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32 條
- 1.醫療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 2.前項所稱必要之財產,依其設立之規模與運用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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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32 條要求醫療法人設立時須具備足以達成設立目的之必要財產,門檻由衛生福利部依規模公告。
Q · 成立醫療法人要先準備多少錢?
依醫療法第 32 條,醫療法人成立前必須具備「足以達成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具體金額不寫在條文裡,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設立規模與運用條件公告標準決定,且不限現金,包含建物、設備、土地等實物資產。規模從一般診所到醫學中心,門檻差距很大,必須是合法可動用、能攤開檢查的資產。
白話解讀
想成立一個醫療法人,第一道門檻不是醫療專業,是錢。這條話講得很客氣,「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但你要知道,「必要之財產」的具體門檻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決定,金額不是小數目。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讓醫療法人不會變成「空頭公司」:一間掛著醫院名字、實際上資產淡如水的法人,倒閉時病人投訴沒對象、員工薪水沒著落、債權人追償沒目標。這條的存在,讓醫療法人從成立第一天起就必須有真材實料的資產做為信用基礎。但反過來看,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的醫療市場進入門檻高、新血少:成立醫療法人不是有熱情就能做,要先有錢,而且是合法可動用、能在主管機關面前攤開來檢查的錢。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32 條為醫療法人的財產基礎條款,要求醫療法人於設立時即具備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設立規模與運用條件訂定具體門檻,目的在確保醫療法人不致空殼化,維護病人權益與醫療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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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人設立要多少錢?▾
條文只寫「必要之財產」,具體金額由衛生福利部依設立規模公告,含現金與建物、設備、土地等實物。
Q2必要財產是誰決定的?▾
依醫療法第 32 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設立規模與運用條件訂定標準。
Q3醫療法人和一般公司財產要求一樣嗎?▾
不同。醫療法人不能靠股權市場募資,必須成立時一次到位足夠財產,門檻設計偏向資本前置。
Q4財產不足會怎樣?▾
無法通過設立許可;成立後縮水到不足,主管機關可命令改善、限期補足甚至撤銷許可。
Q5醫療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門檻一樣嗎?▾
依據的辦法不同(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vs 社團法人設立及管理辦法),門檻與財產性質有別。
Q6必要財產只能是現金嗎?▾
不是,包含建物、醫療設備、土地等實物資產,依公告附表的最低規格認定。
Q7規模擴大後門檻會變嗎?▾
會。第二項規定必要財產依設立規模決定,擴大規模時門檻同步升級,不是一次達標永久免檢。
Q8去哪查最新門檻數字?▾
到衛福部查「醫療法人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或「醫療社團法人設立及管理辦法」附表,是最快取得當前準確數字的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醫療財團法人 | 醫療社團法人 |
|---|---|---|
| 財產性質 | 捐助財產(捐助人不取回) | 社員出資額(有股東性質) |
| 出資人權利 | 無表決權,董事會治理 | 社員每人一表決權 |
| 結餘分配 | 不得分配,提撥研究發展 | 得分配但須先提撥百分之十以上 |
| 必要財產依據 | 醫療法人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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