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20 條(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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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20條允許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從事同類營業,亦得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 · 投了兩合公司還能去做同行嗎?
可以。公司法120條明文放行有限責任股東
依公司法第120條,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亦可同時擔任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立法理由在於:有限責任股東依第122條被排除於業務執行外,不掌握公司商業機密與客戶資源,欠缺利益衝突的事實基礎。但需注意若另簽競業禁止契約,仍受契約拘束;若利用營業秘密則另涉營業秘密法刑責。
深度解讀
公司法對無限責任股東設了一條嚴格的競業禁止:你不能一邊經營這家公司,一邊做同行生意(第54條)。但有限責任股東?完全不受這條限制。你可以同時投資五家做同一行的兩合公司,也可以自己跳下去開同行的店,甚至去另一家公司當無限責任股東親自操盤。法律放你自由的原因很務實:你不參與經營(第122條禁止你管事),你手上沒有這家公司的商業機密和客戶資源,所以你去做同行生意不會構成利益衝突。換句話說,你的自由來自你的無權。這是一種交換:你放棄了管理權,法律還你營業自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有限責任名詞
- 合夥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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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