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4 條
- 1.醫療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其財務收支具合法憑證,設置必要之會計紀錄,符合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應保存之。
- 2.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3.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醫療社團法人除適用前述規定外;其會計制度,並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 5.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醫療法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 6.醫療法人對於前項之命令或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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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4條規定醫療法人應採曆年制與權責發生制,並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Q ·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什麼時候要交?要交給誰?
依醫療法第34條第2項,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且該報告須先經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此外第5項授權主管機關「隨時」命令提報或檢查財務、業務狀況,沒有預告期間,醫療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解讀
你以為醫院是商業機構?法律不這麼看。一旦掛上「醫療法人」這四個字,它就被當作「公益事業 + 商業組織」的混血兒,會計上有比一般公司還嚴格的玻璃箱。每年五月底前,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必須送進衛福部,逾期、做假、拒絕配合檢查都會留下紀錄,而且主管機關可以「隨時」要你交報表、隨時派人來查,不需要先說理由。如果你是醫療法人的董事、會計、員工,這條決定你的工作節奏;如果你是病患、合作廠商或捐款人,這條決定了你能在哪裡看到一家醫院真實的財務狀況:不在新聞稿裡,在衛福部的法人申報資料裡。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34條為醫療法人會計制度的總則性規範,要求醫療法人建立採曆年制與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制度、保存合法憑證,並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醫療社團法人另須依公司法辦理,主管機關則保有隨時檢查的監督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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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財務報告幾月要交?▾
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即次年 5 月 31 日前申報。
Q2醫療法人財報要交給哪個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Q3醫療法人會計採什麼制度?▾
曆年制(會計年度同曆年)加權責發生制。
Q4財報送出前要經過哪些程序?▾
須先經董事會通過、再由監察人承認,才能申報。
Q5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檢查醫療法人帳務嗎?▾
可以,第5項授權隨時命令提報或檢查,無須預告。
Q6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會怎樣?▾
第6項禁止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將依罰則處分。
Q7醫療社團法人會計有什麼不同?▾
除醫療法外,會計制度還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Q8捐款人能看到醫療法人的財報嗎?▾
可透過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的年度財報管道查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醫療財團法人 | 醫療社團法人 |
|---|---|---|
| 適用會計規範 | 醫療法 +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醫療法 + 編製準則,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
| 會計年度 | 曆年制 | 曆年制 |
| 申報期限 | 年度終了五個月內 | 年度終了五個月內 |
| 內部通過程序 | 董事會通過 + 監察人承認 | 董事會通過 + 監察人承認(並準用公司法財報編造) |
| 組織性質 | 純公益財團法人 | 帶營利性質,公益限制仍在,會計更接近商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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