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3 條
- 1.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 2.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 3.前項情形,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體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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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3條規定醫療法人應登記事項未登記,衛福部得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正,逾期得按次連續處罰,多數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Q · 醫療法人該登記的事項沒登記,真的會被罰嗎?
依醫療法第113條,醫療法人違反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或第40條,或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連續處罰。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全體負連帶責任,不能互推。
白話解讀
如果你聽到「醫療法人」這四個字會覺得很遙遠,那是因為你還不知道這條法律在保護你什麼。醫療法人是一種特殊的法人組織,它的章程變更、財產管理、業務報告,全部都要登記、都要公開。這條罰的就是「該登記不登記、該補正不補正」的醫療法人,每次一萬到十萬元罰鍰,逾期不改正還能連續處罰。聽起來像枯燥的行政條文,但它的真正功能是:讓你看病的那家醫院的金流、組織、董事,全部攤在陽光下。當應該登記的義務人有好幾個(例如多位董事),他們要負連帶責任,不能互推。這條是醫療法人透明化的最後一根稻草。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3條為醫療法人登記義務的行政罰則,針對醫療法人未依法辦理財產處分、章程變更或應登記事項之登記,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正、逾期得按次連續處罰之權限,並對多數義務人課以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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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113條在罰什麼?▾
罰醫療法人違反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40條,或應登記事項未登記。
Q2醫療法人沒登記會被罰多少?▾
1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Q3什麼是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可在每次補正期限屆滿後重新開罰,理論上累積無上限,目的是逼補正而非收一次罰款了事。
Q4登記義務人有好幾個怎麼罰?▾
義務人為數人時全體負連帶責任,任何一人都可能被全額追討。
Q5醫療法人和一般醫院差在哪?▾
醫療法人是依醫療法第五章設立、受主管機關許可與監督的特殊法人,分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
Q6罰鍰由哪個機關裁處?▾
本條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裁處(與部分由地方裁處的條文不同)。
Q7違反登記義務的裁罰時效多久?▾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追究時效3年,但連續處罰會隨每次補正期限重新起算。
Q8民眾能查到醫療法人的登記資料嗎?▾
可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詢登記事項,包括董事名單、章程與財產異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違反行為 | 罰鍰 | 連續處罰 |
|---|---|---|---|
| 醫療法第112條 | 醫療法人違法為保證人(第34條第5項、第37條第1項) | 依第112條 | 依條文 |
| 醫療法第113條 | 未辦財產處分/章程變更/應登記事項登記 | 1萬–10萬元 | 逾期未補正得按次連續處罰 |
| 醫療法第114條 | 董事、監察人違反第49條第4項未報備 | 處該董事或監察人罰鍰 | 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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