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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2. 醫療法人之資金,不得貸與董事、社員及其他個人或金融機構;亦不得以其資產為董事、社員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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