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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67 條(除名)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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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67條規定,無限公司除名股東須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且須通知後始生對抗效力,四款事由含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等。

Q · 公司可以強制把合夥股東踢出去嗎?

依公司法第67條,無限公司股東有四款事由之一(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不盡重要義務)時,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但書要求:必須通知被除名股東,未通知前該決議不能對抗該股東。實務最大陷阱是通知程序,存證信函是最安全的送達方式。

白話解讀

「開除合夥人」這件事,在法律上比你想像的難得多,也比你想像的危險得多。公司法第67條規定,無限公司要把一個股東踢出去,需要「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是多數決,不是三分之二,是百分之百。五個人合夥,要踢掉一個,另外四個都得點頭。這個門檻高到幾乎是在說:除非所有人都忍無可忍了,否則不要輕易動用。四種可以除名的情形:不繳出資、違反競業禁止(第54條第1項)、不正當行為損害公司、不盡重要義務。但更要命的是但書:除名決議做完還不夠,你必須通知被除名的股東本人,通知之前這個決議對他不生效力。實務上最多的爭議不是「能不能除名」,而是「通知做到位了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67條為無限公司股東除名規範,建立「全體一致同意」決議門檻 + 「通知到達」對抗要件雙重保障,列舉四款除名事由:應出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違反第54條第1項競業禁止、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對於公司不盡重要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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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人在外面偷開同類型公司,怎麼處理?

這直接命中第67條第二款引用的第54條第1項競業禁止規定。可以兩手並用:一手走除名程序(需要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另一手依第54條第2項要求將他在外面公司賺的錢歸入本公司。內行人提示:要先蒐集他在外面開公司的營業登記和經營事證再動手。

Q2只剩兩個股東,能除名對方嗎?

理論上可以,因為「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就是一個人同意。但除名後公司只剩一個股東,不符合公司法第40條無限公司至少需要兩人的規定,面臨解散風險(第71條第四款)。可選擇趕快找新股東加入,或將公司轉型為一人有限公司。內行人提示:兩人合夥的除名實務上爭議極大,法院會嚴格審查除名事由是否正當。

Q3公司法第67條的四款除名事由是什麼?

第一款不繳出資(應出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第二款違反第54條第1項競業禁止、第三款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第四款不盡重要義務。其中第四款「重要義務」最易產生爭議,建議在章程中明確定義以避免將來各說各話。

Q4公司法第67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建立其他股東全體同意 + 通知對抗的雙重門檻,列舉四款除名事由。

Q5公司法第67條四款除名事由是什麼?

不繳出資、違反第54條第1項競業禁止、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不盡重要義務。

Q6什麼叫「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

扣除被除名股東後的其他全部股東,必須百分之百一致同意,不是多數決或特別決議。

Q7什麼叫「非通知後不得對抗」?

決議須正式送達被除名股東,通知前該決議對其不生效力,他在法律上仍是股東。

Q8無限公司怎麼除名股東?

蒐證 → 召集全體表決 → 製作決議 → 寄存證信函通知 → 變更登記 → 依§69退股結算。

Q9怎麼證明股東違反競業禁止?

蒐集對方在外開設同類業務之公司營業登記、經營事證、客戶名單交集等書面證據。

Q10除名通知怎麼送才安全?

以存證信函送達,註明除名事由、決議日期、生效日,保留送達回證作為將來訴訟證據。

Q11除名後退股結算怎麼算?

依第69條結算被除名股東之出資與盈虧,按章程或股東協議決定計算基準日與計算方法。

Q12公司法67條 vs 民法688條哪個門檻高?

兩者均要求他股東/合夥人全體同意,但合夥法多了「正當事由」要件,實質審查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無限公司股東除名(公司法§67)合夥除名(民法§688)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除名
決議門檻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一致決)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 正當事由無此制度(股東得自由轉讓持股)
事由限制法定四款事由須有正當事由(不限事由種類)
通知要求必須通知,否則不得對抗應通知被除名合夥人
後續責任依§70退股登記後二年內連帶責任依§690退夥後二年內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859条(社員の除名の訴え)— 合名会社/合資会社/合同会社的社員除名訴訟制度
🇰🇷 韓國상법 제220조(사원의 제명)— 합명회사 사원除名訴訟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除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书面通知
🇩🇪 德國HGB § 140(Ausschließung eines Gesellschafters)— OHG(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股東除名須法院判決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2 / Code civil 1844-7 7° — SNC(société en nom collectif)股東除名
🇺🇸 美國RUPA § 601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Partner Dissociation by Expul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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