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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60 條(股東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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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0 條規定,無限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全體股東負連帶清償責任。

Q · 無限公司欠的錢,債主能直接來找股東個人嗎?

依公司法第 60 條,無限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意思是債權人可以選擇對任一股東請求全額償還,不需要按出資比例分攤。被選中的股東先賠完,再向其他股東行使內部求償權。「連帶」是這條的殺傷力來源:債主挑最有錢的下手,不是平均找你們。

白話解讀

十五個字,毀掉你所有的資產規劃。「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翻成白話就是:無限公司欠的錢還不出來,債主可以直接來找你個人要。你的房子、你的存款、你的車,全部都在射程範圍內。而且是「連帶」責任,意思是債主可以挑一個他覺得最有錢的股東,把全部的債務壓在他一個人身上,不需要按出資比例分攤。那個最有錢的股東賠完之後,再自己去跟其他股東要回他們該分攤的部分。但如果其他股東也沒錢了呢?那就是你一個人扛。這就是為什麼「無限公司」在台灣越來越少人開的根本原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0 條為無限公司股東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公司資產→股東個人財產」的二階段清償結構。當無限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全體股東對剩餘債務負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得向任一股東請求清償全部債務,不以出資額或持股比例為限。本條與民法第 272 條連帶債務規定結合,構成台灣商事法上最嚴格的股東責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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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無限公司股東,公司欠錢,債主能直接查封我的房子嗎?

可以。但程序上債權人需要先取得對公司的執行名義(通常是勝訴判決或本票裁定),然後以公司法第 60 條為依據對股東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不需要先對公司財產執行完畢才能找股東,因為是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名下有房產,在公司出現財務危機跡象時就該警覺。合法的資產保護措施要在債務發生之前做才有效,債務發生後再移轉資產可能構成詐害債權(民法第 244 條),反而更糟。

Q2加入一間無限公司當股東,之前的舊債也要我扛嗎?

要。公司法第 61 條明確規定: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這是很多人加入無限公司前沒搞清楚的致命細節。內行人提示:加入前一定要做盡職調查,把公司現有的所有債務攤開來看。如果公司不願意讓你看帳,那就是最大的紅旗,千萬不要加入。

Q3退股以後還要負責公司的新債務嗎?

不用。退股後只對退股前已發生的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但「退股前已發生」的認定是看債務的發生時點,不是到期日。如果一筆貸款是退股前簽的,即使還款日在退股後仍要負責。內行人提示:退股時一定要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並公告,這是對外生效的要件,沒有完成登記,債權人可以主張你還是股東。

Q4公司法第 60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股東連帶清償責任的核心條款。公司資產不足以還債時,全體股東用個人財產連帶負責。

Q5什麼是連帶清償責任?

債主可向任一股東請求全部債務清償,不必按出資比例分攤。被選中的股東先賠完,再向其他股東內部求償。

Q6無限公司股東責任範圍是什麼?

不以出資額為限,及於個人全部財產。出資 20 萬但公司欠 2,000 萬,個人就要扛 2,000 萬。

Q7什麼是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

公司清算或破產後資產仍無法清償全部負債,即觸發股東個人連帶清償責任的要件。

Q8債主怎麼向無限公司股東追償?

取得對公司執行名義 → 調查股東個人資產 → 聲請假扣押保全 → 對股東個人聲請強制執行。

Q9無限公司股東怎麼脫離連帶責任?

依公司法第 65 條聲明退股或第 66 條法定退股,並完成變更登記公告。但退股前的債務仍要負責。

Q10股東個人賠完後怎麼向其他股東要錢?

依連帶債務內部求償權,按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向其他股東求償。時效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Q11怎麼判斷一間公司是不是無限公司?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gcis.nat.gov.tw),公司型態欄會明確標示「無限公司」。

Q12無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股東責任差在哪?

無限公司:個人全部財產扛公司債(公司法 60)。有限公司:出資額為限(公司法 99)。差異是個人風險暴露程度的天差地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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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公司型態股東責任比較[ "公司型態", "股東責任範圍", "適用法條", "債主能否直接告股東" ][ [ "無限公司", "個人全部財產,連帶責任", "公司法 §60", "可以" ], [ "有限公司", "出資額為限", "公司法 §99", "原則不行" ], [ "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同無限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為限", "公司法 §114、§115", "對無限責任股東可以" ], [ "股份有限公司", "認股金額為限", "公司法 §154", "原則不行"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80条第1項(無限責任社員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212조(합명회사 사원의 책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38条、第39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德國HGB § 128(Persönliche Haftung der Gesellschafter der OH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1-1(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 - responsabilité solidaire et indéfinie des associés)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306(a)(General partne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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