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5 條
- 1.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 2.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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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5條禁止醫療法人當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有限責任投資受金額上限拘束,被動盈餘配股不計入限額。
Q · 醫院的閒置資金可以拿去投資別的公司嗎?
依醫療法第35條,醫療法人可以投資,但有三道牆:不得擔任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當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作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與對單一公司投資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上限拘束。唯有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之股份不計入限額。換言之,董事會通過只是必要條件,三道法律上限先過才輪到商業判斷。
白話解讀
把錢拿去投資,對一般公司是基本動作;對醫療法人是受限制的特權。這條畫了三道牆:第一道,不准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因為這代表你要拿全部財產為別人的事業負無限責任,公益財產不能這樣冒險);第二道,當有限責任股東也不行隨便買,總投資額和對單一公司的投資額都有上限,由衛福部訂;第三道,被投資公司用盈餘或公積配股給你的部分不算進限額,因為那不是你主動拿錢出去。這三道牆不是限制經營,而是把「醫院的錢」釘在醫療本業上,不讓它變成投資公司、不讓它的董事透過層層轉投資把資源搬到別處。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35條為醫療法人財務監督的核心規範,禁止醫療法人擔任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並就其作為有限責任股東之投資總額與對單一公司投資額設定授權上限;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之股份則不計入限額,藉此將醫療資產綁定於醫療本業而非高槓桿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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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可以投資公司嗎?▾
可以,但只能當有限責任股東,且投資總額與單一公司投資額受衛福部所定上限拘束,不得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
Q2醫療法人投資上限是多少?▾
本條只授權,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於『醫療法人投資及兼營業務管理辦法』訂定,須拉最新版本換算,不能用舊資料判斷。
Q3盈餘配股讓持股超過上限要賣股嗎?▾
不用。第3項明文規定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的股份不計入投資限額,因為那不是主動投資。
Q4醫療法人可以當合夥人嗎?▾
不行。第1項直接禁止醫療法人擔任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因合夥人須負無限責任。
Q5違反醫療法第35條會怎樣?▾
屬醫療法人財務監督違反,主管機關得依醫療法相關罰則糾正、限期改善或處分,並可能影響法人存續。
Q6醫療法第35條跟公司法第13條差在哪?▾
公司法第13條限制一般公司轉投資;醫療法第35條對醫療法人更嚴,連責任型態(無限/合夥)都禁止。
Q7醫療法人為什麼不能高槓桿投資?▾
因享有稅捐優惠與社會信任,立法要求資源留在醫療公益本業,避免淪為投資控股工具。
Q8董事會通過投資就合法嗎?▾
不是。董事會通過是必要不是充分條件,投資型態與金額上限三道牆先過才輪到董事會商業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無限責任股東 | 合夥事業合夥人 | 有限責任股東 |
|---|---|---|---|
| 責任型態 | 禁止 | 禁止 | 允許(受上限) |
| 投資金額限制 | 不適用(已禁) | 不適用(已禁) | 投資總額+單一公司投資額受授權上限 |
| 盈餘配股是否計入限額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計入(第3項) |
| 立法理由 | 避免公益財產負無限責任 | 避免無限責任牽連 | 容許保值但限縮槓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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