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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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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 二、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或出具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六、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8條規範醫療機構七種重大違規,含不實診斷、容留密醫、超收費用未退,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 · 診所超收費用、開假診斷書,可以檢舉嗎?

可以,符合七款情形向衛生局檢舉,最重廢照

依醫療法第108條,醫療機構有七種重大違規情形之一(含明知不實出具診斷書、執行禁止醫療行為、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人員、超收醫療費用未依限退還等),即可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書面檢舉,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情節就特定科別或全部業務處1個月至1年停業,甚至廢止開業執照。第二款不實診斷另涉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深度解讀

5 萬到 50 萬,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或廢止開業執照。這條是衛生局對醫療機構的「核彈級」處罰選單,七種情形每一種都可以讓一間診所關門。你以為這條只跟院長有關?錯。它是病患日後申訴和求償的核心依據。第二款「明知不實開立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涉及保險詐欺常見手段;第三款「執行禁止之醫療行為」常見於違規幹細胞、未核准抗老療程;第五款「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就是俗稱的密醫包庇;第七款「超收費用未退」是醫美和自費項目最常被檢舉的點。每一款背後都對應一種台灣醫療市場的特定亂象。對病患來說,看懂這條等於拿到對抗醫療不當行為的具體罪名清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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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08 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