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9 條(雙方代表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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