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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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2.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 3.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4.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5.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6.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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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107條規定,違反特定條文時除罰醫療機構外,行為人也要被罰,醫事人員另送專業懲戒,刑責部分移送司法機關。
Q · 醫院違規,第一線執行的員工自己也會被罰嗎?
會。機構與行為人雙重處罰,員工跑不掉
依醫療法第107條,違反第61、62、63、64、68、72、78、79條或第93條第2項時,除依第102、103、105條處罰醫療機構外,對實際執行違規的行為人也處以各該條罰鍰;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若行為人是醫師、護理師、藥師等醫事人員,還要依各自專業法規送懲戒(停業、廢照)。同一違規可能機構被罰、行為人被罰、刑責與懲戒同時發生。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串引用條號的雜亂條文,但它有個關鍵功能:把責任從「機構」追到「人」。台灣很多醫療法的罰則是處罰「醫療機構」,意思是罰院長、罰開業執照、罰醫院帳戶。但如果只罰機構,個別的醫師、護理師、藥師違法可以躲在機構後面說「不關我的事」。這條把這層保護傘掀掉:違反第61條(廣告招攬病人)、62條(醫療廣告)、63條(手術同意書)、64條(侵入性檢查同意書)、68條(病歷簽名)、72條(病人資訊保密)、78條(人體試驗同意)、79條(藥物試驗安全)、93條第二項(人體試驗管理)這些條文時,違法的個人也要被罰,而且如果他是醫師護理師藥師,還會被送專業懲戒(停業、廢照)。所以這條法律告訴你:在醫療法的世界裡,「我只是執行命令」這個藉口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法律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未遂犯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條文
- 與否名詞
- 沒收名詞
- 醫療法 第 61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62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6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64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68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72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78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79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9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2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3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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