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67 條(除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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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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