼承或受贈無限公司股份視為「加入」,責任相同。

白話解讀

你的老同學邀你入股他經營三年的公司。合夥契約簽了,出資也到位了,你覺得自己是一段新旅程的起點。但法律看到的畫面完全不同:你剛走進一間房間,裡面所有擺設,包括那些你看不見的債務,從此都跟你有關。公司法第 61 條寫得乾脆:加入公司為股東,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一樣要負責。無限公司的股東是連帶清償責任(第 60 條),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過公司找你要錢。你入股前那筆你根本不知道的欠款,債權人有權要求你全額清償。重點不是你知不知道那些債存在,而是你選擇成為股東的那一刻,法律就把帳本攤開算你一份。所以在簽約之前,查清這家公司到底欠了誰多少錢,不是建議,是生存技能。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1 條為「無限公司新入股東舊債連帶責任」之強行規定:股東於加入公司後,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與既有股東同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不因加入時知悉與否而免責,亦不得以股東間內部約定對抗第三人債權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入股前公司欠的錢,我真的要負全部責任嗎?

在無限公司,是的。股東的責任是「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第 60 條),加上第 61 條規定新入股東對舊債也負責。「連帶」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股東追討全額,不是按出資比例分攤。你可以清償後再跟其他股東按比例求償,但那是你們內部的事。內行人提示:入股前請會計師做一份盡職調查報告,費用幾萬元,可避免幾百萬的隱藏地雷。

Q2我在合約裡寫「不承擔舊債」有用嗎?

對外(債權人)完全無效,第 61 條是強制規定,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但對內(股東之間)有用:被追討舊債後可依據此約定向其他股東全額求償。所以這個條款還是要寫,但要清楚效力範圍。內行人提示:更有效的做法是要求原股東提供擔保品或保證金,作為「隱藏舊債」的保障措施。

Q3現在還有人開無限公司嗎?這條有實際意義嗎?

無限公司在台灣登記數不到五百家,確實少見。但這條的觀念延伸到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第 115 條準用),以及合夥事業(民法第 667 條以下)。任何「股東要負個人責任」的事業型態,這條的邏輯都適用。內行人提示:簽約前看清楚公司名稱中的「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這幾個字,比什麼都重要。

Q4公司法第 61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新股東對加入前已發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強行規定,與第 60 條共構責任體系,不容股東間內部約定對抗第三人。

Q5什麼叫「加入公司為股東」?

包含投資入股、繼承股份、受贈股份、合併承繼等任何取得無限公司股東地位之情形,不限於主動投資。

Q6什麼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債權人可選擇向任一股東請求全額清償,且不以出資額為限,股東以全部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後再向其他股東求償。

Q7無限公司是什麼?跟有限公司差在哪?

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含個人財產),有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台灣登記不到五百家無限公司。

Q8入股前怎麼做盡職調查?

委請會計師查近 5 年資產負債表、銀行對帳單、稅務申報、應付帳款清冊,並要求原股東出具或有負債書面陳述書。

Q9入股契約如何寫保障條款?

載明已揭露債務清單,要求原股東就未揭露舊債提供擔保品或保證金,並設保留款於約定期間後給付。

Q10盡職調查費用大概多少?

中小型公司會計師簽證約 5-15 萬,律師法律盡職調查約 8-20 萬,相較於可能背上百萬舊債極具效益。

Q11被追討舊債後怎麼跟其他股東求償?

依股東間內部約定或出資比例向其他股東求償,可寄存證信函要求分擔,必要時提民事訴訟主張連帶債務人求償權。

Q12公司法 61 條 vs 有限公司新股東責任差在哪?

無限公司新股東對舊債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公司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不負個人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公司類型新股東舊債責任對外免責約定盡職調查必要性
無限公司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 61、60)對外無效極高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準用第 61 條(第 115 條)對外無效極高
有限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無此議題中(評估投資報酬)
股份有限公司僅以股款為限無此議題中(評估投資報酬)
合夥(民法 681)新合夥人對舊債連帶責任對外無效極高

新股東舊債責任

無限公司
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 61、60)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準用第 61 條(第 115 條)
有限公司
僅以出資額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
僅以股款為限
合夥(民法 681)
新合夥人對舊債連帶責任

對外免責約定

無限公司
對外無效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對外無效
有限公司
無此議題
股份有限公司
無此議題
合夥(民法 681)
對外無效

盡職調查必要性

無限公司
極高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極高
有限公司
中(評估投資報酬)
股份有限公司
中(評估投資報酬)
合夥(民法 681)
極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605 条(持分会社の新規加入社員の責任)
韓國상법 제213조(合名회사 신입사원의 책임)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44 条(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德國HGB § 130 (Haftung des in eine bestehende OHG eintretenden Gesellschafter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1-1 et L. 221-14 (responsabilité du nouvel associé en SNC)
美國RUPA § 306(b) — 反向規範:新合夥人對加入前債務「不」負個人責任(與大陸法系顯著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0550705 全文修正)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0550705 全文修正)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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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61 條規定:「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