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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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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2. 2.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5條禁止醫療法人當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有限責任投資受金額上限拘束,被動盈餘配股不計入限額。

Q · 醫院的閒置資金可以拿去投資別的公司嗎?

可以,但僅限有限責任股東,且投資額有上限

依醫療法第35條,醫療法人可以投資,但有三道牆:不得擔任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當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作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與對單一公司投資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上限拘束。唯有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之股份不計入限額。換言之,董事會通過只是必要條件,三道法律上限先過才輪到商業判斷。

白話解讀

把錢拿去投資,對一般公司是基本動作;對醫療法人是受限制的特權。這條畫了三道牆:第一道,不准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因為這代表你要拿全部財產為別人的事業負無限責任,公益財產不能這樣冒險);第二道,當有限責任股東也不行隨便買,總投資額和對單一公司的投資額都有上限,由衛福部訂;第三道,被投資公司用盈餘或公積配股給你的部分不算進限額,因為那不是你主動拿錢出去。這三道牆不是限制經營,而是把「醫院的錢」釘在醫療本業上,不讓它變成投資公司、不讓它的董事透過層層轉投資把資源搬到別處。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35條為醫療法人財務監督的核心規範,禁止醫療法人擔任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並就其作為有限責任股東之投資總額與對單一公司投資額設定授權上限;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之股份則不計入限額,藉此將醫療資產綁定於醫療本業而非高槓桿投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人到底可以投資哪些東西?

本條沒有列舉可投資項目,而是用責任型態和金額上限劃線:必須是有限責任的投資結構(最常見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總投資額和對單一公司投資額不能超過衛福部訂的上限,私募基金、合夥事業、無限公司直接擋下。內行人提示:衛福部訂的『醫療法人投資及兼營業務管理辦法』就是第2項授權訂定的子法,做重大投資前一定要拉最新版本對照。

Q2盈餘配股讓持股超過上限了,要強制賣嗎?

不用。第3項明文規定,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的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或投資額;立法意旨是區分主動投資與被動配股。內行人提示:建議在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次新增持股為盈餘配股,依醫療法第35條第3項不計入投資限額』,留下文件痕跡比口頭認知保險。

Q3醫療法人可以當合夥人嗎?

不行。醫療法第35條第1項直接禁止醫療法人擔任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因為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須負無限責任,與公益醫療財產低風險原則衝突。

Q4醫療法人可以投資公司嗎?

可以,但只能當有限責任股東,且投資總額與對單一公司投資額受衛福部所定上限拘束,不得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

Q5醫療法第35條的三道限制是什麼?

禁止當無限責任股東、禁止當合夥人、有限責任股東投資受金額上限;盈餘配股例外不計入。

Q6什麼叫盈餘配股不計入限額?

因被投資公司用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給醫療法人的股份,屬被動取得,不算進投資總額或投資額。

Q7醫療法人投資限制和公司法轉投資限制差在哪?

公司法第13條限制一般公司轉投資金額;醫療法第35條對醫療法人更嚴,連責任型態都禁止。

Q8醫療法人投資前要怎麼確認合法?

排除無限責任與合夥模式 → 拉最新投資限額辦法 → 換算可投資額 → 出具書面合規意見 → 議事錄留痕。

Q9醫療法人投資上限怎麼算?

以法人現有財產為基數,依『醫療法人投資及兼營業務管理辦法』比例換算,扣除既有轉投資餘額。

Q10新任董事怎麼避免背前人的投資違規鍋?

上任前主動調閱現有所有轉投資清單比對限額,建立『我不背前人鍋』起手式。

Q11怎麼證明某筆投資沒超限?

請法務或會計師出具『符合醫療法第35條投資限額』書面意見,附計算依據存查。

Q12醫療法第35條 vs 公司法第13條哪個嚴?

醫療法35條嚴。公司法只限金額,醫療法連無限責任與合夥身分都禁,且授權子法訂更低比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限責任股東合夥事業合夥人有限責任股東
責任型態禁止禁止允許(受上限)
投資金額限制不適用(已禁)不適用(已禁)投資總額+單一公司投資額受授權上限
盈餘配股是否計入限額不適用不適用不計入(第3項)
立法理由避免公益財產負無限責任避免無限責任牽連容許保值但限縮槓桿

無限責任股東

責任型態
禁止
投資金額限制
不適用(已禁)
盈餘配股是否計入限額
不適用
立法理由
避免公益財產負無限責任

合夥事業合夥人

責任型態
禁止
投資金額限制
不適用(已禁)
盈餘配股是否計入限額
不適用
立法理由
避免無限責任牽連

有限責任股東

責任型態
允許(受上限)
投資金額限制
投資總額+單一公司投資額受授權上限
盈餘配股是否計入限額
不計入(第3項)
立法理由
容許保值但限縮槓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医療法(医療法人の業務範囲制限・剰余金配当の禁止)
韓國의료법(의료법인의 영리행위·부대사업 제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751111 制定)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應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非經核准,不得對不動產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立法理由為確保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健全發展,爰明定其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應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並對其不動產之處分等加以限制。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751111 制定)

為確保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健全發展,爰明定其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應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並對其不動產之處分等加以限制。

(09304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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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35 條規定:「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