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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70 條(退股股東之責任)

  1. 1.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2. 2.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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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0 條規定退股股東對登記前公司債務,於退股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Q · 退股後就跟公司債務無關了嗎?

依公司法第 70 條,無限公司退股股東辦完退股登記後,對「登記前公司既有債務」仍須在二年內負連帶無限責任。轉讓出資準用相同規則。兩年的起算點是「主管機關完成退股變更登記」之日,不是退股決議日,也不是離開公司的日期。債權人只要在兩年內提出主張(起訴、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退股股東即不得免責。

白話解讀

離開了一家無限公司,不代表你跟這家公司的債務一刀兩斷。第70條是一條讓很多退股股東措手不及的規定:退股登記後兩年內,你對登記前公司已經存在的債務,仍然要負「連帶無限責任」。什麼意思?你走了,但你的責任還在站崗。如果公司在你退股之前就欠了供應商三百萬,即使你已經辦完退股登記拿到結算金,供應商在兩年內照樣可以拿著你的身分證字號找你追這三百萬。第二項更進一步:就算你不是退股,而是把出資轉讓給別人,一樣適用這個兩年責任延續。這條存在的邏輯很直接:債權人當初願意借錢給公司,是因為信任包括你在內的所有股東都承擔無限責任。你突然抽身了,債權人的信賴不能一夜之間歸零,所以法律給了兩年的過渡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0 條規範無限公司退股股東對既有債務的延續責任:辦理退股登記後二年內,仍對登記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股東轉讓出資準用相同規定。本條為平衡退股自由與債權人信賴保護的核心過渡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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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70 條的兩年責任怎麼起算?

從主管機關完成退股變更登記之日起算,不是退股決議日,也不是離開公司日

Q2退股後新發生的公司債務也要負責嗎?

不用。第 70 條限於「登記前」既有債務,登記後新債與退股股東無關

Q3兩年期滿債權人才來追,可以拒絕嗎?

可以。兩年期滿且債權人未在期內提出主張,連帶責任即消滅

Q4轉讓出資跟退股的責任延續一樣嗎?

一樣。第 70 條第 2 項明定轉讓出資準用退股的兩年責任延續

Q5退股登記要去哪裡辦?

向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Q6拖延辦理退股登記會怎樣?

兩年倒數從登記日才啟動,拖延等於延長被追償的風險窗口

Q7退股後被追償的錢可以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要回嗎?

可以依退股協議或出資比例向公司及其他股東求償

Q8公司法第 70 條跟合夥退夥(民法 690)有什麼差別?

兩者都有二年責任延續,但無限公司是登記制有公示效力,合夥較私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司法 70(無限公司退股)民法 690(合夥退夥)公司法 96(有限公司)
適用主體無限公司退股股東或轉讓出資人合夥契約退夥人有限公司不適用(股東僅就出資負責)
責任性質連帶無限責任連帶責任出資額為限
起算點主管機關完成退股變更登記日退夥時不適用
期間二年二年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612 条(持分会社の退社した社員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225조(무한책임사원의 퇴사 후 책임)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 53 条(退伙人對退伙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德國HGB § 160(Nachhaftung des ausgeschiedenen Gesellschafters, 5 年責任延續)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1-17(SNC associé cédant solidairement responsable)
🇺🇸 美國UPA § 703 / RUPA § 703(dissociated partner liability for prior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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