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