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4 條
- 1.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報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2.醫療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其設立計畫變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4條規範醫療法人罰則:董監事未報備持分轉讓處5至20萬元罰鍰,法人未依計畫設立醫療機構得限期改善並廢止許可。
Q · 醫療法人董監事偷偷轉持分沒報備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14條第一項,醫療社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49條第4項、未就持分轉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此為針對個人的行政罰,罰鍰寄到個人名下,不能用法人資金支付。第二項另規定法人未依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得限期命改善,逾期廢止許可。
白話解讀
醫療社團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想把自己手上的「持分」(類似公司股權)轉給別人,依醫療法第49條第4項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為什麼?因為醫療社團法人不是普通公司,它經營的是攸關生命的醫療事業,董監事換人會直接影響醫院治理。本條第一項對未報備的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開罰五萬到二十萬,這是針對「個人」的罰鍰,不是法人。第二項處理另一個常見問題:醫療法人申請設立通過後,遲遲沒有真正開出醫院。主管機關可以限期改善,逾期就廢止設立許可。這條防止的是「掛牌領執照但不做事」的虛設法人現象,避免醫療資源被佔位但不利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4條為醫療法人治理的罰則性規範,包含兩個獨立構成要件:一是董監事違反持分轉讓報備義務的個人行政罰,二是授權主管機關對未依設立計畫設立醫療機構的法人廢止設立許可,目的在堵住黑箱換董與人頭法人兩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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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社團法人的持分跟公司股權一樣嗎?▾
形式上類似但本質不同。醫療社團法人的持分代表你在法人中的權利義務份額,可轉讓但受報備(第49條第4項)、社員資格、章程等多項限制,比一般股權更受監督,因為醫療事業關乎公共利益。
Q2醫療法人申請通過但沒蓋醫院會發生什麼?▾
依第114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可限期命改善,逾期不改善即廢止設立許可。廢止後法人喪失設立醫療機構資格,相關投資與合作契約都受影響。
Q3醫療法第114條是什麼?▾
醫療法人治理的罰則條文,含董監事未報備罰個人、法人未依計畫設立得廢止許可兩部分。
Q4醫療社團法人持分轉讓報備是什麼?▾
依第49條第4項,社員持分異動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未報備依114條罰個人。
Q5什麼叫未依設立計畫設立醫療機構?▾
法人取得許可後未按設立計畫書實際開設醫療機構,即所謂掛牌不做事的虛設狀態。
Q6廢止設立許可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收回法人原本的設立許可,法人因此喪失設立醫療機構資格。
Q7醫療法人董監事怎麼合法轉讓持分?▾
轉讓前先依第49條第4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收到回覆再執行,並注意章程是否要董事會同意。
Q8被罰5到20萬怎麼救濟?▾
罰鍰處分可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主張裁量瑕疵或要件不符。
Q9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該怎麼做?▾
在期限內提交具體改善計畫並執行;若無法依原計畫,主動申請計畫變更比被動等廢止有利。
Q10怎麼判斷投資的醫療法人有廢止風險?▾
定期向主管機關查詢設立計畫執行進度,一旦看到限期改善通知就是退場評估時點。
Q11罰的是法人還是董監事個人?▾
第一項明文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是個人行政罰,與罰法人是兩回事。
Q12醫療法114 vs 113 差在哪?▾
113針對法人登記義務違反罰法人,114第一項針對董監事報備義務罰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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