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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65 條(聲明退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2. 股東有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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