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4 條
- 1.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報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2.醫療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其設立計畫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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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14條規範醫療法人罰則:董監事未報備持分轉讓處5至20萬元罰鍰,法人未依計畫設立醫療機構得限期改善並廢止許可。
Q · 醫療法人董監事偷偷轉持分沒報備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14條第一項,醫療社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49條第4項、未就持分轉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此為針對個人的行政罰,罰鍰寄到個人名下,不能用法人資金支付。第二項另規定法人未依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得限期命改善,逾期廢止許可。
白話解讀
醫療社團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想把自己手上的「持分」(類似公司股權)轉給別人,依醫療法第49條第4項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為什麼?因為醫療社團法人不是普通公司,它經營的是攸關生命的醫療事業,董監事換人會直接影響醫院治理。本條第一項對未報備的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開罰五萬到二十萬,這是針對「個人」的罰鍰,不是法人。第二項處理另一個常見問題:醫療法人申請設立通過後,遲遲沒有真正開出醫院。主管機關可以限期改善,逾期就廢止設立許可。這條防止的是「掛牌領執照但不做事」的虛設法人現象,避免醫療資源被佔位但不利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14條為醫療法人治理的罰則性規範,包含兩個獨立構成要件:一是董監事違反持分轉讓報備義務的個人行政罰,二是授權主管機關對未依設立計畫設立醫療機構的法人廢止設立許可,目的在堵住黑箱換董與人頭法人兩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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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董監事未報備持分轉讓罰多少?▾
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罰個人不罰法人。
Q2醫療法人申請通過後沒蓋醫院會怎樣?▾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Q3罰鍰是罰法人還是罰董監事個人?▾
第114條第一項明文「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是針對個人的行政罰。
Q4設立計畫變更也適用廢止規定嗎?▾
是,第二項末句明定計畫變更者亦同。
Q5未報備的持分轉讓本身有效嗎?▾
罰鍰是行政罰,與轉讓私法效力是兩件事,但雙方都可能挨罰。
Q6被廢止許可可以救濟嗎?▾
廢止屬行政處分,可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Q7監察人也算規範對象嗎?▾
是,第一項明文將董事與監察人並列。
Q8報備義務的法源在哪?▾
在醫療法第49條第4項,第114條是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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