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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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 2.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董事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醫療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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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2條規定,醫療法人違法作保或違規處分財產,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且違法保證由簽署的行為人個人負責。
Q · 醫療法人可以幫別人作保嗎?
不行。違法作保不只罰錢,簽字的人個人扛保證責任
依醫療法第112條第1項,醫療法人違反第34條第5項、第37條第1項規定擔任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逾期連續處罰;更關鍵的是該保證「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意即簽字蓋章的董事長或負責人,個人要扛這個保證。第2項另規定違反第37條第2項處分財產者,除罰董事長外,法人受損時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醫療法人不是普通公司,它身上同時有「公益使命」和「龐大資產」兩種屬性。這條法律處理的是兩個特別容易踩線的禁忌:當保證人和不動產處分。醫療法人作為非營利法人,它的資產應該用於醫療目的,而不是替別人擔保債務。第 34 條第 5 項禁止它做別人的保證人(包括人事保證、債務保證);第 37 條第 1 項禁止它的董事、董事會主管處分重要不動產時違反程序。違反的話,醫療法人被罰 10 萬到 50 萬,可以連續罰;更狠的是「保證行為的責任由行為人自己扛」,意思是簽字蓋章的那個董事長或負責人,個人要為這個保證負無限責任。第二項加碼處罰違反不動產處分規定的董事長,罰錢之外,造成法人損失還要個人賠償。這條的核心訊息:你以法人名義做的事,可能讓你個人破產。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2條為醫療法人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針對兩類禁忌:違反第34條第5項擔任保證人、違反第37條財產處分程序。法人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違法保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保證責任,違規處分財產致法人受損時,行為人另負損害賠償責任,形成法人罰鍰與行為人個人責任的雙重制裁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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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到底為什麼不能當保證人?跟公司差在哪?
醫療法人是非營利法人,享受稅捐優惠和監督上的特殊地位,但相對地它的資產必須限定在醫療目的上。當保證人會讓法人資產面臨替他人債務償還的風險,違反公益專用的本質。一般公司法人沒有這個限制,因為它本來就是營利為目的。遇到「請你蓋章作保」的請求,最安全的回答是「我們的法律規定不能對外保證」並請對方查醫療法第34條,這比說「不方便」有效十倍。
Q2醫療法人的不動產要處分要走什麼程序?
依醫療法第37條第1項,重要財產的處分要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財團法人還需要主管機關核准,具體要件依法人類型不同。實務上很多董事會草率通過不動產處分案,被檢舉或稽核才發現程序不齊全。處分前先把所有要件清單列出來逐項核對(決議比例、會議紀錄、報核函、公告),這是合規部門的基本功課。
Q3醫療法第112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法人違法擔任保證人、違規處分財產的處罰,法人罰10到50萬,行為人個人扛保證與賠償責任。
Q4醫療法人違法作保會怎樣?
法人被處10萬至50萬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該保證由簽字的行為人個人自負保證責任。
Q5什麼是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違法保證的效力不歸法人,而由代表法人簽署的董事長或負責人個人承擔,無法躲在法人有限責任後面。
Q6醫療法第112條罰多少錢?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
Q7發現醫療法人違法作保怎麼檢舉?
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檢舉,保留擔保契約影本、不動產處分的地政公開資料佐證。
Q8醫療法人董事長怎麼避免個人賠償責任?
上任前查核過去3年擔保與財產處分紀錄,表決有疑慮議案時要求會議紀錄載明反對意見。
Q9被罰鍰後如何救濟?
處分送達後30天內提訴願,可同時在限期內補正改善以阻斷連續處罰。
Q10怎麼證明某董事是行為人?
以董事會會議紀錄的投票紀錄、簽署的契約文件認定;投反對票並留紀錄可排除責任。
Q11醫療法第112條 vs 第113條差在哪?
112條罰違法保證與違規處分財產(含行為人個人責任);113條罰違反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40條等其他違規。
Q12法人責任 vs 行為人個人責任怎麼分?
罰鍰原則對法人或董事長;但違法保證效力與法人受損的賠償,由實際簽署或決策的行為人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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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112條第1項 | 第112條第2項 |
|---|---|---|
| 違反條項 | 違反第34條第5項、第37條第1項(違法作保) | 違反第37條第2項(違規處分財產) |
| 罰鍰對象 | 醫療法人 | 董事長 |
| 罰鍰額度 | 10萬至50萬元,得限期改善並連續處罰 | 10萬至50萬元 |
| 個人額外責任 | 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 法人受損時行為人負賠償責任 |
第112條第1項
- 違反條項
- 違反第34條第5項、第37條第1項(違法作保)
- 罰鍰對象
- 醫療法人
- 罰鍰額度
- 10萬至50萬元,得限期改善並連續處罰
- 個人額外責任
- 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第112條第2項
- 違反條項
- 違反第37條第2項(違規處分財產)
- 罰鍰對象
- 董事長
- 罰鍰額度
- 10萬至50萬元
- 個人額外責任
- 法人受損時行為人負賠償責任
立法沿革 1 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董事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醫療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醫療法法規
-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保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醫療法 第 34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37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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