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4 條規定,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對股東之債權,抵銷對公司之債務。為保護法人財產獨立性的強制規定。
Q · 公司欠我錢,我剛好欠公司的某個股東錢,可以互抵嗎?
不行。公司法 64 條畫了財產防火牆
依公司法第 64 條,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對於股東個人之債權抵銷對公司之債務。這是強制規定,不需協商也不能合意排除。你對股東的債權和你對公司的債務是兩筆獨立法律關係,必須分別處理。理由是維護公司法人格獨立與資產完整,避免公司資產因債務人任意混帳而被掏空,間接保護所有外部債權人的受償順位。
一家無限公司欠你一百萬貨款。你剛好也欠公司裡某個股東個人五十萬。你心想:互相抵一下,我只要付公司五十萬就好?不行。第 64 條把這條路堵死了。公司的債務人不能拿他對「股東個人」的債權來跟「公司」的債務抵銷。聽起來只是技術細節,背後的邏輯很硬:公司和股東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公司的錢是公司的,股東的錢是股東的。如果允許公司債務人任意跟股東的債權互抵,公司的資產會在帳面上莫名縮水。債權人追討時發現公司帳上的應收帳款已經被各路債務人用「我跟你家股東有帳」的方式消掉了,公司資產形同被掏空。這條保護的是公司的資產完整性,間接也保護所有跟這家公司有往來的債權人。
公司法第 64 條為無限公司章節的抵銷禁止規範,明文排除公司債務人主張以其對股東個人之債權,抵銷其對公司之債務的可能性。此規定建立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的具體運作機制,為維護公司資產完整性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
對,第 64 條處理的是「公司的債務人」vs「股東的債權人」之間的抵銷禁止。如果是股東自己同時欠公司錢、公司也欠股東錢,那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帳,原則上回到民法抵銷的一般規定(民法第 334 條),不受本條限制。但要注意:如果公司已經進入清算程序,抵銷還要符合破產法和清算程序的特別限制。實務上股東跟自己公司之間的金流是稅務查核的重點,帳務處理要非常清楚。
第 64 條明文只規定在無限公司章節。但法人與股東的財產分離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同樣存在,只是不需要這條來特別強調,因為那些公司類型本來就有更明確的法人格獨立性。無限公司因為股東跟公司之間的責任關係太緊密,才需要特別規定防止帳務混淆。如果你遇到有限公司的類似爭議,援引民法第 334 條抵銷要件中的「互負債務」要件來處理:公司的債務和股東個人的債務主體不同,不符合互負債務要件。
規定公司債務人不得以對股東個人之債權抵銷對公司之債務,是無限公司章節維護法人財產獨立的強制規定。
公司法人與股東個人是兩個不同法律主體,財產、責任、權利義務各自獨立,互不混淆,這是公司法的基礎原則。
由二人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之公司類型,現代台灣使用較少但法理基礎重要。
指對公司負有債務的第三人(如客戶、供應商、借款人),不是公司本身也不是股東。
口頭或書面直接引用公司法 64 條拒絕、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全額給付、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回函或聲明中載明:依公司法第 64 條,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對股東之債權抵銷對公司之債務,貴方抵銷主張不生法律效力,請依原始債務全額給付。
清算人應第一時間盤點所有應收帳款,識別試圖以對股東債權抵銷的債務人,主動主張本條並必要時向法院聲明異議。
段落結構:標明貴方違法抵銷主張 + 引用公司法第 64 條條文 + 說明強制規定不容合意排除 + 限期全額給付 + 載明逾期將提起訴訟並聲請假扣押。
民法 334 是一般抵銷要件(互負債務、同種給付、清償期屆至),公司法 64 是針對公司債務人 vs 股東個人債權的特別禁止規定,優先適用。
64 條只明文用在無限公司,有限公司類似情形回到民法 334「互負債務」要件處理。公司與股東是不同主體不符互負債務要件,效果類似但理由不同。
| scenario | applicable_rule | result |
|---|---|---|
| 公司債務人對股東個人之債權 | 公司法 64 條(強制禁止抵銷) | 抵銷無效,公司可請求全額 |
| 公司與股東之間互負債務 | 民法 334(一般抵銷要件) | 符合互負債務、同種給付要件可抵銷,但清算程序中受特別限制 |
| 有限公司債務人對股東個人之債權 | 民法 334 + 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 | 不符互負債務要件,抵銷不生效力 |
|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 公司法 115 準用 64 | 禁止抵銷,與無限公司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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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非清償公司之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退股股東應向地方主管官署聲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之責任。 股東轉讓其股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之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退股股東應向地方主管官署聲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之責任。 股東轉讓其股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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