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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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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11 條規定,醫療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Q · 診所被廢照後還繼續看診會怎樣?

負責醫師的醫師證書會被吊銷二年

依醫療法第 111 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要注意這與廢止開業執照是兩個層級:廢照只是不能再當機構負責人,仍保有醫師資格;吊銷醫師證書則連受僱看診、開立處方都不行。二年期間喪失的是醫師身分本身,是整套醫療管理處分的最後一道閘門。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廢照之後一年不能重開機構,但如果有人完全不甩這個禁令,繼續開業怎麼辦?這條就是最後一道閘門。它說:你連執照都被廢了還敢繼續開,那不只機構處分而已,你個人的「醫師證書」會被吊銷兩年。醫師證書跟開業執照是兩個不同層級的東西。開業執照是讓你「開機構」的,吊掉之後你還是醫師,可以受僱、可以教書。但醫師證書是讓你「當醫師」的,吊掉之後你連受僱看診都不行,連寫處方都違法。從廢照到吊銷醫師證書,是從「不能當老闆」升級到「不能當醫師」。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很冷酷:給過你機會了(停業)、執行了懲罰(廢照)、給了禁業期(一年),你還是不聽,那就剝奪你最核心的執業資格。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11 條為醫療機構罰則的最終手段條款:當醫療機構已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卻仍繼續開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其規範重點在於區分「機構開業資格」與「醫師個人執業資格」兩個層級,並以剝奪後者作為對抗持續違規的終極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證書被吊銷期間,我可以做哪些工作?

不能做任何需要「醫師」身分的工作:看診、開立處方、醫療諮詢、簽署醫療文書都不行。但與醫療無關的工作(醫學書籍翻譯、非診療性健康講座、行政管理)原則上可以。最安全的是做醫療行政管理或學術研究,並明確避開以醫師名義進行的任何活動,包括社群媒體上不要再以醫師身分發言。

Q2兩年期滿後我的醫師證書會自動恢復嗎?

不會自動恢復。兩年期滿後需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主管機關會審視吊證期間的紀錄。若這兩年內被發現偷偷執業,可能延長吊證期甚至面臨密醫罪刑事責任。期間累積正面紀錄(進修、公益、學術活動證明)在申請恢復時提交,會大幅提升審查順暢度。

Q3醫療法111條在規定什麼?

醫療機構被廢照後仍繼續開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是處分階梯的最終手段。

Q4醫師證書和開業執照差在哪?

開業執照管你能不能當機構負責人;醫師證書管你能不能當醫師。吊銷醫師證書連受僱看診都不行。

Q5什麼是負責醫師?

依醫療法對醫療機構負法律責任的醫師,是本條吊證處分的對象。

Q6誰有權吊銷醫師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地方衛生局負責廢照,吊證收歸中央。

Q7如何檢舉廢照後仍營業的診所?

蒐證(就診紀錄、處方、收據)→ 查證廢照事實 → 向衛生局或衛福部檢舉,可同時通報健保署。

Q8醫師證書被吊銷期間能做什麼工作?

不能看診、開處方、簽醫療文書;醫療行政管理、學術研究等非診療工作原則上可,但須避開以醫師名義活動。

Q9兩年期滿後醫師證書怎麼恢復?

非自動恢復,需向衛福部申請審查;累積進修、公益等正面紀錄有助審查順暢。

Q10收到吊證處分要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處分書漏寫救濟教示則延長為1年。立刻委任熟悉醫事行政的律師。

Q11廢止開業執照 vs 吊銷醫師證書哪個重?

吊銷醫師證書重。廢照仍是醫師可受僱;吊證連醫師身分都失去,二年不得執業。

Q12吊證期間偷看診 vs 一般密醫差在哪?

本質都可能構成密醫罪,但吊證者明知無資格仍執業,情節更重,並可能延長吊證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廢止開業執照吊銷醫師證書
處分客體醫療機構(不能再當負責人)醫師個人(喪失醫師身分)
能否受僱看診可以,仍是醫師不行,連開處方都違法
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期間依事由,得申請復業(110條一年禁業)二年,期滿需申請恢復
處分階梯位置中段處分最終手段

廢止開業執照

處分客體
醫療機構(不能再當負責人)
能否受僱看診
可以,仍是醫師
主管機關
地方衛生局
期間
依事由,得申請復業(110條一年禁業)
處分階梯位置
中段處分

吊銷醫師證書

處分客體
醫師個人(喪失醫師身分)
能否受僱看診
不行,連開處方都違法
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期間
二年,期滿需申請恢復
處分階梯位置
最終手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 7 条(医師免許の取消し・業務停止)— 概念對應,行政處分性質之免許取消
韓國의료법 제65조(면허 취소)·제66조(자격정지)— 概念對應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 58 条(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概念對應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BÄO) § 5(Widerruf der Approbation)— 概念對應,非個案精準對應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24-6(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incl. radiation de l'ordre)— 概念對應
美國各州 Medical Board 之 license revocation(無聯邦對應法典條文,屬州法層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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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11 條規定:「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