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6 條
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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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6條規定,醫療法人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及設備設定負擔,均須事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Q · 醫院的房子,董事長想賣或想出租可以嗎?
依醫療法第36條,醫療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其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以及設備之設定負擔,全部都要事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沒有核准就動作的法律行為效力可能有瑕疵,主管機關並可依醫療法相關規定糾正、處分。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個人把醫院的公益資產偷偷變現或抵押。
白話解讀
一棟醫院大樓、一台核磁共振、一塊地,如果在醫療法人名下,這些不是董事長的、不是院長的、也不是任何個人能自由處置的。本條設了一道高牆:醫療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而且不動產要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抵押、變更用途,甚至設備要設定負擔,全部都要事先取得衛福部核准。沒有核准的處分行為,後續可能效力有瑕疵,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糾正並處分相關人。這條看似限制,其實是在保護你:當醫院董事換人、家族鬧分家、財務出狀況時,這條防止有人偷偷把醫院的地賣掉、把核醫設備拿去抵押周轉。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36條為醫療法人財產的監督性規範,要求醫療法人財產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就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及設備之設定負擔六種行為,課予事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義務,藉以維護醫療公益財產的完整性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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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人可以賣自己的不動產嗎?▾
可以,但必須事先取得衛福部核准,未經核准的處分行為效力可能有瑕疵。
Q2醫院出租一樓給商家要不要核准?▾
要。出租明列在受限名單,沒有「出租不用核准」的例外。
Q3把醫院空間免費借人也要核准嗎?▾
要。出借和出租一樣都在受限名單,本條沒有「無償免核准」例外。
Q4什麼叫變更用途?▾
把門診樓層改為健檢中心、長照、員工宿舍等都算用途變更,須事先核准。
Q5醫療法人拿設備抵押借款要核准嗎?▾
要。本條明定對設備設定負擔也須經核准,銀行徵信通常會要求核准函。
Q6沒核准就把不動產賣掉,買方怎麼辦?▾
屬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買方面臨登記被駁回、交易被否認風險。
Q7為什麼醫療法人不動產動作這麼慢?▾
因每筆動作都要進主管機關審查視野,這是保護公益資產的設計,不是行政刁難。
Q8財產登記在董事長名下可以嗎?▾
不行,本條要求財產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董事個人無法主張為私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行為類型 | 是否須核准 | 常見場景 |
|---|---|---|
| 處分(買賣/贈與) | 是 | 出售舊大樓、土地給建商 |
| 出租 | 是 | 院區一樓出租咖啡廳、藥局 |
| 出借 | 是 | 閒置空間無償借研究機構使用 |
| 設定負擔(不動產抵押) | 是 | 以院區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融資 |
| 變更用途 | 是 | 門診樓層改健檢、長照、宿舍 |
| 設備設定負擔 | 是 | 核磁共振機設定動產抵押周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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