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233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資金不得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不得將資金出借與董事等人,至於財團法人向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等借貸資金,尚非該條項規定範疇

主旨

有關函詢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財團法人財產運用及保管方式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7 年 6 月 4 日府教社字第 1070072090 號函。

二、按 107 年 8 月 1 日經總統公布之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依第 7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故目前尚未施行)第19 條第 1 項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貫徹財團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之制度,以避免因利益輸送影響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爰參酌醫療法第 37 條第 2 項、私立學校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等立法例,明定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其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揭規定所稱「資金不得借貸與董事、…」,係指財團法人不得將資金出借與董事等人(即財團法人為貸與人,董事等人為借用人),至於財團法人向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等借貸資金(即財團法人為借用人,董事等人為貸與人),尚非該條項規定之範疇。

三、關於本件所提依新竹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下稱監督準則)第 13 條規定,是否允許基金會以其名義向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借款乙節,涉及該監督準則之解釋及適用事項,宜請貴府本於權責審認。又具體個案是否另有涉及本法第 15 條至第 17條有關利益衝突迴避規定之情形,因事涉個案事實認定,亦請貴府一併注意並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新竹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7035123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