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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人
  2. 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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