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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61 條(新入股東之責任)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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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1 條規定,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連帶負責。

Q · 入股無限公司,要為我加入前的舊債負責嗎?

依公司法第 61 條,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配合第 60 條,責任性質為連帶無限清償,債權人可直接跳過公司向任一新股東追討全額。即使在入股契約內約定「不承擔舊債」,對外仍無效,僅生股東間內部求償效力。繼承或受贈無限公司股份視為「加入」,責任相同。

白話解讀

你的老同學邀你入股他經營三年的公司。合夥契約簽了,出資也到位了,你覺得自己是一段新旅程的起點。但法律看到的畫面完全不同:你剛走進一間房間,裡面所有擺設,包括那些你看不見的債務,從此都跟你有關。公司法第 61 條寫得乾脆:加入公司為股東,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一樣要負責。無限公司的股東是連帶清償責任(第 60 條),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過公司找你要錢。你入股前那筆你根本不知道的欠款,債權人有權要求你全額清償。重點不是你知不知道那些債存在,而是你選擇成為股東的那一刻,法律就把帳本攤開算你一份。所以在簽約之前,查清這家公司到底欠了誰多少錢,不是建議,是生存技能。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1 條為「無限公司新入股東舊債連帶責任」之強行規定:股東於加入公司後,對於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與既有股東同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不因加入時知悉與否而免責,亦不得以股東間內部約定對抗第三人債權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61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新股東須對加入前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Q2入股契約寫「不承擔舊債」有效嗎?

對外債權人無效,僅生股東間內部求償效力。

Q3繼承無限公司股份要負舊債嗎?

視同「加入」,同樣負連帶責任,不可限定繼承擋住。

Q4債權人可不可以只向新股東追討?

可。連帶責任下債權人可選擇任一股東請求全額。

Q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有這規定嗎?

沒有。第 61 條僅適用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6退股後還要負舊債嗎?

退股前已發生債務仍負責(第 70 條規定)。

Q7新股東如何自保?

入股前要求會計師盡職調查、要求原股東提供擔保。

Q8違反第 61 條會被罰嗎?

本條非罰則,是民事連帶責任規定,被追償時直接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公司類型新股東舊債責任對外免責約定盡職調查必要性
無限公司連帶無限清償(公司法 61、60)對外無效極高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準用第 61 條(第 115 條)對外無效極高
有限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無此議題中(評估投資報酬)
股份有限公司僅以股款為限無此議題中(評估投資報酬)
合夥(民法 681)新合夥人對舊債連帶責任對外無效極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605 条(持分会社の新規加入社員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213조(合名회사 신입사원의 책임)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44 条(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德國HGB § 130 (Haftung des in eine bestehende OHG eintretenden Gesellschaft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1-1 et L. 221-14 (responsabilité du nouvel associé en SNC)
🇺🇸 美國RUPA § 306(b) — 反向規範:新合夥人對加入前債務「不」負個人責任(與大陸法系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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