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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20 條(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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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y184
6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因§54 無限公司之股東不得成為其他無限公司之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需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