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7 條
- 1.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2.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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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7條規定,違反特定條文時除罰醫療機構外,行為人也要被罰,醫事人員另送專業懲戒,刑責部分移送司法機關。
Q · 醫院違規,第一線執行的員工自己也會被罰嗎?
依醫療法第107條,違反第61、62、63、64、68、72、78、79條或第93條第2項時,除依第102、103、105條處罰醫療機構外,對實際執行違規的行為人也處以各該條罰鍰;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若行為人是醫師、護理師、藥師等醫事人員,還要依各自專業法規送懲戒(停業、廢照)。同一違規可能機構被罰、行為人被罰、刑責與懲戒同時發生。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串引用條號的雜亂條文,但它有個關鍵功能:把責任從「機構」追到「人」。台灣很多醫療法的罰則是處罰「醫療機構」,意思是罰院長、罰開業執照、罰醫院帳戶。但如果只罰機構,個別的醫師、護理師、藥師違法可以躲在機構後面說「不關我的事」。這條把這層保護傘掀掉:違反第61條(廣告招攬病人)、62條(醫療廣告)、63條(手術同意書)、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68條(病歷簽名)、72條(病人資訊保密)、78條(人體試驗同意)、79條(藥物試驗安全)、93條第二項(人體試驗管理)這些條文時,違法的個人也要被罰,而且如果他是醫師護理師藥師,還會被送專業懲戒(停業、廢照)。所以這條法律告訴你:在醫療法的世界裡,「我只是執行命令」這個藉口不存在。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107條為行為人併罰之處罰擴張規定,規範違反特定條文時,除處罰醫療機構外,對實際違規之行為人亦科處相同罰鍰,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其專業法規懲戒,並就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構成機構責任與個人責任並行的雙重究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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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新進的護理師,老闆叫我做不確定合不合法的事,怎麼自保?▾
三步驟。第一,立刻用LINE或Email把指示複述一遍給對方確認,例如『主任今天說的拍患者照片發IG我會去做,請問需要病人同意書嗎?』這個對話本身就是你的證據。第二,如果還有疑慮,私下問護理師公會的法律諮詢或醫療法相關律師。第三,如果確定違法但被強迫執行,留下指示證據後再執行,事後可憑這些證據主張減輕。
Q2我是醫院的行政人員,被本條罰過會留紀錄影響跳槽嗎?▾
行政罰款本身不會像前科一樣出現在求職背景調查可見的位置,但衛生局的處分紀錄是公開資料,重大違規會登政府公報。若跳槽到同產業,新雇主做盡職調查時可能查到。職涯保護不是靠隱瞞,是靠不要參與。
Q3藥廠業務跟醫師談轉介病人,雙方都被告了,誰罰得比較重?▾
違反第61條時,醫療機構依第103條被罰,醫師個人依本條也被罰,並依醫師法懲戒。藥廠業務不是醫事人員,沒專業懲戒問題,但個人罰鍰跑不掉。實務上醫師罰得比業務員重很多,因為多了醫師法懲戒。
Q4醫療法第107條是什麼?▾
行為人併罰規定,違規時機構與實際執行的個人同時被罰,醫事人員另送懲戒。
Q5醫療法107條的行為人指誰?▾
實際從事違規行為的自然人,不分職業,含醫事人員、行政、IT、總務、財務。
Q6什麼叫雙重處罰?▾
同一違規行為下,醫療機構依102/103/105條被罰,行為人依107條另被罰相同罰鍰。
Q7違反哪些條文會觸發107條?▾
第61、62、63、64、68、72、78、79條與第93條第2項,多與廣告招攬、同意書、病歷、保密、人體試驗有關。
Q8被主管指示違法該怎麼自保?▾
用LINE/Email書面複述指示確認 → 向公會或律師諮詢 → 留證後再決定,事後可主張執行非主謀減輕。
Q9醫療法107條的罰鍰怎麼算?▾
依所違反條文對應的機構罰鍰金額(102條1–5萬、103條5–25萬等)對行為人科處相同數額。
Q10被裁罰後怎麼爭取減輕?▾
釐清自己是主謀/指示者/執行者/不知情者,提出書面指示證據,主動配合調查並賠償被害人。
Q11被害病患怎麼追究行為人責任?▾
向衛生局檢舉(行政罰)+向警方告訴(刑責)+向法院求償(民事),檢舉時列入所有行為人。
Q12機構罰 vs 行為人罰差在哪?▾
機構罰處罰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行為人罰處罰實際執行違規的個人,兩者並行不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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