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5 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退股雙軌:常規會計年度終了前六個月書面聲明;緊急非可歸責重大事由隨時退股。
Q · 無限公司股東想退股,可以隨時走嗎?
看章程有無定存續期限,再決定走哪條路
依公司法第 65 條,無限公司股東退股有兩條路:第一項常規退股,章程未定存續期限時,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須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第二項緊急退股,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有無定存續期限,均得隨時退股。第二項是常規退股走不通時的緊急逃生門,門檻高但效力立即。
合夥做生意做到一半,你不想幹了。但你不是員工,不能遞辭呈說走就走。無限公司的股東要離開,必須照規矩來。第 65 條把退股的路分成兩條:常規退股和緊急退股。常規退股的條件是,章程沒有定公司存續期限(也就是公司打算一直經營下去的那種),你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的時候退股,但必須提前六個月用書面通知公司。六個月不是客氣的緩衝期,是讓公司有時間準備資金來結算你的股份、調整經營計畫。如果章程有定存續期限,常規退股走不通。但第二項留了一扇緊急逃生門:只要你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不管公司定沒定存續期限,你都可以隨時退股。什麼叫重大事由?其他股東嚴重違反章程、公司經營方向跟原本承諾完全不同、你的健康狀況無法繼續參與經營,這些都可能成立。
公司法第 65 條為無限公司股東聲明退股的雙軌規範:以「章程是否定存續期限」與「是否有非可歸責重大事由」為分流條件,建立常規退股的時間表(會計年度終了 + 六個月預告)與緊急退股的安全閥(重大事由隨時退),平衡股東退出自由與公司經營穩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常規退股確實走不通。但第二項給了你緊急逃生門:如果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不論公司有沒有定存續期限,你都可以隨時退股。重大事由包括其他股東嚴重違反章程(例如挪用公款)、公司經營性質根本改變、健康因素無法繼續經營等。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加入前就知道章程定了存續期限,事後說不想做了不會被認定為重大事由。簽約前看清存續期限條款,跟看租約年限一樣重要。
不是。公司法第 70 條規定,退股股東對退股登記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在登記後兩年內仍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所以退股時要盡快辦理變更登記,因為登記日是兩年倒數計時起點。內行人提示:退股前先請會計師做公司負債清冊,如果有大筆待決訴訟或隱藏負債,這些在你退股登記後兩年內都可能追到你頭上。
法條寫的是以書面向公司聲明,LINE 和 email 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書面實務上有爭議。最安全做法是寄存證信函:它有郵局作為公正第三方記錄發送日期和內容,法庭上證據力最強。內行人提示:很多退股糾紛的爭點不是能不能退而是什麼時候通知的,存證信函可一次解決兩個問題。
規範無限公司股東聲明退股的雙軌制,常規退股與緊急退股兩條路徑。
股東基於自己意思表示,依書面通知脫離公司股東地位的單方法律行為。
公司章程載明的營運終止日,定有期限的公司股東退股自由受到限制。
退股股東無過失而發生使其繼續留在公司顯失公平的事由,例如其他股東違章、公司性質根本改變、本人重大健康因素。
查章程→計算六個月預告期→寄存證信函書面聲明→會計年度終了生效→辦理變更登記→請求結算。
從會計年度終了日(多為 12/31)往前推六個月,2026 年底退股要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寄出聲明。
寄存證信函約 100 元、變更登記規費約 1,000 元,如果走訴訟律師費 5-15 萬起跳。
蒐集其他股東違章書面紀錄、公司異常財報、健康診斷證明等,書面聲明時一併附上。
民法合夥退夥彈性大,公司法無限公司退股程序嚴格且退股後仍負兩年連帶責任。
| 比較面向 | regular_withdrawal | emergency_withdrawal |
|---|---|---|
| 適用前提 | 章程未定存續期限 | 不論章程有無定存續期限 |
| 退股時點 | 每會計年度終了 | 重大事由發生時隨時 |
| 預告期 | 六個月前書面聲明 | 無預告期但建議書面留證 |
| 舉證負擔 | 證明書面聲明已送達 | 另須證明非可歸責重大事由存在 |
| 退股後責任 | 登記後兩年連帶無限責任(第 70 條) | 同左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賸餘財產之分派,依各股東出資之多寡定之。
公司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僅餘一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股東遇有必要時,得聲請法院發前項第七款之命令。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統一法律用語。
賸餘財產之分派,依各股東出資之多寡定之。
公司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僅餘一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股東遇有必要時,得聲請法院發前項第七款之命令。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第一項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統一法律用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