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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36 條

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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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6條規定,醫療法人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及設備設定負擔,均須事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Q · 醫院的房子,董事長想賣或想出租可以嗎?

依醫療法第36條,醫療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其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以及設備之設定負擔,全部都要事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沒有核准就動作的法律行為效力可能有瑕疵,主管機關並可依醫療法相關規定糾正、處分。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個人把醫院的公益資產偷偷變現或抵押。

白話解讀

一棟醫院大樓、一台核磁共振、一塊地,如果在醫療法人名下,這些不是董事長的、不是院長的、也不是任何個人能自由處置的。本條設了一道高牆:醫療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而且不動產要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抵押、變更用途,甚至設備要設定負擔,全部都要事先取得衛福部核准。沒有核准的處分行為,後續可能效力有瑕疵,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糾正並處分相關人。這條看似限制,其實是在保護你:當醫院董事換人、家族鬧分家、財務出狀況時,這條防止有人偷偷把醫院的地賣掉、把核醫設備拿去抵押周轉。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36條為醫療法人財產的監督性規範,要求醫療法人財產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就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及設備之設定負擔六種行為,課予事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義務,藉以維護醫療公益財產的完整性與透明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人可以賣自己的不動產嗎?

可以,但必須事先取得衛福部核准,未經核准的處分行為效力可能有瑕疵。

Q2醫院出租一樓給商家要不要核准?

要。出租明列在受限名單,沒有「出租不用核准」的例外。

Q3把醫院空間免費借人也要核准嗎?

要。出借和出租一樣都在受限名單,本條沒有「無償免核准」例外。

Q4什麼叫變更用途?

把門診樓層改為健檢中心、長照、員工宿舍等都算用途變更,須事先核准。

Q5醫療法人拿設備抵押借款要核准嗎?

要。本條明定對設備設定負擔也須經核准,銀行徵信通常會要求核准函。

Q6沒核准就把不動產賣掉,買方怎麼辦?

屬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買方面臨登記被駁回、交易被否認風險。

Q7為什麼醫療法人不動產動作這麼慢?

因每筆動作都要進主管機關審查視野,這是保護公益資產的設計,不是行政刁難。

Q8財產登記在董事長名下可以嗎?

不行,本條要求財產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董事個人無法主張為私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行為類型是否須核准常見場景
處分(買賣/贈與)出售舊大樓、土地給建商
出租院區一樓出租咖啡廳、藥局
出借閒置空間無償借研究機構使用
設定負擔(不動產抵押)以院區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融資
變更用途門診樓層改健檢、長照、宿舍
設備設定負擔核磁共振機設定動產抵押周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医療法(医療法人の財産は都道府県知事の監督に服し、定款変更等に認可を要する)
🇰🇷 韓國의료법 제48조(의료법인의 재산 처분·정관 변경 시 시·도지사 허가)
🇺🇸 美國州非營利法人法及慈善信託原則下,總檢察長對非營利醫院重大資產處分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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