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7 條(除名)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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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67條規定,無限公司除名股東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且須通知後始生對抗效力,四款事由含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等。
Q · 公司可以強制把合夥股東踢出去嗎?
依公司法第67條,無限公司股東有四款事由之一(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不盡重要義務)時,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但書要求:必須通知被除名股東,未通知前該決議不能對抗該股東。實務最大陷阱是通知程序,存證信函是最安全的送達方式。
白話解讀
「開除合夥人」這件事,在法律上比你想像的難得多,也比你想像的危險得多。公司法第67條規定,無限公司要把一個股東踢出去,需要「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是百分之百。五個人合夥,要踢掉一個,另外四個都得點頭。這個門檻高到幾乎是在說:除非所有人都忍無可忍了,否則不要輕易動用。四種可以除名的情形: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第54條第1項)、不正當行為損害公司、不盡重要義務。但更要命的是但書:除名決議做完還不夠,你必須通知被除名的股東本人,通知之前這個決議對他不生效力。實務上最多的爭議不是「能不能除名」,而是「通知做到位了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67條為無限公司股東除名規範,建立「全體一致同意」決議門檻 + 「通知到達」對抗要件雙重保障,列舉四款除名事由:應出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違反第54條第1項競業禁止、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對於公司不盡重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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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限公司可以開除股東嗎?▾
可以,但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且必須通知被除名者,否則決議對其不生效力。
Q2公司法第67條的四款除名事由是什麼?▾
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54-1)、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不盡重要義務。
Q3除名決議要多少股東同意?▾
其他股東全體(百分之百)同意,不是多數決。差一票就做不成。
Q4除名通知沒做會怎樣?▾
依但書,決議不能對抗該股東,他在法律上仍是股東,享有分紅權與對外代表權。
Q5除名股東後要做什麼?▾
依第69條進行退股結算,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第70條兩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Q6被除名了能告嗎?▾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之訴,質疑同意門檻、通知程序或事由成立。
Q7兩人合夥能除名嗎?▾
理論上可,因「其他股東全體」就是另一人,但除名後不符無限公司至少二人規定,面臨解散。
Q8除名跟退股差在哪?▾
退股是自願(§65)或法定(§66),除名是強制處分(§67),但結算機制(§69)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無限公司股東除名(公司法§67) | 合夥除名(民法§688)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除名 |
|---|---|---|---|
| 決議門檻 | 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一致決) | 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 正當事由 | 無此制度(股東得自由轉讓持股) |
| 事由限制 | 法定四款事由 | 須有正當事由(不限事由種類) | — |
| 通知要求 | 必須通知,否則不得對抗 | 應通知被除名合夥人 | — |
| 後續責任 | 依§70退股登記後二年內連帶責任 | 依§690退夥後二年內連帶責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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