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20 條(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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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20條允許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從事同類營業,亦得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 · 投了兩合公司還能去做同行嗎?
依公司法第120條,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亦可同時擔任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立法理由在於:有限責任股東依第122條被排除於業務執行外,不掌握公司商業機密與客戶資源,欠缺利益衝突的事實基礎。但需注意若另簽競業禁止契約,仍受契約拘束;若利用營業秘密則另涉營業秘密法刑責。
白話解讀
公司法對無限責任股東設了一條嚴格的競業禁止:你不能一邊經營這家公司,一邊做同行生意(第54條)。但有限責任股東?完全不受這條限制。你可以同時投資五家做同一行的兩合公司,也可以自己跳下去開同行的店,甚至去另一家公司當無限責任股東親自操盤。法律放你自由的原因很務實:你不參與經營(第122條禁止你管事),你手上沒有這家公司的商業機密和客戶資源,所以你去做同行生意不會構成利益衝突。換句話說,你的自由來自你的無權。這是一種交換:你放棄了管理權,法律還你營業自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20條為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之「競業禁止豁免條款」,明文允許其從事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並得兼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本條與第54條(無限責任股東競業禁止)形成對照組,立法邏輯建立在第122條對有限責任股東排除業務執行權之結構性對價:管理權的剝奪換取營業自由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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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120條規定什麼?▾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可從事同類營業,且可兼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
Q2為什麼有限責任股東不受競業禁止?▾
因第122條已排除其業務執行權,不掌握公司機密,欠缺利益衝突基礎,自由是無權的對價。
Q3120條跟54條差在哪?▾
54條限制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競業;120條反向放行有限責任股東可自由競業。
Q4章程可以禁止有限責任股東競業嗎?▾
可以。本條為任意規定,章程或股東協議可另約定競業禁止,但限制範圍須合理。
Q5有限責任股東開同行被告怎麼辦?▾
直接引用120條主張公司法層面合法,再檢視是否另簽競業禁止契約。
Q6120條跟營業秘密法衝突嗎?▾
不衝突。120條只豁免競業禁止義務,不豁免營業秘密保護,挪用機密仍刑責。
Q7公司法120條跟13條重複嗎?▾
不重複。第13條限制「公司」轉投資他公司,本條規範「股東個人」競業自由,主體不同。
Q8本條什麼時候修正過?▾
民國55年(1966)全文修正後確立現行條文,迄今未再修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limited_partner_120 | unlimited_partner_54 |
|---|---|---|
| 競業禁止義務 | 豁免(明文放行) | 禁止(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
| 業務執行權 | 禁止(第122條) | 享有(第45條準用) |
| 出資轉讓 | 得自由轉讓(第119條經半數同意) | 需全體股東同意(第55條) |
| 兼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 允許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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