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6 條(法定退股)
- 1.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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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66 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六種法定退股事由:章程約定、死亡、破產、受監護輔助宣告、除名、出資被強制執行。
Q · 無限公司股東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退股?
依公司法第 66 條,無限公司股東遇下列六種法定情形之一即生退股效力:(1)章程所定退股事由;(2)死亡;(3)破產;(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5)除名;(6)股東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其中第六款須由執行法院於執行前二個月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給予公司及其他股東準備現金或承接出資的緩衝期。
白話解讀
合夥做生意最怕什麼?不是虧錢,是有人走不了也趕不掉。公司法第66條列出六種「強制退場」情形:章程約定的事由、死亡、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被除名、出資被法院強制執行。這六種情形有一個共通點:股東的「人」或「錢」已經不在了,繼續留在公司只會拖累其他人。特別注意第六款,如果你的債權人拿到法院執行命令來扣你在公司的出資,法院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這兩個月是給公司準備現金的緩衝期,也是其他股東決定要不要買下你的出資的最後機會。無限公司的股東是「連帶無限責任」,一個人出問題,其他人要連帶扛。所以這條的本質不是在「趕人走」,而是在保護留下來的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66 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之法定退股事由,列舉六種使股東當然喪失股東資格之情形:章程約定、死亡、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除名及出資遭強制執行。其中強制執行退股情形,法院應於執行前二個月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本條為「人合公司」核心特徵之具體展現,與民法第 687 條合夥退夥事由體系相互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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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限公司股東死亡,繼承人能繼承股東身分嗎?▾
不能。死亡是法定退股事由,繼承人只能請求結算退還出資金額,除非章程另有約定,否則不能繼承股東地位。
Q2股東出資被法院執行,公司會有什麼通知?▾
依公司法第 66 條第 2 項,執行法院應於執行前二個月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給予緩衝期。
Q3合夥人破產後還能繼續做股東嗎?▾
不能。破產是公司法第 66 條第 3 款法定退股事由,破產宣告確定即自動退股,無須其他股東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觸發要件 | { "公司法 66 條(法定退股)": "六款列舉事由發生時當然生效", "公司法 65 條(聲明退股)": "未定存續期間,股東提前 6 個月聲明", "公司法 67 條(除名)": "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且須具備除名事由" } |
| 其他股東是否需同意 | { "公司法 66 條(法定退股)": "不需同意,事由發生即生效", "公司法 65 條(聲明退股)": "不需同意,符合時點及程序即可", "公司法 67 條(除名)": "需全體其他股東同意" } |
| 退股後連帶責任 | { "公司法 66 條(法定退股)": "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第 70 條)", "公司法 65 條(聲明退股)": "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公司法 67 條(除名)": "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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