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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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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10 條規定,醫療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後,負責醫師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禁業針對人而非地點。

Q · 診所被廢照後,負責醫師多久不能再開業?

一年內不得在任何地點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依醫療法第 110 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此禁業期針對的是「負責醫師本人」而非特定地點,換地點、換名稱重開都被禁止。但限制的是「申請設立」,受僱於他人診所執業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你經營的診所被廢止開業執照了,第一個念頭通常是:那我換個地方、換個名字重開就好。這條法律就是專門堵這條退路的。它說:作為負責醫師,廢照之後一年內,你在原址不能開、在別的地方也不能開、用自己名字不能開、找人頭可能也會被識破。這一年是針對「人」(負責醫師)而不是「地點」的禁業期。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立法者知道,如果只是限制地點,被廢照的人會換間店面繼續做,廢照就失去意義。所以鎖定的是負責醫師本人。這條對醫療經營者來說是廢照的「真正代價」:你損失的不只是這家診所,是接下來一整年的執業機會。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10 條為廢照處分的人身禁業規範:醫療機構遭廢止開業執照後,其負責醫師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藉以防止被廢照者換址、換名規避處分,使廢照產生實質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廢照後可以到別的診所當受僱醫師嗎?

可以。醫療法第 110 條限制的是「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當受僱醫師不在範圍內。只要醫師證書沒被吊銷,仍是合格醫師。但受僱期間不要讓自己變成出資、管理、決定營運方向的「實質負責人」,否則可能被認定借牌而延長禁業並使雇主機構受處分。

Q2這一年的禁業期會在我的醫師資格紀錄上留下痕跡嗎?

會。廢照處分屬於衛生主管機關的正式紀錄,重新開業時主管機關仍可調閱。若原因屬嚴重違規,新開業申請可能被特別嚴格審查。在這一年累積正面紀錄,有助於日後重開業的審查印象。

Q3醫療法第 110 條是什麼?

規定醫療機構廢照後,負責醫師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禁業針對人不針對地點。

Q4廢止開業執照後的一年禁業針對誰?

針對處分書指名的「負責醫師」本人,單純受僱醫師不受此限。

Q5什麼叫「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指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設新的醫療機構並掛名負責,這正是被禁的行為;受僱執業不算申請設立。

Q6廢照和吊銷醫師證書差在哪?

廢照(第 110 條)是機構層級禁業一年;吊銷醫師證書(第 111 條)才是剝奪醫師資格。

Q7被廢照後負責醫師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自己是否為處分書指名負責醫師 → 確認禁業起算點 → 盤點受僱/教學等替代執業 → 期滿前函詢主管機關。

Q8一年禁業期怎麼計算起算點?

自廢照處分確定,即過了訴願期或訴願被駁回之日起算,往後算滿一年。

Q9禁業期間沒收入怎麼辦?

可轉做不需設立機構的工作:受僱醫師、醫療顧問、醫學教育講師,將收入損失降到最低。

Q10怎麼證明自己只是受僱醫師而非負責醫師?

以勞動契約、不出資不參與經營決策的事證為佐;切勿實質掌控營運,以免被認定借牌。

Q11廢照 vs 停業 哪個嚴重?

廢照嚴重得多。停業期滿可原樣復業;廢照啟動一年禁業,影響負責醫師整年生計。

Q12醫療法 110 條 vs 醫師法懲戒差在哪?

110 條是機構層級禁業(不能開新機構);醫師法第 25 條是醫師個人懲戒(停業、吊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停業廢止開業執照
處分性質暫時不得營業執照失效,須重新申請設立
對負責醫師期滿可原樣恢復啟動第 110 條一年禁業
重開可能期滿即可一年內任何地點都不得申請設立
策略意義影響營收但保留復業權影響未來一年個人執業生計

停業

處分性質
暫時不得營業
對負責醫師
期滿可原樣恢復
重開可能
期滿即可
策略意義
影響營收但保留復業權

廢止開業執照

處分性質
執照失效,須重新申請設立
對負責醫師
啟動第 110 條一年禁業
重開可能
一年內任何地點都不得申請設立
策略意義
影響未來一年個人執業生計

立法沿革 1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 廢止名詞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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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10 條規定:「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