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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67 條(除名)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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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67條規定,無限公司除名股東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且須通知後始生對抗效力,四款事由含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等。

Q · 公司可以強制把合夥股東踢出去嗎?

依公司法第67條,無限公司股東有四款事由之一(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不盡重要義務)時,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但書要求:必須通知被除名股東,未通知前該決議不能對抗該股東。實務最大陷阱是通知程序,存證信函是最安全的送達方式。

白話解讀

「開除合夥人」這件事,在法律上比你想像的難得多,也比你想像的危險得多。公司法第67條規定,無限公司要把一個股東踢出去,需要「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是百分之百。五個人合夥,要踢掉一個,另外四個都得點頭。這個門檻高到幾乎是在說:除非所有人都忍無可忍了,否則不要輕易動用。四種可以除名的情形: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第54條第1項)、不正當行為損害公司、不盡重要義務。但更要命的是但書:除名決議做完還不夠,你必須通知被除名的股東本人,通知之前這個決議對他不生效力。實務上最多的爭議不是「能不能除名」,而是「通知做到位了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67條為無限公司股東除名規範,建立「全體一致同意」決議門檻 + 「通知到達」對抗要件雙重保障,列舉四款除名事由:應出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違反第54條第1項競業禁止、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對於公司不盡重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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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限公司可以開除股東嗎?

可以,但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且必須通知被除名者,否則決議對其不生效力。

Q2公司法第67條的四款除名事由是什麼?

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54-1)、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不盡重要義務。

Q3除名決議要多少股東同意?

其他股東全體(百分之百)同意,不是多數決。差一票就做不成。

Q4除名通知沒做會怎樣?

依但書,決議不能對抗該股東,他在法律上仍是股東,享有分紅權與對外代表權。

Q5除名股東後要做什麼?

依第69條進行退股結算,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第70條兩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Q6被除名了能告嗎?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之訴,質疑同意門檻、通知程序或事由成立。

Q7兩人合夥能除名嗎?

理論上可,因「其他股東全體」就是另一人,但除名後不符無限公司至少二人規定,面臨解散。

Q8除名跟退股差在哪?

退股是自願(§65)或法定(§66),除名是強制處分(§67),但結算機制(§69)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無限公司股東除名(公司法§67)合夥除名(民法§688)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除名
決議門檻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一致決)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 正當事由無此制度(股東得自由轉讓持股)
事由限制法定四款事由須有正當事由(不限事由種類)
通知要求必須通知,否則不得對抗應通知被除名合夥人
後續責任依§70退股登記後二年內連帶責任依§690退夥後二年內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859条(社員の除名の訴え)— 合名会社/合資会社/合同会社的社員除名訴訟制度
🇰🇷 韓國상법 제220조(사원의 제명)— 합명회사 사원除名訴訟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除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书面通知
🇩🇪 德國HGB § 140(Ausschließung eines Gesellschafters)— OHG(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股東除名須法院判決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2 / Code civil 1844-7 7° — SNC(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股東除名
🇺🇸 美國RUPA § 601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Partner Dissociation by Expul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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