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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661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如係由財團法人附設之醫師兼任,則其於董事會行使職權遇有涉及利益衝突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若應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董事會應請其迴避

主旨

有關衛生福利部函報該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經理人及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薪資基準,以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適法執行職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7 年 10 月 18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53982 號書函。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主管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下稱病理發展基金會)現任董事長由附設台北病理中心病理醫師兼任,是否影響董事會職權行使之適法性乙節,按醫療法第 33 條規定:「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第 1 項)。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 2項)。」次按病理發展基金會依醫療法第 33 條第 2 項所定之「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及議事章則」(下稱議事章則),就任職於所屬機構之醫師,是否得兼任病理發展基金會之董事或董事長,未有相關規定。另查議事章則第 20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如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第 1 項)。董事、監察人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應請其迴避(第 2 項)。」從而,本件病理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如係由附設台北病理中心之病理醫師兼任,則其於董事會行使職權遇有涉及利益衝突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若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董事會應請其迴避。三、有關衛福部將該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調整董事長、經理人及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薪資基準一事,報請行政院核定乙節,因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及人事管理事項,仍請貴總處本於職權卓處。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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