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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111 條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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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11 條規定,醫療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Q · 診所被廢照後還繼續看診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 111 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要注意這與廢止開業執照是兩個層級:廢照只是不能再當機構負責人,仍保有醫師資格;吊銷醫師證書則連受僱看診、開立處方都不行。二年期間喪失的是醫師身分本身,是整套醫療管理處分的最後一道閘門。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廢照之後一年不能重開機構,但如果有人完全不甩這個禁令,繼續開業怎麼辦?這條就是最後一道閘門。它說:你連執照都被廢了還敢繼續開,那不只機構處分而已,你個人的「醫師證書」會被吊銷兩年。醫師證書跟開業執照是兩個不同層級的東西。開業執照是讓你「開機構」的,吊掉之後你還是醫師,可以受僱、可以教書。但醫師證書是讓你「當醫師」的,吊掉之後你連受僱看診都不行,連寫處方都違法。從廢照到吊銷醫師證書,是從「不能當老闆」升級到「不能當醫師」。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很冷酷:給過你機會了(停業)、執行了懲罰(廢照)、給了禁業期(一年),你還是不聽,那就剝奪你最核心的執業資格。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11 條為醫療機構罰則的最終手段條款:當醫療機構已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卻仍繼續開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其規範重點在於區分「機構開業資格」與「醫師個人執業資格」兩個層級,並以剝奪後者作為對抗持續違規的終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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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 1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醫療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Q2廢止開業執照和吊銷醫師證書差在哪?

前者讓你不能當機構負責人但仍是醫師;後者連受僱看診、開處方都不行,剝奪的是醫師身分本身。

Q3吊銷醫師證書是多久?

二年。期滿後需向衛福部申請恢復,非自動恢復。

Q4誰有權吊銷醫師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地方衛生局負責廢照,吊證則收歸中央。

Q5吊證期間偷偷看診會怎樣?

可能構成密醫並涉刑事責任,並可能延長吊證期間。

Q6被廢照後找人掛名繼續經營算違規嗎?

若被認定為借牌、實質繼續開業,仍會觸發本條吊證程序。

Q7診所員工發現負責人廢照後仍營業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配合並書面留存不知情證據,否則可能被牽連醫療法第108條處分。

Q8病患發現診所被廢照仍營業可以檢舉嗎?

可向當地衛生局或衛福部檢舉,並可同時告知健保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廢止開業執照吊銷醫師證書
處分客體醫療機構(不能再當負責人)醫師個人(喪失醫師身分)
能否受僱看診可以,仍是醫師不行,連開處方都違法
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期間依事由,得申請復業(110條一年禁業)二年,期滿需申請恢復
處分階梯位置中段處分最終手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師法第 7 条(医師免許の取消し・業務停止)— 概念對應,行政處分性質之免許取消
🇰🇷 韓國의료법 제65조(면허 취소)·제66조(자격정지)— 概念對應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 58 条(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概念對應
🇩🇪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BÄO) § 5(Widerruf der Approbation)— 概念對應,非個案精準對應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24-6(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incl. radiation de l'ordre)— 概念對應
🇺🇸 美國各州 Medical Board 之 license revocation(無聯邦對應法典條文,屬州法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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