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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70 條(退股股東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2.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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