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9 條
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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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9條規定,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開業執照,屬無裁量空間的剛性效果。
Q · 診所被停業,偷偷繼續看診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109條,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開業執照」。這不是再罰一次罰鍰,而是把暫時關門一秒升級為永久關門,且沒有按情節輕重的中間地帶。廢照後再依第110條,負責醫師一年內不得在任何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若仍繼續開業,依第111條得吊銷醫師證書。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停業處分」最多就是關門幾個月、損失營業額,那你低估了這條的殺傷力。停業是政府給你的一次警告,但這個警告本身就是個陷阱:你照做,損失幾個月收入;你不照做(偷偷繼續看診、用各種方式規避),結果不是再罰一次,而是直接「廢止開業執照」。等於從「暫時關門」一秒升級為「永久關門」。對醫療機構負責人來說,這條的可怕之處在於它沒有任何中間地帶,沒有「再給你一次機會」,沒有「按情節輕重」。違反停業就是廢照,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而且廢照之後還會牽動下一條:負責醫師一年內不能在任何地方再開業。一個違規動作,可能讓你的整個醫療事業歸零。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9條為醫療機構違反停業處分的加重效果規範。當醫療機構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後仍未停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開業執照,屬無裁量空間的剛性法律效果,目的在確保停業處分的執行力,避免處分淪為可被罰鍰了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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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109條在規範什麼?▾
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卻不停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業執照,是違反停業處分的加重效果。
Q2停業期間低調只看熟客算不算停業?▾
不算。停業是完全停止醫療業務,低調、只看熟客、改稱諮詢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停業。
Q3違反停業處分會先警告還是直接廢照?▾
本條無中間地帶,違反停業即廢止開業執照,沒有再給一次機會。
Q4廢照後負責醫師還能在別處開業嗎?▾
依第110條,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Q5被廢照後若繼續開業會怎樣?▾
依第1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
Q6收到停業處分可以救濟嗎?▾
可於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但訴願不停止處分執行,必要時須另申請停止執行。
Q7停業跟自願歇業一樣嗎?▾
不同。本條是行政處分的停業;自願歇業或停業屬第23條報備程序。
Q8病患發現停業中診所仍營業可以檢舉嗎?▾
可向當地衛生局以電話、書面或線上檢舉,衛生局接獲後會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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