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8 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 二、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六、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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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8條規範醫療機構七種重大違規,含不實診斷、容留密醫、超收費用未退,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 · 診所超收費用、開假診斷書,可以檢舉嗎?
依醫療法第108條,醫療機構有七種重大違規情形之一(含明知不實出具診斷書、執行禁止醫療行為、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人員、超收醫療費用未依限退還等),即可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書面檢舉,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情節就特定科別或全部業務處1個月至1年停業,甚至廢止開業執照。第二款不實診斷另涉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白話解讀
5 萬到 50 萬,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或廢止開業執照。這條是衛生局對醫療機構的「核彈級」處罰選單,七種情形每一種都可以讓一間診所關門。你以為這條只跟院長有關?錯。它是病患日後申訴和求償的核心依據。第二款「明知不實開立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涉及保險詐欺常見手段;第三款「執行禁止之醫療行為」常見於違規幹細胞、未核准抗老療程;第五款「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就是俗稱的密醫包庇;第七款「超收費用未退」是醫美和自費項目最常被檢舉的點。每一款背後都對應一種台灣醫療市場的特定亂象。對病患來說,看懂這條等於拿到對抗醫療不當行為的具體罪名清單。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8條為針對「醫療機構」的重大違規處罰規範,列舉七款情事——業務管理明顯疏失致傷亡、明知不實出具病歷或診斷書、執行禁止之醫療行為、使用禁用藥物、容留密醫、從事不正當業務、超收費用未退——統一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情節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屬醫療機構行政管制的核彈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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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108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機構七種重大違規的處罰,最重可廢止開業執照。
Q2診所超收費用怎麼檢舉?▾
保留收據與公告價目表,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書面檢舉。
Q3醫療法108條罰多少錢?▾
5萬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情節處停業或廢照。
Q4開假診斷書會怎樣?▾
違反第二款行政罰,另涉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Q5什麼是容留密醫?▾
讓違反醫師法第28條(無證執業)的人在診所執行醫療業務。
Q6超收退錢還會被罰嗎?▾
依限退還可免罰,逾期未退才處罰。
Q7停業和廢照差在哪?▾
停業是1個月至1年暫停,廢照是直接收回開業執照。
Q8檢舉醫療機構時效多久?▾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3年,自衛生局知悉違規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dministrative_penalty | criminal_liability |
|---|---|---|
| 性質 | 行政罰(衛生局) | 刑事追訴(檢察署) |
| 對象 | 醫療機構(罰負責醫師) | 行為醫師個人 |
| 效果 | 5-50萬罰鍰/停業/廢照 | 有期徒刑、罰金(如刑法215條最重1年) |
| 時效 | 裁處權3年 | 依各罪追訴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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