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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3363 號
要旨
按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因係參酌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雙方代理禁止之原則而規定,但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就有關公司之法律關係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本件萬○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築物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申辦移轉登記,係引用經濟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經 (七五) 商字第四七四八八號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且須另定代表公司之人。」致該公司之全體股東均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則前開經濟部函釋所謂須另定代表公司之人之情形,究應由何人代表公司申辦移轉登記公司建物所有權之疑義,仍應先依公司法有關公司組織之規定尋求解決,事涉公司法規之適用,因而由公司法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規先行表示意見為宜。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因係參酌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雙方代理禁止之原則而規定,但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就有關公司之法律關係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本件萬○交通有限公司擬將所有土地及建築物移轉予該公司全體股東,如何申辦移轉登記,係引用經濟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經 (七五) 商字第四七四八八號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且須另定代表公司之人。」致該公司之全體股東均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則前開經濟部函釋所謂須另定代表公司之人之情形,究應由何人代表公司申辦移轉登記公司建物所有權之疑義,仍應先依公司法有關公司組織之規定尋求解決,事涉公司法規之適用,因而由公司法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規先行表示意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