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3 條
- 1.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
- 2.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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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33條規定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為法人代表人,其董監事組織職權與選聘程序等章則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Q ·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是院長還是董事長?
依醫療法第 33 條第一項,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對外簽約、訴訟、向主管機關報告,法律上的代表人都是董事長;院長負責的是醫療業務經營,屬於不同層級的權責。第二項另規定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職權、董監事遴選資格與選聘解聘程序、會議與決議程序等,應訂立章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解讀
你掛號的那家醫院,誰真正在做決定?院長嗎?不是。在法律上,醫療法人的「最高決策機關」是董事會,而董事會的代表人是董事長。院長負責的是醫院的醫療業務經營,但要不要併購、要不要蓋新院區、要不要砸大錢添購百億設備,這些重大決策最終得回到董事會。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讓「醫療法人的權力」有一條明確的可追究線:出事的時候,找院長不夠,要找的是董事長和董事會。第二項更狠:董事會、監察人的組織職權、董事的選聘解聘流程、會議召開和決議程序,這些內部章則不是醫療法人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全部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是備查、不是報備,是核准)。這是台灣對醫療法人治理結構少見的高密度監管。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33 條為醫療法人之治理結構規範:第一項確立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人;第二項要求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職權、董監事遴選資格、選聘解聘程序、會議與決議程序等章則,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構成台灣對醫療法人內部治理的高密度法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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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院的代表人是院長還是董事長?▾
是董事長。醫療法第33條明定醫療法人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院長僅負責醫療業務經營。
Q2醫療法人為什麼一定要設董事會?▾
醫療法人具公益性質,法律要求設董事會作為最高決策機關,以建立可追究的治理與責任結構。
Q3醫療法人的章則為什麼要報主管機關核准?▾
因醫療法人涉及國民健康與公共資源,第二項要求章則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核准,不是備查。
Q4董事會核准和備查差在哪?▾
核准是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可駁回;備查只是送存知悉。醫療法第33條要求的是核准。
Q5醫療法人出事要找誰負責?▾
法律上的代表人是董事長,重大決策責任在董事會,院長則負醫療經營責任。
Q6社員想改選董事該怎麼開始?▾
先調閱法人現行報准章則的選聘解聘程序,不照章則走的提案會被駁回。
Q7醫療法人章則可以自己想怎麼訂就怎麼訂嗎?▾
不行。董監事組織職權與選聘程序等須符合報准章則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Q8可以查到某醫院董事會的章則內容嗎?▾
醫療法人章則須報主管機關核准,原則上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衛福部申請調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le | level | legal_status | scope |
|---|---|---|---|
| 院長 | 醫療機構 | 醫療業務負責人 | 日常醫療經營 |
| 董事長 | 醫療法人 | 法人法定代表人 | 對外簽約、訴訟、向主管機關報告 |
| 董事會 | 醫療法人 | 最高決策機關 | 併購、財產處分、章則修訂等重大決策 |
| 中央主管機關 | 外部監督 | 核准機關 | 章則實質審查與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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