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6 條
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並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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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6條規定,醫療法人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及設備設定負擔,均須事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Q · 醫院的房子,董事長想賣或想出租可以嗎?
依醫療法第36條,醫療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其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以及設備之設定負擔,全部都要事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沒有核准就動作的法律行為效力可能有瑕疵,主管機關並可依醫療法相關規定糾正、處分。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個人把醫院的公益資產偷偷變現或抵押。
白話解讀
一棟醫院大樓、一台核磁共振、一塊地,如果在醫療法人名下,這些不是董事長的、不是院長的、也不是任何個人能自由處置的。本條設了一道高牆:醫療法人的財產必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而且不動產要處分、出租、出借、設定抵押、變更用途,甚至設備要設定負擔,全部都要事先取得衛福部核准。沒有核准的處分行為,後續可能效力有瑕疵,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糾正並處分相關人。這條看似限制,其實是在保護你:當醫院董事換人、家族鬧分家、財務出狀況時,這條防止有人偷偷把醫院的地賣掉、把核醫設備拿去抵押周轉。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36條為醫療法人財產的監督性規範,要求醫療法人財產須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就不動產之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及設備之設定負擔六種行為,課予事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義務,藉以維護醫療公益財產的完整性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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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把空間借給社區免費辦活動,要不要核准?▾
依條文文義,「出借」明列在受限名單,原則上要核准。實務上短期、不影響醫療運作的偶發使用,主管機關較少糾舉,但長期固定借用建議走核准程序。內行人提示:很多醫療法人用「合作辦理公益活動」名義包裝,但只要涉及空間實質長期占用,主管機關仍可能認定屬出借需核准,建議事前用書面詢問函向衛生局確認。
Q2沒經過核准就把醫院的不動產賣掉,買方權利怎麼辦?▾
本條未直接規定處分行為「無效」,但屬違反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且主管機關可依醫療法裁罰並要求改善。買方可能面對交易被否認、登記被駁回的風險。內行人提示:購買醫療法人不動產時,要求賣方先取得衛福部核准函正本後再付尾款並過戶,是唯一安全的順序。
Q3醫療法第36條是什麼?▾
醫療法人財產監督條款,財產須以法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與設備的處分、出租、出借、抵押、變更用途都要事先經衛福部核准。
Q4哪六種行為要先核准?▾
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變更用途(以上限不動產)及設備設定負擔,六種行為一個都不能省略核准。
Q5什麼叫財產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
醫院的不動產、資金、設備都要登記在醫療法人名下,不能掛在董事或院長個人名下,董事個人不能主張為私產。
Q6什麼算變更用途?▾
把原本門診的樓層改為健檢中心、長照、員工宿舍等都算用途變更,須事先核准,不限於改建大樓。
Q7醫療法人處分不動產的核准怎麼申請?▾
備董事會決議、財產清冊、處分計畫與對價評估,依醫療法人財產處分管理辦法向衛福部申請,取得核准函後再簽約過戶。
Q8醫院想拿設備抵押借款怎麼辦?▾
設備設定負擔同樣要先經核准,銀行徵信通常要求看核准函,建議把申請核准排在融資時程最前段。
Q9承租醫療法人空間怎麼保護自己?▾
把「以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為契約生效條件」寫入合約,比事後吵違約有用,因為這正是本條規定的法律先後順序。
Q10怎麼確認某筆動作要不要核准?▾
先確認財產是否登記在法人名下,再對照六種受限行為;不確定時用書面詢問函向衛生局確認。
Q11出租 vs 出借差在哪,借出去也要核准嗎?▾
兩者都在受限名單,出借(無償)一樣要核准,本條沒有「無償免核准」例外。
Q12醫療法人 vs 一般公司處分不動產差在哪?▾
一般公司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即可,醫療法人額外要中央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因財產帶公益性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行為類型 | 是否須核准 | 常見場景 |
|---|---|---|
| 處分(買賣/贈與) | 是 | 出售舊大樓、土地給建商 |
| 出租 | 是 | 院區一樓出租咖啡廳、藥局 |
| 出借 | 是 | 閒置空間無償借研究機構使用 |
| 設定負擔(不動產抵押) | 是 | 以院區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融資 |
| 變更用途 | 是 | 門診樓層改健檢、長照、宿舍 |
| 設備設定負擔 | 是 | 核磁共振機設定動產抵押周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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