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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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 2.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 3.前項情形,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體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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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3條規定醫療法人應登記事項未登記,衛福部得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正,逾期得按次連續處罰,多數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Q · 醫療法人該登記的事項沒登記,真的會被罰嗎?
會,逾期不補正還能按次連續罰到補正為止
依醫療法第113條,醫療法人違反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或第40條,或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連續處罰。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全體負連帶責任,不能互推。
白話解讀
如果你聽到「醫療法人」這四個字會覺得很遙遠,那是因為你還不知道這條法律在保護你什麼。醫療法人是一種特殊的法人組織,它的章程變更、財產管理、業務報告,全部都要登記、都要公開。這條罰的就是「該登記不登記、該補正不補正」的醫療法人,每次一萬到十萬元罰鍰,逾期不改正還能連續處罰。聽起來像枯燥的行政條文,但它的真正功能是:讓你看病的那家醫院的金流、組織、董事,全部攤在陽光下。當應該登記的義務人有好幾個(例如多位董事),他們要負連帶責任,不能互推。這條是醫療法人透明化的最後一根稻草。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3條為醫療法人登記義務的行政罰則,針對醫療法人未依法辦理財產處分、章程變更或應登記事項之登記,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正、逾期得按次連續處罰之權限,並對多數義務人課以連帶責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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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跟一般醫院有什麼差別?
醫療法人是依醫療法第五章設立的特殊法人,分為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設立須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章程、董事、財產處分都受嚴格監督;一般私立醫院若非法人型態,由個人或合夥開設,受規範方式不同。要查機構是不是醫療法人,看全名有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字樣或至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確認。
Q2醫療法人董事不登記真的會被罰嗎?
會。罰鍰一萬到十萬看似不多,但逾期未補正得連續處罰才是威力所在,主管機關可每隔一段期間重新開罰,累積可達數十萬,且成為法人不良紀錄影響其他申請。最划算的合規投資是每年做一次登記事項全面盤點。
Q3醫療法113條在罰什麼?
罰醫療法人違反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40條,或應登記事項未登記,1萬到10萬罰鍰。
Q4什麼是醫療法人?
依醫療法第五章設立、受主管機關許可監督的特殊法人,分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
Q5什麼叫按次連續處罰?
逾期未補正時主管機關可每隔一段期間重新開罰,目的逼補正,累積理論上無上限。
Q6什麼是連帶責任?
應登記義務人為數人時全體共同負責,任一人都可能被全額追償。
Q7收到醫療法人補正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補正期限→盤點應登記事項→期限內完成補正並留回執,避免進入連續處罰循環。
Q8怎麼查一家醫療法人的登記資料?
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詢登記事項,含董事名單、章程與財產異動。
Q9醫療法人如何避免被連續處罰?
建立年度登記事項檢核表,章程/董監事/財產重大變動後立即啟動登記程序。
Q10罰鍰沒繳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17條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Q11醫療法113條 vs 112條差在哪?
112條罰醫療法人違法當保證人,113條罰未盡登記義務,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Q12醫療法113條 vs 114條差在哪?
113條罰法人登記義務,114條罰董事監察人個人未報備,處罰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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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違反行為 | 罰鍰 | 連續處罰 |
|---|---|---|---|
| 醫療法第112條 | 醫療法人違法為保證人(第34條第5項、第37條第1項) | 依第112條 | 依條文 |
| 醫療法第113條 | 未辦財產處分/章程變更/應登記事項登記 | 1萬–10萬元 | 逾期未補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 醫療法第114條 | 董事、監察人違反第49條第4項未報備 | 處該董事或監察人罰鍰 | 依條文 |
違反行為
- 醫療法第112條
- 醫療法人違法為保證人(第34條第5項、第37條第1項)
- 醫療法第113條
- 未辦財產處分/章程變更/應登記事項登記
- 醫療法第114條
- 董事、監察人違反第49條第4項未報備
罰鍰
- 醫療法第112條
- 依第112條
- 醫療法第113條
- 1萬–10萬元
- 醫療法第114條
- 處該董事或監察人罰鍰
連續處罰
- 醫療法第112條
- 依條文
- 醫療法第113條
- 逾期未補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醫療法第114條
- 依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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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前項情形,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體負連帶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醫療法法規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醫療法 第 34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35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40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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