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11 條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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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11 條規定,醫療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Q · 診所被廢照後還繼續看診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 111 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要注意這與廢止開業執照是兩個層級:廢照只是不能再當機構負責人,仍保有醫師資格;吊銷醫師證書則連受僱看診、開立處方都不行。二年期間喪失的是醫師身分本身,是整套醫療管理處分的最後一道閘門。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廢照之後一年不能重開機構,但如果有人完全不甩這個禁令,繼續開業怎麼辦?這條就是最後一道閘門。它說:你連執照都被廢了還敢繼續開,那不只機構處分而已,你個人的「醫師證書」會被吊銷兩年。醫師證書跟開業執照是兩個不同層級的東西。開業執照是讓你「開機構」的,吊掉之後你還是醫師,可以受僱、可以教書。但醫師證書是讓你「當醫師」的,吊掉之後你連受僱看診都不行,連寫處方都違法。從廢照到吊銷醫師證書,是從「不能當老闆」升級到「不能當醫師」。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很冷酷:給過你機會了(停業)、執行了懲罰(廢照)、給了禁業期(一年),你還是不聽,那就剝奪你最核心的執業資格。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11 條為醫療機構罰則的最終手段條款:當醫療機構已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卻仍繼續開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其規範重點在於區分「機構開業資格」與「醫師個人執業資格」兩個層級,並以剝奪後者作為對抗持續違規的終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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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 1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醫療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Q2廢止開業執照和吊銷醫師證書差在哪?▾
前者讓你不能當機構負責人但仍是醫師;後者連受僱看診、開處方都不行,剝奪的是醫師身分本身。
Q3吊銷醫師證書是多久?▾
二年。期滿後需向衛福部申請恢復,非自動恢復。
Q4誰有權吊銷醫師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地方衛生局負責廢照,吊證則收歸中央。
Q5吊證期間偷偷看診會怎樣?▾
可能構成密醫並涉刑事責任,並可能延長吊證期間。
Q6被廢照後找人掛名繼續經營算違規嗎?▾
若被認定為借牌、實質繼續開業,仍會觸發本條吊證程序。
Q7診所員工發現負責人廢照後仍營業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配合並書面留存不知情證據,否則可能被牽連醫療法第108條處分。
Q8病患發現診所被廢照仍營業可以檢舉嗎?▾
可向當地衛生局或衛福部檢舉,並可同時告知健保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廢止開業執照 | 吊銷醫師證書 |
|---|---|---|
| 處分客體 | 醫療機構(不能再當負責人) | 醫師個人(喪失醫師身分) |
| 能否受僱看診 | 可以,仍是醫師 | 不行,連開處方都違法 |
| 主管機關 | 地方衛生局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 期間 | 依事由,得申請復業(110條一年禁業) | 二年,期滿需申請恢復 |
| 處分階梯位置 | 中段處分 | 最終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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