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9 條(雙方代表之禁止)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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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9 條禁止代表股東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時兼任公司代表,須改由其他股東代表,但清償債務不在此限。
Q · 代表公司的股東能跟自己的公司做生意嗎?
依公司法第 59 條,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必須改由其他股東代表公司;唯一例外是向公司清償債務(純還錢),因為對公司只有好處沒有利益衝突。法律禁止的不是「交易」,而是「同時代表」這個結構。
白話解讀
你既是買家又是賣家,球員兼裁判,這件事聽起來就不對勁。法律也這麼想。當代表公司的股東想要自己(或代表別人)跟公司做交易的時候,他不能同時站在公司這邊替公司點頭同意。因為沒有人能真正做到公正地替兩邊談判。你會替公司爭取最好的價格,還是替自己?這條法律的答案是:我不相信你能兩邊都兼顧,所以你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代表公司。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只是要還公司錢,那可以。因為清償債務對公司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不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59 條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代表股東之雙方代表禁止規範。當代表公司之股東為自己或代表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惟向公司清償債務時,因對公司無利益衝突,不在此限。本條為民法第 106 條雙方代理一般禁止規定在公司法上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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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59 條是什麼?▾
規範代表公司股東不得在自己或他人與公司交易時兼任公司代表,僅清償債務例外。
Q2違反公司法第 59 條交易會無效嗎?▾
實務見解分歧,一說無權代表效力未定須公司追認,一說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Q3為什麼清償債務可以雙方代表?▾
還錢對公司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不存在利益衝突,故但書放寬。
Q4公司法 59 跟民法 106 差在哪?▾
民法 106 是一般雙方代理禁止,公司法 59 是無限公司代表股東的特別規定。
Q5代表股東想跟公司租房子怎麼辦?▾
必須退出代表角色,由其他股東或法院指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約。
Q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由公司法第 223 條規範。
Q7兩合公司代表股東適用本條嗎?▾
適用。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Q8違反本條被發現該怎麼挑戰?▾
蒐集交易文件、書面通報其他股東、必要時聲請法院確認交易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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